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廳再推十項新舉措減證便民 四項內容可用書面承諾替代證明'

法律 檔案 跳槽那些事兒 臺灣 東北新聞網 201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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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記者從省司法廳獲悉,按照“減材料、減環節、減時限、減次數”要求,省司法廳日前推出十項行政審批減證便民新舉措,精簡審批要件,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

據瞭解,十項新舉措中,有四項是以書面承諾替代證明材料。包括:在辦理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許可中,取消《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符合《律師法》第十九條和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擬任分所負責人符合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條件的證明”“本所執業許可證複印件”,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制;在辦理申請兼職律師許可中,取消《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經歷證明”,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制;在辦理律師變更執業機構許可中,取消《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原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申請人不具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證明”“申請人提供與原執業機構解除聘用關係或者合夥關係以及辦結業務、檔案、財務等交接手續的證明”“申請人執業經歷證明”,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在辦理對司法部關於法律職業資格認定中,取消《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臺灣居民身份證明公證,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

省司法廳推出的新舉措還包括:在辦理律師執業許可中,取消“申請人的存檔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在辦理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中,取消“申請人的存檔證明”;在辦理司法鑑定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許可中,取消“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項目在3項以上的,應當提供不少於100萬的資金證明”。

此外,在辦理律師事務所(分所)派駐律師、律師事務所撤回派駐律師、司法鑑定機構變更負責人、司法鑑定人轉所等許可中,行政審批時限都大為壓縮。其中,在辦理律師執業註銷許可中,承諾由20個工作日縮減為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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