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賠11.7萬卻只給4萬 工傷賠償私了後能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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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工報訊(全媒體記者許接英)勞動者遭遇工傷時,常因各種原因被迫與用人單位私下達成賠償協議,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一筆款項了事。在此情形下,勞動者獲得的賠償金往往與法定工傷待遇存在差距。廣東工會律師楊雪標就曾法援過這樣的工傷賠償案例。他提醒,若簽訂的協議有失公允,勞動者可以申請撤銷,通過正當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九級傷殘應賠11.7萬 私了後只拿到4萬

2017年7月,羅某在被包工頭湯某僱請不到10多天的時間,就在珠海某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公司”)承建的海豐縣雙桂中學二期項目工地藝術實驗樓搬運沙子時不慎被物料提升機夾傷大腿。

因包工頭湯某經濟能力一般,有可能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由於珠海公司把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湯某,珠海公司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羅某依法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並且要求珠海公司賠償。基於以上規定,珠海公司與羅某補簽了書面勞動合同。

2017年8月,海豐縣人社局認定羅某為工傷。2018年2月,汕尾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羅某為玖級傷殘。

羅某住院治療期間,珠海公司並沒有支付任何款項,包工頭湯某在借支約57000元后,也沒有對羅某進行工傷待遇賠償。

2017年9月,在走投無路之下,羅某被迫與珠海公司簽訂了《協議書》,內容大致為“珠海公司一次性補償羅某117000元(包括前期支付的醫療費用57000元),此費用包括所有依法應當補償的費用、一切潛在風險、以及本協議未提及的其他所有一切費用均包含在內,珠海公司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與義務”。之後,珠海公司向羅某支付40000元補償款就拒不履行。羅某拿到的這筆補償款,還不夠返還包工頭湯某墊付的57000元治療費。

羅某束手無策,向汕尾市法律援助處申請法援。汕尾市法律援助處指派廣東省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傑出律師、廣東省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楊雪標律師承辦此案。

私了協議被撤銷 工傷者多獲賠9萬元

楊雪標認真瞭解案情後,認為雙方簽署的《協議書》是一份權利義務不對等的協議書,羅某工傷玖級傷殘及其治療費、停工留薪期等費用遠遠超出該協議的補償數額,羅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撤銷該協議書。

2018年6月,楊雪標代理羅某以顯失公平為由向海豐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撤銷《協議書》,並且要求珠海公司依法支付工傷待遇賠償。珠海公司提出《協議書》約定的全部款項117000元費用已經包含了包括一切損失及可得費用,該調解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顯失公平、不存在可撤銷的情形,要求駁回羅某的仲裁申請。

海豐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認為,2017年9月20日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協議賠償的金額為117000元,其中57000元是醫療費,羅某的工傷賠償金額僅60000元,與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之間存在差距大,已顯失公平,符合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遂於2018年9月作出裁決:珠海公司公司支付羅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合計134000餘元(不包括治療費57000元)。

裁決後,楊雪標律師認為該裁決雖然合理,但遺漏了包工頭湯某墊付的57000元的治療費用,仲裁委沒有處理該費用,羅某將自行負責償還包工頭湯某57000元,對羅某的權益將造成損害,於是代理羅某向海豐縣人民法院起訴。珠海公司認為該裁決錯誤,也向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在開庭審理前中,楊雪標律師積極進行庭前調解,多次與珠海公司總部高層人員溝通,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經過努力,在開庭前,羅某與珠海公司達成共識,於2018年11月16日達成新《協議書》,約定珠海公司支付羅某一次性補償費用130000元,因在達成老《協議書》時已支付了40000元,剩餘的90000元在羅某向海豐縣人民法院撤訴後7個工作日內支付,如珠海公司未按時支付剩餘的90000元的,應當承擔違約金50000元;羅某撤訴後7個工作日內會同珠海公司、包工頭湯某三方見面,由珠海公司直接負責支付給湯某的欠款。

2018年11月23日,海豐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許羅某撤訴。而後,珠海公司按照2018年11月16日的新《協議書》履行了支付義務,羅某的賠償款比原來增加了約百分之七十,案件完滿調解了結。

南方工報-“工人在線”責編:劉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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