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和法官,究竟誰大?這下搞清楚了'

法律 浙江省 華律網 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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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盈科無錫刑事部律師 景彩寧

來源:華律自媒體

這個疑問來源於一次開庭,我到的比較早,去的時候書記員正在佈置法庭。

通常來說法庭的佈置是比較固定的,右邊辯護人這邊2-4個位置,左邊公訴人那邊2-4個位置,桌子上有一個屏幕,上面同步接著書記員的屏幕,方便雙方實時核對庭審筆錄的記載是否準確。中間是被告人的位置,一般是一個被告人一個椅子,或者凳子,能放5個左右就算是大法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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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盈科無錫刑事部律師 景彩寧

來源:華律自媒體

這個疑問來源於一次開庭,我到的比較早,去的時候書記員正在佈置法庭。

通常來說法庭的佈置是比較固定的,右邊辯護人這邊2-4個位置,左邊公訴人那邊2-4個位置,桌子上有一個屏幕,上面同步接著書記員的屏幕,方便雙方實時核對庭審筆錄的記載是否準確。中間是被告人的位置,一般是一個被告人一個椅子,或者凳子,能放5個左右就算是大法庭了。

法警和法官,究竟誰大?這下搞清楚了

我那個庭比較特殊,被告人有11個,辯護人有15個。這樣一來,空間就不夠用了。被告人還可以站著,辯護人總不好一直站著。書記員只好搬來了塑料凳子擺開來。

好容易擺好了,這時候進來一個法警,看了一眼說:法庭怎麼好擺這種凳子的哇。辯護人坐不下麼你們自己想辦法解決了,反正法庭不好擺的。說著把剛擺好的凳子收走了。書記員沒有吭聲,只好給法官打了個電話。

後面我沒有再聽,也不知道最終是如何協商的,總之最後,我們坐著塑料凳子開完了兩天的庭審。

關於法警和法庭的地位問題,之前也有過討論。在法院的組織結構裡,刑庭、民庭和法警大隊是平等的地位,都受法院院長管理,誰也管不了誰。法官和法警的關係,在平時也只是同事關係,並不是上下級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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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盈科無錫刑事部律師 景彩寧

來源:華律自媒體

這個疑問來源於一次開庭,我到的比較早,去的時候書記員正在佈置法庭。

通常來說法庭的佈置是比較固定的,右邊辯護人這邊2-4個位置,左邊公訴人那邊2-4個位置,桌子上有一個屏幕,上面同步接著書記員的屏幕,方便雙方實時核對庭審筆錄的記載是否準確。中間是被告人的位置,一般是一個被告人一個椅子,或者凳子,能放5個左右就算是大法庭了。

法警和法官,究竟誰大?這下搞清楚了

我那個庭比較特殊,被告人有11個,辯護人有15個。這樣一來,空間就不夠用了。被告人還可以站著,辯護人總不好一直站著。書記員只好搬來了塑料凳子擺開來。

好容易擺好了,這時候進來一個法警,看了一眼說:法庭怎麼好擺這種凳子的哇。辯護人坐不下麼你們自己想辦法解決了,反正法庭不好擺的。說著把剛擺好的凳子收走了。書記員沒有吭聲,只好給法官打了個電話。

後面我沒有再聽,也不知道最終是如何協商的,總之最後,我們坐著塑料凳子開完了兩天的庭審。

關於法警和法庭的地位問題,之前也有過討論。在法院的組織結構裡,刑庭、民庭和法警大隊是平等的地位,都受法院院長管理,誰也管不了誰。法官和法警的關係,在平時也只是同事關係,並不是上下級關係。

法警和法官,究竟誰大?這下搞清楚了

開庭時呢?這個是有明確規定的。

《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21條規定,“司法警察依照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令維持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第八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按照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令。

何時是開庭時呢,筆者認為,是從法官敲錘時開始算是開庭時。我遇到的情況當時並沒有開庭,換句話說法警的行為並不能算是違反紀律,只能說法院裡同事相處並不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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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盈科無錫刑事部律師 景彩寧

來源:華律自媒體

這個疑問來源於一次開庭,我到的比較早,去的時候書記員正在佈置法庭。

通常來說法庭的佈置是比較固定的,右邊辯護人這邊2-4個位置,左邊公訴人那邊2-4個位置,桌子上有一個屏幕,上面同步接著書記員的屏幕,方便雙方實時核對庭審筆錄的記載是否準確。中間是被告人的位置,一般是一個被告人一個椅子,或者凳子,能放5個左右就算是大法庭了。

法警和法官,究竟誰大?這下搞清楚了

我那個庭比較特殊,被告人有11個,辯護人有15個。這樣一來,空間就不夠用了。被告人還可以站著,辯護人總不好一直站著。書記員只好搬來了塑料凳子擺開來。

好容易擺好了,這時候進來一個法警,看了一眼說:法庭怎麼好擺這種凳子的哇。辯護人坐不下麼你們自己想辦法解決了,反正法庭不好擺的。說著把剛擺好的凳子收走了。書記員沒有吭聲,只好給法官打了個電話。

後面我沒有再聽,也不知道最終是如何協商的,總之最後,我們坐著塑料凳子開完了兩天的庭審。

關於法警和法庭的地位問題,之前也有過討論。在法院的組織結構裡,刑庭、民庭和法警大隊是平等的地位,都受法院院長管理,誰也管不了誰。法官和法警的關係,在平時也只是同事關係,並不是上下級關係。

法警和法官,究竟誰大?這下搞清楚了

開庭時呢?這個是有明確規定的。

《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21條規定,“司法警察依照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令維持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第八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按照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令。

何時是開庭時呢,筆者認為,是從法官敲錘時開始算是開庭時。我遇到的情況當時並沒有開庭,換句話說法警的行為並不能算是違反紀律,只能說法院裡同事相處並不融洽。

法警和法官,究竟誰大?這下搞清楚了

我們再多想一步,那在開庭時,值庭法警能否不執行法庭的命令?有錯誤的命令是否執行?執行了錯誤命令後後果誰負責?

這也不是憑空想象,實踐中確實有過這種情況。在庭審過程中,特別是法警的領導擔任值庭法警而審判長是個普通法官的時候,浙江諸暨就出現過法庭要求法警解除被告人戒具但不服從指揮的情況。

事實上,這種情況法律也有過規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採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後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負責。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職責範圍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對審判長、獨任審判員指令的執行,依照前款規定。”

至此,法警和法官的關係就有了一個明確的界定了。平時是平等的同事關係,一旦法庭敲錘開庭,指揮權歸於法官,聽從法官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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