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車,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怎麼分?'

法律 不完美媽媽 經濟 轎車 讀書 胡開盛律師 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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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要點:婚前一方貸款買車,並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姻後雙方共同還貸的,離婚時車輛會怎麼分割?該車輛是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下面筆者就給大家說說相關的法律知識。

上述情形所稱的車輛,如果離婚時該如何分割,首先要確定該車輛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該車輛是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既然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除另有協議外,在夫妻雙方離婚時,該車輛並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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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要點:婚前一方貸款買車,並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姻後雙方共同還貸的,離婚時車輛會怎麼分割?該車輛是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下面筆者就給大家說說相關的法律知識。

上述情形所稱的車輛,如果離婚時該如何分割,首先要確定該車輛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該車輛是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既然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除另有協議外,在夫妻雙方離婚時,該車輛並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婚前購車,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怎麼分?

但是,共同還貸部分能不能分割?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從條文意思看,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果沒有另行書面約定的,將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推定是夫妻共同財產。

車輛是夫妻一方婚前購買,並且登記在一方名下,車輛為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因購買車輛所欠下的債務,也屬於婚前的個人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一方婚前的個人債務的,該部分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當然可以要求分割。

其實,婚前一方貸款買車,並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姻後雙方共同還貸的,離婚時要分割的並不是車輛,而是共同還貸部分的財產,很多人當事人對此產生了誤會,誤以為要分割的是車輛,這一點在實務中比較常見,當事人在提出訴訟請求時,把這種情形表述為分割車輛,這是不對的,而是分割共同還貸部分的款項。

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相關的實務案例,並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彙編,案例中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原告起訴稱:原、被告是彼此經親戚介紹認識,兩個月後,在被告父母催促下於2012年7月4日在民政局倉促登記結婚,婚後發現被告存在暴力傾向,多次爭吵後原告及家人健康安全受到威脅,導致雙方感情完全破裂。從2012年10月起至今分居,雙方已無任何聯繫。雖然法院在第一次判決中,希望被告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關係的機會,但是被告的情況依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彌補。

為此,對已經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原告再次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

被告答辯稱: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同意離婚。原告訴稱其家人健康安全受到威脅,完全是惡意中傷被告。其訴稱的被告有暴力傾向,系原告為了提起離婚所編造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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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要點:婚前一方貸款買車,並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姻後雙方共同還貸的,離婚時車輛會怎麼分割?該車輛是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下面筆者就給大家說說相關的法律知識。

上述情形所稱的車輛,如果離婚時該如何分割,首先要確定該車輛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該車輛是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既然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除另有協議外,在夫妻雙方離婚時,該車輛並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婚前購車,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怎麼分?

但是,共同還貸部分能不能分割?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從條文意思看,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果沒有另行書面約定的,將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推定是夫妻共同財產。

車輛是夫妻一方婚前購買,並且登記在一方名下,車輛為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因購買車輛所欠下的債務,也屬於婚前的個人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一方婚前的個人債務的,該部分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當然可以要求分割。

其實,婚前一方貸款買車,並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姻後雙方共同還貸的,離婚時要分割的並不是車輛,而是共同還貸部分的財產,很多人當事人對此產生了誤會,誤以為要分割的是車輛,這一點在實務中比較常見,當事人在提出訴訟請求時,把這種情形表述為分割車輛,這是不對的,而是分割共同還貸部分的款項。

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相關的實務案例,並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彙編,案例中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原告起訴稱:原、被告是彼此經親戚介紹認識,兩個月後,在被告父母催促下於2012年7月4日在民政局倉促登記結婚,婚後發現被告存在暴力傾向,多次爭吵後原告及家人健康安全受到威脅,導致雙方感情完全破裂。從2012年10月起至今分居,雙方已無任何聯繫。雖然法院在第一次判決中,希望被告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關係的機會,但是被告的情況依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彌補。

為此,對已經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原告再次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

被告答辯稱: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同意離婚。原告訴稱其家人健康安全受到威脅,完全是惡意中傷被告。其訴稱的被告有暴力傾向,系原告為了提起離婚所編造的藉口。

婚前購車,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怎麼分?

原告應對被告做出經濟補償,並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結婚前一個月,雙方已共同生活並共同購買了一輛小轎車,購買小轎車時首期支付了5萬元,原告應支付被告25000元。原告的母親在結婚時給予被告7000元購買首飾,原告姐姐在婚前亦送給被告一隻金手鐲,價值10000元,因此原告應退還被告17000元。原告原來任職的公司破產後給予的安置費6萬元,應予以分割,即原告應支付被告30000元。

判決要點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原告起訴離婚,被告表示同意離婚,法院予以准許。

關於被告請求分割BN857A車輛,該車輛系在婚前購買,登記在原告個人名下,被告對其主張的共同出資5萬元首期款並未舉證證明,因此法院確認該車輛屬於原告婚前個人財產。原告在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為自己購買的車輛還貸21600元,應當向被告返還10800元。

關於被告主張原告返還原告母親婚前贈送的7000元以及支付原告姐姐婚前贈送給被告金手鐲的補償款10000元的請求,上述財物實質系原告親屬以原、被告結婚為目的而贈與給雙方的財產,根據原告的陳述,上述財產已經用於生活花銷及給親人治病,被告該請求並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原告主張的3萬元債務,被告不予確認,雙方對該筆共同債務是否存在存有異議,因該債務涉及案外人的利益,而本案系離婚糾紛,不宜追加案外人蔘加訴訟,故本案對該筆債務不予處理,應待債權人實際主張權利時再行處理。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准許原告賴某和被告吳某離婚;原告賴某應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吳某支付1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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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要點:婚前一方貸款買車,並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姻後雙方共同還貸的,離婚時車輛會怎麼分割?該車輛是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下面筆者就給大家說說相關的法律知識。

上述情形所稱的車輛,如果離婚時該如何分割,首先要確定該車輛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該車輛是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既然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除另有協議外,在夫妻雙方離婚時,該車輛並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婚前購車,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怎麼分?

但是,共同還貸部分能不能分割?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從條文意思看,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果沒有另行書面約定的,將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推定是夫妻共同財產。

車輛是夫妻一方婚前購買,並且登記在一方名下,車輛為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因購買車輛所欠下的債務,也屬於婚前的個人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一方婚前的個人債務的,該部分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當然可以要求分割。

其實,婚前一方貸款買車,並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姻後雙方共同還貸的,離婚時要分割的並不是車輛,而是共同還貸部分的財產,很多人當事人對此產生了誤會,誤以為要分割的是車輛,這一點在實務中比較常見,當事人在提出訴訟請求時,把這種情形表述為分割車輛,這是不對的,而是分割共同還貸部分的款項。

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相關的實務案例,並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彙編,案例中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原告起訴稱:原、被告是彼此經親戚介紹認識,兩個月後,在被告父母催促下於2012年7月4日在民政局倉促登記結婚,婚後發現被告存在暴力傾向,多次爭吵後原告及家人健康安全受到威脅,導致雙方感情完全破裂。從2012年10月起至今分居,雙方已無任何聯繫。雖然法院在第一次判決中,希望被告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關係的機會,但是被告的情況依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彌補。

為此,對已經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原告再次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

被告答辯稱: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同意離婚。原告訴稱其家人健康安全受到威脅,完全是惡意中傷被告。其訴稱的被告有暴力傾向,系原告為了提起離婚所編造的藉口。

婚前購車,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怎麼分?

原告應對被告做出經濟補償,並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結婚前一個月,雙方已共同生活並共同購買了一輛小轎車,購買小轎車時首期支付了5萬元,原告應支付被告25000元。原告的母親在結婚時給予被告7000元購買首飾,原告姐姐在婚前亦送給被告一隻金手鐲,價值10000元,因此原告應退還被告17000元。原告原來任職的公司破產後給予的安置費6萬元,應予以分割,即原告應支付被告30000元。

判決要點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原告起訴離婚,被告表示同意離婚,法院予以准許。

關於被告請求分割BN857A車輛,該車輛系在婚前購買,登記在原告個人名下,被告對其主張的共同出資5萬元首期款並未舉證證明,因此法院確認該車輛屬於原告婚前個人財產。原告在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為自己購買的車輛還貸21600元,應當向被告返還10800元。

關於被告主張原告返還原告母親婚前贈送的7000元以及支付原告姐姐婚前贈送給被告金手鐲的補償款10000元的請求,上述財物實質系原告親屬以原、被告結婚為目的而贈與給雙方的財產,根據原告的陳述,上述財產已經用於生活花銷及給親人治病,被告該請求並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原告主張的3萬元債務,被告不予確認,雙方對該筆共同債務是否存在存有異議,因該債務涉及案外人的利益,而本案系離婚糾紛,不宜追加案外人蔘加訴訟,故本案對該筆債務不予處理,應待債權人實際主張權利時再行處理。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准許原告賴某和被告吳某離婚;原告賴某應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吳某支付10800元。

婚前購車,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怎麼分?

律師點評

該案中,賴某婚前貸款買車,車輛的登記人是賴某本人,應該首先認定的是該車輛屬於賴某的個人財產,因購買該車輛產生的債務亦是本人的婚前個人債務。賴某和吳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兩人沒有另外的書面財產協議,因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用來還貸的這21600元,自然屬於是夫妻共同財產,吳某有權就這部分財產主張自己應得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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