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買賣提供擔保不能要求對方履行買賣合同 履行合同的擔保方式有哪些?

法律 經濟 靈壽普法 2019-04-12

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在債權債務約定中,經常雙方會約定簽訂相應的擔保合同。擔保合同一般是提供擔保物或擔保人進行擔保。可以在主合同當中對擔保進行相關的約定,也可以單獨簽訂一份。那麼,履行合同的擔保方式有哪些?擔保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擔保合同什麼情況下是無效的?

 基本案情

2010年1月18日,伍某與左某簽訂《借款協議》一份,約定左某向伍某借款31.5萬元,借款期限至2010年3月17日,左某承諾以其本人名下的房屋作為抵押擔保,並承諾如未按約還款,伍某有權自行處置左某提供的抵押房屋。同日,雙方又簽訂《買賣協議》一份,約定:左某自願將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給伍某,左某若要解除協議,必須於2010年3月17日前提出並歸還31.5萬元給伍某,否則左某必須無條件將該房屋交付給伍某並辦理過戶手續。由於左某未按約歸還借款,伍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左某依照《買賣協議》交付房屋及辦理過戶手續。

法院裁判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簽訂《買賣協議》的目的是將涉案房屋作為借款的擔保,雙方並不存在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因此對伍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提示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的方式為民間借貸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仍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進行審理,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但如果出借人堅持請求對方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將駁回其起訴。

履行合同的擔保方式有哪些?

以買賣提供擔保不能要求對方履行買賣合同 履行合同的擔保方式有哪些?

一、定金

指銷售方在合同未履行前,可以要求買方預先支付佔總貨款一定比例的現金,作為到期支付全部貨款的保證。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定金是一種擔保方式,主要用來懲罰違約行為,預付款從一開始就屬貨款的一部分,以上二者可以因約定而相互轉化。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違約金屬於損害賠償性質,其數額認定完全依賴於受損害當事人的損失情況,而定金是一種債權擔保,其數額一旦確定,非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得改變。

二、保證

指銷售方可以要求買方提供一個經濟實力強大、遵循誠實信用的法人作為第三方來擔保買方的付款。一旦買方不能按期付款時,由該擔保方承擔付款責任。 實際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擔保方應該是自願的。保證人應與銷售方簽定書面保證合同,並寫明保證的內容、方式、由雙方簽字、蓋章。 2應在擔保合同中明確規定保證人所承擔的責任。其中需要注意“代為履行”和“連帶責任”的區別。代為履行指只有在原債務人確無能力履行債務和賠償損失時,才可以向保證人要求履行債務和賠償損失。連帶責任是指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不管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債權人都可以直接要求其代為履行或者賠償損失。 3以原債務變更或修改原債務合同時,必須事先徵得保證人得同意,否則保證人不負責保證責任。 4合理選定保證人。應注意:不能由國有企業得主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擔當保證人,選定得擔保人確實能承擔相應的付款責任,即需要對擔保人做資信調查。 5簽訂保證合同時,以下內容不可缺少:被擔保的債權種類、數額;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範圍;保證的期限。

 三、抵押

指買方或第三方提供一定數量的財產作為付款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扣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應注意的問題: 1應訂立書面抵押合同並在合同中註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與名稱,所擔保的債權數額及範圍,抵押物的名稱,抵押物的佔有歸屬及抵押日期。 2弄清抵押物擔保的範圍:賠償原債權、賠償由於債務不履行造成的損失和違約金、實現抵押權所花費的費用(公證、訴訟費)。 3在抵押期間,他人不得使用或處置該抵押物。

四、質押

指賣方或第三方將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從而使後者享有債權優先受償得權利。 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1抵押時,債權人不佔有抵押物人的抵押物,而質押則享有出質物的佔有權; 2在抵押中,抵押人(債務人)收取抵押物產生的本息,而在質押中,債權人(質權人)收取出質財產的本息; 3在抵押中,債權人享有的是處分抵押財產的的請求權,而在質押中,債權人可以獨立對質押財產作出決定; 4在抵押中由於債權人不佔有被抵押的的財產,因而對抵押財產不產生履行保管的義務,而在質押中,債權人具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

五、留置

指債權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規定,對佔有的債務人財產進行留置直到債務人所欠的債務全部還清時再返還債務人。實際中有如下特點:一般說來,留置的財產並不是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的,而是在交易活動中債務人欠債權人一定的債務時債權人為保證其債權的實現,留置處於交易活動中的財產;留置的財產只能是與逾期不履行的債權債務合同相關聯的財產。以只有在債務人到期無力償還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權,否則屬違法行為,此擔保形式有很大侷限性,只限於債權債務有關的財產,如加工承攬合同、定做合同。

擔保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以買賣提供擔保不能要求對方履行買賣合同 履行合同的擔保方式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已經成立的合同要產生當事人預期的後果,就必須滿足法定的生效要件。擔保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締約時須有相應的締約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擔保合同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及社會公共利益;

4、履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手續。

擔保合同什麼情況下是無效的?

以買賣提供擔保不能要求對方履行買賣合同 履行合同的擔保方式有哪些?

1、擔保合同必須合法方才有效。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擔保合同無效:

(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法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即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3)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2、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情形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3)為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