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決作為民事案件證據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法律 自媒體 天津二中院 2018-12-10
來源:法律之樹作者:王東敏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

生效判決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在使用時有幾個問題值得注意:

第一,當事人提交判決書後,其舉證責任免除。《民訴法司法解釋》第93條規定,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但當事人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判決書屬於書證,其所載明認定的事實,是該案件經過審判程序以證據證明的,如果生效判決書在本案中作為證據使用時,應推定該判決書載明的事實是真實的,當事人提交了生效判決書,其舉證責任完成,不需要再證明生效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是真實的。

但是,生效判決書認定事實的真實性,不是不可以動搖的。由於各判決書是針對不同的訴訟標的作出的,案件基本事實不同,法院查明和認定案件事實的側重點不同。生效判決書對基本案件事實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並有準確的概述,而對非基本事實,尤其是對與判決結果關係並不緊密的事實,可能沒有證據證明,或者概括敘述的不準確,故生效判決書所載明的事實,有些是可以質疑的。如果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判決書載明的事實不準確的,仍不能免除提交判決書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第二,生效判決的關聯性問題。證據具有三性:真實性、關聯性及合法性。生效判決書作為證據,免除的是當事人對證據真實性的舉證責任,對證據的關聯性,仍需要當事人予以舉證和論證。

生效判決作為證據,應當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例如,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與待證事實是同步發生的,或者具有關聯性,在邏輯上能夠根據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推導出本案待證事實是否存在,等等。

實務中很多當事人對生效判決書的使用存在誤解,將與待證事實沒有關聯的生效判決作為證據使用,比較常見的錯誤是將案件性質接近的判決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例如,當事人將最高法院生效判決作為證據提交,主張該判決書認定的事實與本案爭議的法律關係相同,請求按照最高法院的生效判決認定本案法律關係。

實際上,沒有關聯性的生效判決,不屬於證據,但當事人在提出適用法律觀點時,可以從類案對比的角度提出意見,尤其是對最高法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作為參照依據。

第三,生效判決作為證據使用,應當經過質證的法定程序。《民訴法司法解釋》第103條規定,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生效判決作為證據,同樣需要經過開庭質證,才能具有證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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