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凌】依法判決有期徒刑!未成年不是違法犯罪的保護色~

法律 服裝 不完美媽媽 經濟 長安武穴 2019-06-02

編者按:近年來校園欺凌事件屢次牽動社會大眾神經,甚至出現父母為兒女到校園行凶復仇的極端案例!法律沒有法外之地,未成年不是違法犯罪的保護色,法律懲罰是最後一道防線,以下案例值得警醒!

【案情概要】

案例一:

被告人姬某、李某甲、劉某某與被害人張某某均為某學校高二學生,2017 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姬某(女,時年16歲)與被害人張某某在學校教室因調座位發生糾紛,後被告人姬某強迫張某某在教室內當眾向其道歉。當晚,被告人姬某安排劉某某(女,時年16歲)將張某某強行帶至女生宿舍廁所內,被告人姬某、李某甲(女,時年16歲)、李某乙(另案處理)強行翻看張某某手機中的聊天記錄,發現張某某向他人訴說心中不滿,姬某與李某乙遂對張某某進行毆打,並強迫其下跪道歉,被告人劉某某和沙某(另案處理)踢張某某腿部,強迫其下跪,後張某某向被告人姬某和李某乙下跪道歉。2017年9 月28日23時許至次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姬某、劉某某、李某甲和李某乙、沙某、張某(另案處理)等人,將張某某帶至學校三樓 樓女生宿舍內,先後分別輪流對張某某實施毆打、掌摑、侮辱等暴力欺凌行為,被告人李某甲、劉某某還將拍攝的侮辱張某某的視頻和圖片向他人傳播。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姬某、李某甲、劉某某隨意毆打、侮辱他人,情節惡劣,給被害人身體和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姬某、李某甲、劉某某在實施犯罪時年齡未滿十八週歲,系未成年人;且均具有自首情節;案發後三被告人親屬已對被害人進行了經濟賠償。綜上,依法以尋釁滋事罪對被告人姬某、李某甲、劉某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八個月。

案例二:

2016年7月5日,被告人夏某(男,時年17歲)與姚某、陳某(均另案處理)等人為慶祝自己18週歲的生日至某小區出租屋內聚會喝酒。期間,姚某酒後為發洩個人情緒,將被害人劉某(男,時年15歲)拉到臥室,夥同被告人夏某使用木條抽、打耳光等手段毆打劉某,劉某回到客廳後,夏某等人讓劉某脫光衣服唱生日歌,劉某不從,姚某、陳某又持電棍對劉某進行恐嚇、虐待,姚某等人用手機拍攝了劉某被當眾虐待的視頻向他人傳播。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夏某夥同他人隨意毆打、辱罵未成年人,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本案的犯罪對象是未成年人,對夏某酌情從重處罰。夏某在作案時未滿18週歲,系未成年人;夏某歸案後如實供述,具有坦白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上,判處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評析】

針對近年來校園暴力欺凌事件的頻發,2016年11月,教育部會同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各地、各部門均制定了相應的實施辦法,校園欺凌、暴力類案件明顯有所下降,但通過近二年的案件統計、梳理髮現,該類型的案件仍屢見不鮮。

上述案例中,案例一起因本是同學之間調座位的尋常糾紛,但在糾紛發生後學校、老師、家長均未能及時發現問題並有效解決問題,從而讓糾紛升級為校園欺凌,進而演變成刑事犯罪。案例二中,被告人夏某即是因為校園欺凌被學校開除,但開除並不是解決問題的終極辦法,社會、家庭均沒有對夏某履行有效的監管和引導職責,使夏某步入社會後不僅沒有對自己的行為加以收斂,反而變本加厲,無故毆打侮辱其他未成年人,嚴重侵犯了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公佈以上兩個案例,一是希望能夠警示學校、家長要時刻警惕校園欺凌事件的發生,學校、家長都要與兒童建立起有效的溝通機制,讓兒童在學校、家庭、社會都能有安全感,一旦發生欺凌行為,亦能及時告知老師、家長等,旨在對被欺凌兒童進行及時並有效的保護;二是希望學校、家長、社區等機構能夠負起有效的監管職責,適時引導青少年正確行為,上述兩個欺凌案例中的施暴者也同樣是未成年人,正是因為沒有正確引導和合適教養才讓這些孩子走上犯罪道路,雖然案發後在法官、老師和家長的幫助教育下,幾名未成年被告人都認識到了錯誤所在,均認罪悔罪,也對被害人進行了積極賠償,但都必須要為自己的犯罪行為付出失去自由的慘重代價,這不僅僅是這幾個孩子的悲哀,也是家庭、學校、社會的悲哀。

(根據江蘇高院發佈案例整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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