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理“校鬧”'

法律 紹興檢察 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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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理“校鬧”是全面依法治教的應有之義。有效治理“校鬧”,既依法依規維護校園正常的教學秩序,也依法依規保障學生和家長的合法權益,在法治的軌道上積極妥善解決各種學校安全事故糾紛。

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五部門近日共同發佈《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8種“校鬧”行為,要求建立多部門協調配合工作機制,健全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機制,依法打擊“校鬧”行為。《意見》是通過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理“校鬧”的有益嘗試和積極實踐。

意見借鑑治理“醫鬧”做法,結合教育領域特點,遵循客觀中立、依法治理、多元參與、部門協作的原則,圍繞依法治理“校鬧”,構建了從加強預防、減少事故,完善程序、妥善處理糾紛,到嚴格執法、依法懲治“校鬧”行為,再到多部門合作、形成共治格局的完整治理體系。《意見》突出“預防為先”,強調以保險機制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損害賠償機制,要求學校積極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化解糾紛。學校確有責任的,要依法、及時賠償,實現“不鬧也賠”。同時,針對實踐中“以鬧取利”和一些地方無原則“花錢買平安”的狀況,《意見》強調“鬧也不賠”,明確禁止不顧法律原則的“花錢買平安”行為。責任明確前,學校不得賠錢息事。

醫院有“醫鬧”,學校有“校鬧”。“校鬧”與法治理念和依法治教原則格格不入。“校鬧”的產生固然與少數家長的片面極端行為有關,但學校方面也值得反思。實際上,一些學校在處理安全事故時態度消極冷漠,息事寧人,敷衍塞責,甚至故意隱瞞真相。某些家長選擇“鬧”的方式維權也是實屬無奈,不鬧校方不搭理,不鬧訴求得不到應有的迴應和重視。

有效治理“校鬧”就應構建常態化的家校溝通互動機制。建立家校溝通互動機制,不僅僅指成立家長委員會。實際上學校指導成立的家長委員會大多礙於老師和校方的情面,往往選擇看校方臉色行事,站在學校的立場,而容易忽視學生的權益,很難發揮有效的作用。成熟的家校溝通互動機制,還應包括第三方介入的監督調解組織。正如《意見》要求,建立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制度。教育部門應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推進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組織建設,聘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治副校長、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或能力的人員參與調解。這種由利益相對中立的第三方代表組成的調解組織,顯然更具有超脫性、中立性、民意代表性和公信力,更能發揮依法依規、合情合理調解的作用。

有效治理“校鬧”,歸根結底就是要講法治,杜絕不顧法律原則的“花錢買平安”,真正落實全面依法治校的要求,既依法依規維護校園正常的教學秩序,也依法依規保障學生和家長的合法權益,在法治的軌道上積極妥善解決各種學校安全事故糾紛,不迴避、不敷衍、不掩飾、不包庇,既依法維護學校的辦學權利和教學秩序,也認真善待每一位學生和家長的正當訴求。對於學校確有責任的傷害事故,就如《意見》所強調的,要依法、及時進行傷害賠償,不能有任何推諉塞責,要實現“不鬧也賠”。

有效治理“校鬧”,還有賴於進一步完善現行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及相關法律。比如,實踐中有的“校鬧”事件源於老師對學生的懲戒方式失當。有的是老師正常的批評、合理懲戒學生,有的則是辱罵、體罰、毆打學生。近年來有輿論呼籲從立法上賦予老師正當的懲戒權。建議適時修訂教師法,明確賦予教師一定的懲戒權,但對懲戒權的範圍、標準及懲戒方式方法等,應當予以具體明確,合理適當的懲戒應予支持,失當、過度的懲戒則必須予以嚴格約束乃至制裁。此外,我國侵權責任法對學校責任只做了原則性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因缺乏具體規定而難以落實,建議有關部門予以修改完善或者出臺專門的司法解釋;教育部2002年出臺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屬於部門規章,效力有限,儘管劃分了學校與學生之間的責任邊界,但對“校鬧”行為缺乏足夠的約束力和強制性,也有必要與時俱進及時修訂完善,並且建議修訂草案充分徵求廣大學生家長的意見。

依法治理“校鬧”是全面依法治教的應有之義。有效治理“校鬧”,歸根結底還是要講法治,真正落實全面依法治校的要求,杜絕不顧法律原則的“花錢買平安”,既依法依規維護校園正常的教學秩序,也依法依規保障學生和家長的合法權益,在法治的軌道上積極妥善解決各種學校安全事故糾紛。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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