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男子酒後打人 還酒駕追趕弄傷兩名輔警

法律 刑法 不完美媽媽 青島 交通 即墨 摩托車 數字聯播青島 2019-04-26


批捕!男子酒後打人 還酒駕追趕弄傷兩名輔警

民警依法控制住韓某。 (警方供圖)


批捕!男子酒後打人 還酒駕追趕弄傷兩名輔警

面對家人的勸說,韓某仍不收手。 (警方供圖)


公安機關的警務輔助人員(簡稱輔警),是協助人民警察執法辦案的一支重要力量。眾所周知,公安民警執法受到法律的保護,但一部分人認為輔警並不是正式警察,現場質疑執法時辱罵甚至推搡、毆打輔警。近日,公安機關公佈一起典型案例併發出提醒: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務活動中的輔警履職,也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

男子打傷上門債主母親

今年1月23日下午5時許,即墨公安分局龍泉派出所接警稱,青龍高速入口附近一處民房前,有人被毆打。民警趕往現場時,在路邊遇到了報警人畢先生。畢先生稱韓某欠他一筆錢未還,他和母親當天一起去韓某家中討要時,韓某藉著酒勁毆打了他的母親。畢先生提出,希望民警依法處理此事。

民警趕往韓某家中時,發現韓某駕車往路邊開來。民警立刻攔下,發現韓某渾身酒氣。由於韓某存在酒駕行為還涉嫌毆打他人,民警口頭傳喚韓某到派出所配合調查,可韓某不但不配合,還一直罵罵咧咧,並試圖衝向畢先生和母親繼續動手。民警佩戴的執法記錄儀將其行為拍下,韓某的家人見狀立刻上前阻止,可韓某奮力掙脫。民警對韓某發出警告後,他不但不聽,還藉著酒勁開始挑釁民警。民警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準備控制韓某時,卻出現了意想不到的事情。

輔警實施控制時被頂傷

韓某不斷揮動胳膊掙扎,造成控制他的兩名輔警受傷。“他的肘部頂到了一名輔警的胸口,還將另一名輔警的嘴脣頂破。”出警民警姜永良告訴記者,由於韓某行為可能構成妨害執行公務案件,龍泉派出所出警人員成為了案件的當事人,他們立刻通知即墨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和交警大隊到場聯合處置。交警部門檢測後發現,韓某當時每百毫升血液內酒精含量超過80毫克,構成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經過法醫鑑定,受傷輔警嘴脣的傷勢構成輕微傷,治安大隊調查後認定,韓某涉嫌妨害執行公務罪。

警方經過調查發現,這起傷人的案件原本完全可以避免:韓某和畢先生原本是朋友,韓某向畢先生借了一萬元,一直未歸還。當天臨近年關,畢先生上門要賬,母親得知後同去。韓某支付了六千,雙方就剩餘的四千元發生爭執,韓某藉著酒勁毆打了畢先生的母親。韓某終將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4月23日,記者從即墨公安分局瞭解到,韓某因涉嫌上述兩項罪名已被檢察機關依法批准逮捕。

執法現場輔警也受保護

最近社會上開始流傳一種說法:輔警一不是正式警察,二沒有執法權,和他們在執法現場發生衝突甚至動手,不算妨害公務。“毆打輔警也能涉嫌妨害公務罪?”就此問題,記者諮詢律師後得知,我國《刑法》規定,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輔警雖然不是正式民警,但在正式民警的帶領或者監督下,可以協助處置警情,這些行為均系履行社會公共管理職責,具有公務屬性。 《刑法》明確規定,“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刑法》設立妨害公務罪的目的,在於保護國家公共管理活動的順利實施。妨害公務罪侵犯的是公務行為的正常履行,只要使用暴力、威脅的方式妨礙公務活動的順利執行,都可能構成該罪。輔警的執法行為屬於從事公務活動,需要刑法予以保護。韓某不僅破壞了社會的管理秩序,也侵犯了依法執行職務的輔警的人身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抗拒執法傷害輔警被嚴懲

維護公安機關執法權威,保護執法過程中輔警的合法權利,青島市各級法院也有行動。記者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找到了兩起典型案例:2017年12月下午3時許,即墨公安分局治安大隊三中隊民警帶輔警在一棋牌室內查處賭博人員,將王某及涉賭人員帶回公安機關審查時,王某拒不配合,將一名輔警右手手腕處咬傷、打了另一名輔警一耳光。經法醫鑑定,一名輔警身體損傷構成輕微傷。2018年4月下旬,即墨區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2018年1月23日下午2時許,白某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經過寧夏路時,為逃避交警檢查,在輔警周某拉住摩托車後仍未停車,將周某拖行10多米後摩托車摔倒,致周某足部輕微傷。法院審理後認為,輔警周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內,在交通警察帶領下查處違章摩托車,是協助履行交通管理職責的必然工作和重要內容,其履行職責的行為依法應受法律保護。當年5月下旬,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白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來源:青島晚報

編輯:徐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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