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天然氣5員工合謀套取公司資金 案發後退還2人獲緩刑

法律 陝天然氣 刑法 能源 手機和訊網 2017-06-27
陝天然氣5員工合謀套取公司資金 案發後退還2人獲緩刑

陝天然氣5員工合謀套取公司資金

和訊網消息 6月26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公佈王文旭、張煜等人的二審刑事裁定書。陝天然氣公司5名員工以報銷方式套取公司資金,利用15張發票合計套取資金175.87萬元,致使國有公司遭受重大損失,案發後退繳部分款項。法院一審2人獲緩刑,3人免於刑事處罰。二審決定維持原判。

判決書顯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文旭,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於甘肅省蘭州市,漢族,中專文化,住陝西省西安市未央區,原系陝西省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項目二處經理。因涉嫌犯職務侵佔罪於2016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2017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張煜,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於陝西省興平市,漢族,大學文化,住陝西省西安市未央區,原系陝西省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因涉嫌犯職務侵佔罪於2016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2017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李浩婷,女,1970年11月9日出生於陝西省西安市,漢族,大學文化,住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原系陝西省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項目二處副經理。因涉嫌犯職務侵佔罪於2016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2017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施省軍,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於陝西省戶縣,漢族,大學文化,住陝西省戶縣,原系陝西省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職工。因涉嫌犯職務侵佔罪於2016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2017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馮曉立,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於陝西省西安市,漢族,初中文化,住陝西省西安市蓮湖區,原系陝西省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聘用人員。因涉嫌犯偽造公司印章罪於2016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2017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審。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煜、王文旭、李浩婷、施省軍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告人馮曉立犯偽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張煜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被告人王文旭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8個月,緩刑18個月;被告人李浩婷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施省軍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馮曉立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免予刑事處罰。

宣判後,被告人王文旭不服,提出上訴。

原審判決認定,陝西燃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燃氣集團)為陝西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陝西省國資委)出資設立的省屬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陝西省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天然氣公司)是省燃氣集團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性質為股份有限公司,燃氣集團公司控股55.36%。

2012年11月,省天然氣公司設立關中環線建設指揮部和關中環線儲氣調峰管道項目部(以下簡稱關中環線項目部),經省天然氣公司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任命被告人張煜為指揮部成員,包抓關中環線項目部建設工作,任命被告人王文旭為項目經理,被告人李浩婷為項目副經理。其中,張煜負責關中環線項目部的全盤工作,王文旭負責關中環線項目部現場工作,李浩婷負責關中環線項目部後勤管理,被告人施省軍負責關中環線項目部票據收集、賬務報銷和補助發放等工作。

2012年,省天然氣公司和勝利石油化工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勝利油建)簽訂了《關中環線儲氣調峰管道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由勝利油建負責關中環線儲氣調峰管道工程施工。2012年11月,勝利油建和陝西秦龍餐飲娛樂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秦龍酒店)簽訂銷售合同,約定由勝利油建支付關中環線項目部在秦龍酒店的所有費用。

2012年11月,張煜、王文旭、李浩婷、施省軍等人在明知關中環線項目部在秦龍酒店的費用已由勝利油建支付的情況下,開會商定虛開秦龍酒店住宿費、會議費、辦公費發票,以報銷方式套取省天然氣公司資金,給關中環線項目部人員發放補貼,並決定由李浩婷負責開具發票,施省軍負責報銷。後李浩婷虛開15張發票,票面金額共計1795922.8元。施省軍指使馮曉立私刻秦龍酒店發票專用章,加蓋在上述15張發票上,在省天然氣公司予以報銷,套取該公司資金175.87萬元,給關中環線項目部工作人員發放補助151.29萬元。

2015年5月,張煜、王文旭為了掩蓋上述事實,偽造了《關於租用秦龍酒店房屋分擔費用協議》,將時間倒籤至2012年12月。2015年9月6日,張煜、王文旭安排施省軍向勝利油建匯款58萬元。案發後,關中環線項目部人員共退繳150.75萬元。

陝西高院認為,上訴人王文旭、原審被告人張煜、李浩婷、施省軍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虛開發票套取公司資金,違規發放給員工,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原審被告人馮曉立私刻秦龍酒店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均應依法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王文旭上訴,維持原判。並指出,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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