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不願意做法定代表,主要是出於以下三種原因:
第一、不願意承擔民事責任法律風險。
公司如果有不法經營行為的話,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高級的管理人員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不願意承擔行政責任法律風險。
《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三、不願意承擔刑事責任法律風險。
法定代表人可能觸犯到的罪名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等。
除去上述原因以外,有些老闆不做法定代表也可能是因為個人原因等。
雖然老闆不做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卻不能沒有法定代表人,因此就有“掛名法人”,擔當掛名法人的人往往是公司總經理或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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