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醫院一藥房負責人受賄 二審獲刑三年

法律 藥品 龍山 法制 社會 安徽網 2018-12-07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利用職務便利,為藥品經銷商提高相關藥品銷量,再收受經銷商藥品回扣,與他人瓜分。安慶市第一人民醫院龍山院區藥房負責人黃某因犯受賄罪,二審獲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黃某,1975年生,安徽安慶人,案發前任安慶市第一人民醫院龍山院區藥房負責人。

因受賄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半,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黃某不服,提出上訴。

安慶市中院審理查明,2008年6月至2017年4月,上訴人黃某在擔任安慶市第一人民醫院採購科藥師、門診辦公室科員、主管藥師、醫務科科員、科長助理、副科長的期間,在藥品採購、臨床用藥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並找到曹某、王某為其進行統方,為藥品經銷商安某、陳某、田某提高相關藥品的銷量,收受三經銷商給予的藥品回扣1114310元,個人實際分得210755元。

安慶市中院認為,上訴人黃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藥品經銷商謀取利益,並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藥品回扣共計111431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黃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自願認罪,退出全部贓款,有悔罪表現,在羈押期間表現良好,原判已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鑑於黃某在本案中實際獲取的違法所得相對較少,且二審期間其親屬又代為繳納部分罰金,悔罪明顯,可在原判基礎上對其從輕處罰。

綜上,安慶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黃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