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打擊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法律 刑法 張店信訪 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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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法打擊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依法打擊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確需採用走訪形式反映訴求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多人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濟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二、信訪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5人以上集體上訪反映共同信訪事項,拒不按照《信訪條例》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場所反映訴求,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信訪問題已經解決或者信訪案件已經依法終結,或已簽訂息訪協議,信訪人的合理訴求已經依照政策、法律法規妥善解決,但仍然堅持上訪,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纏訪、鬧訪的;

(三)政法機關判決、裁定、決定等法律文書生效後,或案件仍處於法律程序辦理中,當事人不依法表達訴求,到有關國家機關纏訪鬧訪,故意擾亂單位秩序或社會秩序,不聽勸阻的;

(四)到北京天安門地區、中南海周邊、中央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外國駐華使(領)館區、駐京國際組織、駐京外國組織、境外媒體所在地,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場所或省會城市及其他重要地點的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或以此為要挾,向有關政府部門施加壓力的;

(五)在國家機關單位和信訪接待場所或附近一定區域滯留、滋事,故意損壞公共設施、公私財物,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上述場所的;

(六)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內部、周圍和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的道路,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播放哀樂、出示狀紙,或者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煙囪、電線杆、樹木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的;

(七)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及聚眾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的;煽動、串聯、脅迫、僱傭、資助、幕後操縱他人信訪以及違反規定組織或者煽動組織規模性群體訪的;

(八)採取口頭、書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九)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的;以信訪、幫助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強拿硬要或者騙取他人財物的;

(十)信訪活動中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三、對於初次實施違法行為且情節輕微,行為人經教育能夠端正認識,明確表示不再違法信訪並具結悔過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對經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繼續或者再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堅決依法打擊處理。

政法機關提醒:違法上訪,觸犯法律,失去自由,影響家人。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永久記錄,將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政審,從而影響考學、入黨、徵兵、報考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等。公民要依法有序信訪,合理表達訴求。違法信訪,擾亂社會秩序,最終害人害己。

特此通告。


張店區人民法院 張店區人民檢察院 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 張店區司法局 張店區信訪局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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