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失信黑名單制度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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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失信黑名單制度法治化

論失信黑名單制度法治化

失信黑名單制度對違法失信行為實施信用聯合懲戒,形成社會制約,為營造誠信環境奠定了基礎,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性措施之一。失信黑名單制度法治化是構建失信懲戒機制、實現社會共治的必然要求和努力方向。

所謂失信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是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其他組織依法歸集嚴重違法失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信息,並向社會公示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人的清單或名錄。當前,我國的信用建設蓬勃開展,為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營造良好的誠信環境,奠定了堅實基礎。其中,將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人列入黑名單,實施信用聯合懲戒,對於嚴重違法行為形成強大的社會制約,為解決諸如“教科書式的老賴”等較為突出的不誠信問題提供了重要方案,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然而,由於中央立法尚未對黑名單制度規定統一規則,而對黑名單具有約束力的規則又散見於不同的法律制度中,黑名單制度的統一法律規制仍然薄弱。

在實踐中,個別地方或部門對於黑名單的列入或懲戒等方面,還存在列入不夠慎重、過罰不相當甚至有損人格尊嚴的行為。黑名單制度亟須納入法治軌道。黑名單制度實現高度的法治化,是建設法治中國的必然要求,也是當前信用建設的努力方向。

黑名單制度是懲戒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有效措施

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儘管法律制度、文化傳統等存在較大的差異,但均要求社會成員誠實守信。基於誠實守信的基本價值觀和社會共識,屢屢違法失信的人必將為其不當行為受到社會的鄙視,付出沉重代價,在投資交易和社會交往方面受限。這種來自於社會的強大力量,可謂一種威力巨大的聯合懲戒。其中,黑名單制度是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實施懲戒的一種重要做法。目前,很多國家和地區在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領域,將黑名單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管理和懲戒措施。

美國在涉及政府供應商的交易、國家安全等領域,比較重視採用黑名單制度,如美國入境黑名單、政府採購供應商黑名單、外國資產管理辦公室(OFAC)黑名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黑名單、律師執業黑名單等。以美國政府採購供應商黑名單制度為例,其“取消資格”制度就非常有特色。根據《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有兩大類事由可能導致供應商被取消參加政府採購資格。一類是採購事由,包括與採購相關的刑事犯罪或民事判決表明供應商缺乏商業誠信;供應商嚴重違反合同條款,故意違約或者履約失敗等。另一類是法定事由,主要包括違反平等僱傭條款、違反《勞動法》以及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一旦供應商被政府機關列入政府採購黑名單,那麼該決定將對所有政府機構的政府採購產生約束。此外,在政府採購領域失信,可能導致其在獲得政府利益的其他場合受到限制。

部分國家或地區的立法中,也存在類似黑名單制度的條文。如日本的《食品安全法》規定,公佈會導致健康受損的健康食品產品名錄;韓國主要涉及交易所科斯達克市場黑名單制度。我國臺灣地區《藥事法》規定將違規藥物廣告的負責人及藥品名登報公告,《銀行法》規定對違反法令有礙健全經營的金融機構公開處理等。

黑名單制度法治化是信用建設的基本方向

構建失信懲戒機制,是我國開展信用建設的重要思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社會徵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建立健全公民法人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與違法失信行為懲罰機制”。我國“十三五”規劃明確提出“健全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這一任務。十九大報告中的“健全環保信用評價、信息強制性披露、嚴懲重罰等制度”等要求,也重在強調構建信用懲戒體系。國務院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中,將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三大基礎性措施之一。

根據失信懲戒的相關政策,近年來,我國從中央到地方,從行政機關到司法機關,從公權力主體到私權利主體,都在構建或嘗試構建不同行業不同領域的黑名單制度。我國黑名單制度的基本目標,是實現有效的信用約束和失信懲戒。黑名單制度針對的是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是失信懲戒的一種重要形式,一般表現為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進行信息公示,實施信用約束和懲戒。從我國黑名單制度的實踐來看,以公開違法失信行為為目的的黑名單制度,對於約束和限制違法失信主體的行為,實施信用聯合獎懲,維護公平正義,發揮了巨大作用,效果非常顯著。當前,黑名單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制度創新,對於懲戒違法行為,保障交易安全,實施社會共治,構建良好社會信用,都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當前,黑名單的制度化程度越來越高。相關部門根據本領域、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黑名單制度,從而體現法治的基本要求,如《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等,為我國未來實現更加嚴格的法治化奠定了紮實的實踐基礎。

(來源:中國工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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