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隨夫卸貨被碾死 丈夫需賠償

法律 貨車 汽車保險 社會 法制晚報 2018-12-07

法制晚報訊(記者 洪雪)李女士在跟隨丈夫王某去廢品回收站送貨卸貨期間,被發現在廢紙堆裡身亡。經偵查,警方判斷李女士是被車輛碾軋致死。後李女士的父母等人將王某、保險公司和廢品收購站起訴至法院,要求雙方連帶賠償各項損失140萬元。

記者獲悉,通州法院近日審結此案,一審判決王某和其車輛的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55萬元,駁回了原告對於廢品回收站的起訴。

王某開貨車去廢品回收站出售自己收的廢舊紙張,其妻子李某隨車同行。在作業過程中,王某發現妻子不見蹤影,尋找後卻發現妻子已死亡。王某報警,公安部門出具結論,李某符合被車輛碾壓致死亡。李某的繼承人將王某及車輛保險公司、廢品回收站起訴至法院,要求雙方連帶賠償各項損失140萬元。

李女士的父母等人稱,北京市通州區公安局偵查查明,在裝卸現場僅有兩輛車,分別是王某駕駛的車輛和廢品回收站所有的叉車。原告認為,王某和廢品回收站合力裝卸廢紙,並在此過程中造成李女士死亡,應當就她的死亡承擔責任。

庭審中,王某不認為是自己的車軋死了妻子,但就事故是如何發生的,他表示:“當時大家都在場,可是沒一個人看見。”

廢品回收站的代理人拒絕承擔責任。其認為,他們本來並無義務幫王某卸下廢紙,用叉車上去幫忙,屬“無償幫工”,並且根據鑑定,李女士是被車軋死,但是回收站的叉車上完全沒有任何痕跡能顯示車輛與死者有過接觸。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應當根據是否確有損害的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等來認定。

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剷車上未見異常,剷車上亦未發現死者李某的血跡或者相關斑跡,原告提供的其他證據及公安機關與在場人員的詢問筆錄中均無法表明剷車與李某有接觸,更未有碾壓的可能,故李某的死亡與剷車作業不存在因果關係。

從公安機關與在場人員的詢問筆錄可見,在場人員均認可剷車協助大貨車卸貨兩次,第一次卸貨後在場人員看見李某在大貨車尾部揀垃圾,第一次卸貨後至第二次卸貨前,王某駕駛大貨車向東倒車,倒車前在場人員仍見李某在分揀垃圾,王某倒車後便無人再見李某,直至李某被發現已死亡。

根據常理推斷,李某的死亡時間應發生在王某倒車期間;從公安機關出具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可見,王某駕駛的貨車左後側雙輪內側輪胎上發現一處斑跡,死者腿部有輪胎痕跡,故顯然大貨車與李某確有接觸,而現場僅有大貨車和剷車兩輛車,在排除剷車運行與李某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的前提下,大貨車造成李某死亡具有高度的可能性。

後法院判決王某和其車輛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55萬元,駁回了原告對於廢品回收站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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