談鑑定意見的審查與質證

法律 知識產權 毒品 交通 環境汙染 高青常家司法所 2019-06-05

鑑定是“法官背後的法官”。在存在鑑定意見的案件當中,鑑定意見幾乎無一不左右著判決結果:罪重或罪輕,甚至有罪或無罪。高高在上的法官對鑑定意見的審查能力往往受專業知識的限制不得其法,淪為鑑定意見的被動執行者,“鑑定審判”往往代替了法官的審判工作。

例如:故意傷害害中傷殘程度的鑑定、故意殺人案件中死亡原因的鑑定、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事故責任認定,痕跡、車輛性能、車速鑑定,危險駕駛案中血液酒精含量鑑定,毒品案件中毒品成份、含量、數量的鑑定、涉財類犯罪中財物、房產等價值的評估鑑定、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假冒偽劣產品案中銷售數額的審計報告、會計鑑定,等等。

但是,應當承認,目前我國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的整體鑑定能力還是參差不齊的。在某些鑑定領域或者說某些地方的鑑定市場中,鑑定機構設置、鑑定人員管理、鑑定意見的出具都相當混亂。比如常見的房地產價格鑑定、審計鑑定、名貴飾品、奢侈品、古玩字畫的鑑定等等。正是大量簡陋、粗糙、令人髮指的不負責任的鑑定,矇蔽了司法人員的法眼,樹立了司法機關將冤錯案件進行到底的決心。“想贏的律師要比檢察官強在哪?(語出北京大成刑事部徐平律師)”,強在我們知識體系的更深入,對案件的把握更透徹,捍衛人權的決心更強大。有發現、揭露、推翻控方鑑定意見的能力,就是我們刑辯律師必須要認真學習、深入研究、有時需要藉助外力(專家輔助人)的一項基本技能。

一 、司法鑑定概述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技術或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見《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大體來說,鑑定意見可分為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聲像資料類鑑定、知識產權鑑定、司法會計鑑定、計算機司法鑑定等種類。我們在財產犯罪類案件中常見的價格鑑定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鑑定意見,不屬於嚴格意義的鑑定意見。還有常見的審計報告,也不屬於鑑定意見,但由於在案件中比較多見,在本文中也有所提及,後文中不再專門註明。

二、對鑑定意見的質證

(一)鑑定對象是否符合鑑定範圍

鑑定對象是具體案件中涉及專門知識需要由鑑定機構或有專業知識的人士就其專業問題給出意見的對象。比如字跡、光盤中的內容、物品的化學屬性等等。鑑定機構在依法登記時都有鑑定業務範圍,偵查機關就某鑑定對象的某專業問題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時,要符合鑑定機構的鑑定範圍。常見的超範圍鑑定比如審計報告中對審計結果得出的數額認定為系違法所得,就屬於對專業問題進行了法律評價,越俎代庖幹了超出專業範圍的法律評價的活。

(二)鑑定機構和人員的資質

2016年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三章中,對鑑定主體包括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的資質作了規定,比照辨別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在具體案件涉及的專門問題的鑑定中,可能對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的資質會有更細緻的規定。比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事故責任認定,需要由兩名以上有事故認定資格的交通警察出具,這種資格一般由省級交通管理部門考核頒發。

此外,還有複核人的問題。在鑑定中,一般有兩名以上的鑑定人,還要有一名複核人,複核人不能是鑑定人。

超出鑑定範圍鑑定,也屬於鑑定機構和人員資質不合格的一種。比如在交通事故成因鑑定中,對車輛駕駛人、乘車人進行了論證分析,這既屬於超出鑑定範圍鑑定,也屬於對鑑定事項不具有鑑定資質的鑑定。

(三)鑑定材料

狹義的鑑定材料簡稱檢材。檢材常見的比如血液、足跡、指紋、唾液、毛髮、違禁物品等。檢材一般從案發現場或被告人、被害人身體部位取得,提取、固定、編號、保管、送檢都有詳盡的規範要求。對相關要求的違反,意味著檢材同一性有可能存疑、且檢材可能受到汙染導致鑑定結論出現偏差。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專門針對毒品案件制定了專門、細緻的規範。該規定也引起了業內外的高度關注。

在這一規定之前,公安部辦公廳 2010年11月4日印發《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卻鮮有人知道。其中第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各辦案部門應當對涉案財物實行統一管理,並指定不承擔具體辦案工作的民警負責本部門涉案財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嚴禁由辦案人員自行保管涉案財物。第九條規定:辦案人員依法提取涉案財物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財物移交給涉案財物管理人員,並辦理移交手續.第十條 涉案財物管理人員對辦案人員移交的涉案財物,應當對照有關法律文書當場查驗核對、登記入冊,並與辦案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對於缺少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中對必要事項記載不全的,應當要求辦案人員補齊。在辦理案件中,應當注意引用。

廣義的鑑定材料還包括鑑定所依據的檢材之外的關於案情的材料。重要的補充卷宗中的材料可能影響鑑定意見又未在鑑定意見依據的鑑定材料中列明的,應當指出,提出質疑。

(四)對鑑定方法的質疑

比如,在常見的危險駕駛案件中的酒精含量的檢測,就有多個現行有效的標準:《血液酒精含量的檢驗方法》(GA/T842-2009)、《生物樣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異丙醇和正丁醇的頂空-氣相色譜檢驗方法》(GA/T1073-2013)、《血液中乙醇的測定 頂空氣相色譜法》(SF/Z JD0107001-2010)、以及若干省、市的地方性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第5.3.2的強制性規定,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方法按照GA/T842-2009規定,且該標準是專門適用於行使中的車輛駕駛人的。

鑑定方法適當,還要審查鑑定設備、儀器是否先進,是否按規定進行了日常維護、對衡器進行了鑑定前的校準。

(五)鑑定意見結論是否確定、唯一

在鑑定意見中,偶見“不排除”或者“均系…原因之一”或者“等原因”等字樣。這樣的鑑定意見不具有唯一性、確定性,不能聯繫起行為和結果之間的刑法因果關係。比如,在一起故意傷害致死的案件中,鑑定意見給出的死亡原因是“高度醉酒、情緒緊張、外力等因素”綜合導致腦梗病變死亡。結合案情,高度醉酒是其自身飲酒所致,情緒緊張是其酒後滋事所致,而外力包括行為人的外力和其自家親友推搡、拉拽等外力。即行為人的外力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不具有排他的因果關係,其死亡原因不具有確定性。最後該案由一審的有期徒刑十年改判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六)對鑑定意見的形式審查

比如鑑定人的簽名、鑑定機構的蓋章、鑑定結論的告知文書、鑑定意見是否有塗改增補等等。鑑定意見有遺漏或文字錯誤的,可以通過補充鑑定文書由原鑑定人進行補充或修正;鑑定意見有錯誤需要重鑑定的,應當另行指定鑑定機構或另行指定鑑定人重新出具新文號的新的鑑定意見。

(七)對鑑定意見的綜合質證

在集資詐騙類犯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非法經營、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類案件的辯護當中,尤其要注意結合在卷證據對鑑定意見進行綜合質證。這些案件當中一般都存在帳實不符的問題。比如有些非法經營案件、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由行為人個人或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沒有正式的帳目,進貨、發貨、退貨記錄不清、不翔實,有些當事人的標記僅有自己能夠看明白、說清楚,偵查機關沒有訊問到位或者審計單位沒有引起重視,會導致審計結果失去客觀性。有時這種不準確性涉及的數額並不大,但卻違背了刑事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定罪原則,辯護人加以利用,可以成為談判的籌碼。

再比如在一起違法發放貸款罪中,公訴機關指控銀行工作人員指使房地產評估部門分別做出兩份差價1個億的評估報告,為貸款獲得審批通過製造條件。我們在辯護中指出,兩份報告依據的評估標準是不同的,一份是成本法,一份是市場法,成本價和市場價當然是有比較大的差異的,成功地擊破了這一項指控內容。

三、質疑鑑定意見之決戰庭審

對鑑定意見的充分質疑,離不開對專業領域的研究,很多時候依賴於專家證人。所以在很多有鑑定意見的刑案件辯護工作中,控、辯雙方誰吃透了鑑定意見,發現了問題,論證了問題,誰就能在庭審對抗中獲勝。決戰庭審、贏在庭審,可以粗略分為以下幾個步驟:第一步個人研究,依常識提出質疑階段,比如朱明勇律師在《無罪辯護》一書中談到,對鑑定文書中一個不像問號也不像逗號的標點感到困惑提出質疑,最後經向鑑定人員求證,得知是不確定結論的問號,從而成功推翻了這一項輕傷指控;第二步自行查閱資料初步研究質疑能否成立階段,在這一階段我們要對案件涉及的專業領域是否有更具體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資料蒐集;第三步聘請專家輔助人階段,請專家輔助人幫助答疑解惑,論證質證能否成立;第四步申請鑑定人出庭、專家輔助人出庭階段;第五步才是決戰庭審,在庭審中對鑑定人進行質詢、請專家輔助人到庭對專門事項的鑑定問題作出權威說明階段。決戰庭審的精彩,基礎功夫和努力是在庭審之前就已完成的,庭審實際上是將鑑定中存在問題向法庭揭露的有劇本的表演。


作者:張成

來源:公眾號《刑事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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