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買房,女方20萬裝修,2年後離婚,女方只分得15萬!'

法律 戀愛 不完美媽媽 裝修 購房 長春婦聯 201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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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的而不是金錢, 所以決定婚姻質量的從來都不是物質基礎

​​家事微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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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買房,女方20萬裝修,2年後離婚,女方只分得15萬!


本期嘉賓律師

陸 煒 昱

吉林邦贏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

吉林省法學會刑事訴訟法研究會理事

長春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長春市巾幗法律顧問團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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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

男方張某和女方王某相識於2015年6月。2016年2月雙方家長見面,均非常滿意,商量婚期定於2016年8月。之後,男方張某父母出資90萬元購買了房屋,登記在張某名下。女方王某的父母為了表示誠意,主動出資20萬元將房屋進行裝修,作為給女兒的嫁妝。

2016年6月舉辦了訂婚儀式。訂婚儀式上,男方父母給予女方彩禮10萬元,並給女方一套黃金飾品。2016年8月如期登記結婚舉行了婚禮。

婚後,雙方性格差異顯現,矛盾不斷升級。2018年年末,雙方同意離婚,但就財產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各執一詞,起訴到法院。

雙方觀點

張某

房子是我父母在婚前全資購買的,登記在我名下,所以房子是我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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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

男方張某和女方王某相識於2015年6月。2016年2月雙方家長見面,均非常滿意,商量婚期定於2016年8月。之後,男方張某父母出資90萬元購買了房屋,登記在張某名下。女方王某的父母為了表示誠意,主動出資20萬元將房屋進行裝修,作為給女兒的嫁妝。

2016年6月舉辦了訂婚儀式。訂婚儀式上,男方父母給予女方彩禮10萬元,並給女方一套黃金飾品。2016年8月如期登記結婚舉行了婚禮。

婚後,雙方性格差異顯現,矛盾不斷升級。2018年年末,雙方同意離婚,但就財產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各執一詞,起訴到法院。

雙方觀點

張某

房子是我父母在婚前全資購買的,登記在我名下,所以房子是我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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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

我父母出資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我對該房屋享有一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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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舉辦了訂婚儀式。訂婚儀式上,男方父母給予女方彩禮10萬元,並給女方一套黃金飾品。2016年8月如期登記結婚舉行了婚禮。

婚後,雙方性格差異顯現,矛盾不斷升級。2018年年末,雙方同意離婚,但就財產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各執一詞,起訴到法院。

雙方觀點

張某

房子是我父母在婚前全資購買的,登記在我名下,所以房子是我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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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

我父母出資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我對該房屋享有一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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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調解】

法院法官調解成功:

1.女方父母對該房屋出資裝修,可以視為對房屋的添附行為,不能改變房屋是小張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該房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但考慮女方父母出資裝修及男方父母給付彩禮等因素,經雙方協商男方返還給女方15萬元。


其實

張某和王某的遭遇並非個案

現如今

很多人在結婚時

都是男方出房、女方出裝修

此外還涉及彩禮的問題

一旦離婚

財產究竟如何分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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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雙方性格差異顯現,矛盾不斷升級。2018年年末,雙方同意離婚,但就財產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各執一詞,起訴到法院。

雙方觀點

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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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調解】

法院法官調解成功:

1.女方父母對該房屋出資裝修,可以視為對房屋的添附行為,不能改變房屋是小張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該房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但考慮女方父母出資裝修及男方父母給付彩禮等因素,經雙方協商男方返還給女方15萬元。


其實

張某和王某的遭遇並非個案

現如今

很多人在結婚時

都是男方出房、女方出裝修

此外還涉及彩禮的問題

一旦離婚

財產究竟如何分割呢?


男方買房,女方20萬裝修,2年後離婚,女方只分得15萬!

律師解析

分析張某和王某的案例,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主要包括房屋、嫁妝、彩禮3部分,由此可以衍生出4個法律問題。也就是說,離婚時要想清楚明白地分割財產,需要釐清這4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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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張某和女方王某相識於2015年6月。2016年2月雙方家長見面,均非常滿意,商量婚期定於2016年8月。之後,男方張某父母出資90萬元購買了房屋,登記在張某名下。女方王某的父母為了表示誠意,主動出資20萬元將房屋進行裝修,作為給女兒的嫁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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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雙方性格差異顯現,矛盾不斷升級。2018年年末,雙方同意離婚,但就財產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各執一詞,起訴到法院。

雙方觀點

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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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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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調解】

法院法官調解成功:

1.女方父母對該房屋出資裝修,可以視為對房屋的添附行為,不能改變房屋是小張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該房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但考慮女方父母出資裝修及男方父母給付彩禮等因素,經雙方協商男方返還給女方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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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男方出房、女方出裝修

此外還涉及彩禮的問題

一旦離婚

財產究竟如何分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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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

分析張某和王某的案例,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主要包括房屋、嫁妝、彩禮3部分,由此可以衍生出4個法律問題。也就是說,離婚時要想清楚明白地分割財產,需要釐清這4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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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舉辦了訂婚儀式。訂婚儀式上,男方父母給予女方彩禮10萬元,並給女方一套黃金飾品。2016年8月如期登記結婚舉行了婚禮。

婚後,雙方性格差異顯現,矛盾不斷升級。2018年年末,雙方同意離婚,但就財產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各執一詞,起訴到法院。

雙方觀點

張某

房子是我父母在婚前全資購買的,登記在我名下,所以房子是我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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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

我父母出資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我對該房屋享有一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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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調解】

法院法官調解成功:

1.女方父母對該房屋出資裝修,可以視為對房屋的添附行為,不能改變房屋是小張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該房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但考慮女方父母出資裝修及男方父母給付彩禮等因素,經雙方協商男方返還給女方15萬元。


其實

張某和王某的遭遇並非個案

現如今

很多人在結婚時

都是男方出房、女方出裝修

此外還涉及彩禮的問題

一旦離婚

財產究竟如何分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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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張某和王某的案例,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主要包括房屋、嫁妝、彩禮3部分,由此可以衍生出4個法律問題。也就是說,離婚時要想清楚明白地分割財產,需要釐清這4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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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舉辦了訂婚儀式。訂婚儀式上,男方父母給予女方彩禮10萬元,並給女方一套黃金飾品。2016年8月如期登記結婚舉行了婚禮。

婚後,雙方性格差異顯現,矛盾不斷升級。2018年年末,雙方同意離婚,但就財產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各執一詞,起訴到法院。

雙方觀點

張某

房子是我父母在婚前全資購買的,登記在我名下,所以房子是我的個人財產。


男方買房,女方20萬裝修,2年後離婚,女方只分得15萬!



王某

我父母出資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我對該房屋享有一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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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調解】

法院法官調解成功:

1.女方父母對該房屋出資裝修,可以視為對房屋的添附行為,不能改變房屋是小張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該房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但考慮女方父母出資裝修及男方父母給付彩禮等因素,經雙方協商男方返還給女方15萬元。


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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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

很多人在結婚時

都是男方出房、女方出裝修

此外還涉及彩禮的問題

一旦離婚

財產究竟如何分割呢?


男方買房,女方20萬裝修,2年後離婚,女方只分得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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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張某和王某的案例,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主要包括房屋、嫁妝、彩禮3部分,由此可以衍生出4個法律問題。也就是說,離婚時要想清楚明白地分割財產,需要釐清這4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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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妝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1.在婚姻登記前的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屬女方個人財產,若離婚的仍是女方個人財產。

但現在很多女方家庭將對男方出資的婚房裝修作為女方的嫁妝,自認為是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這個認識是錯誤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6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並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2.在結婚登記後陪送的嫁妝,女方家人若未明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認為是對夫妻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算共同財產嗎?

☀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婚後父母一方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人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時,根據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最新規定,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 第(三)項的規定內容執行。

(二)一方父母婚後出資,登記在非出資方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應認定為向雙方贈與,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三)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小夫妻兩人名下,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進行財產分割時,一方會突然拿出借條來說明,父母的出資屬於借款。這種情況下,如果該借條上有雙方的簽字,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該借條是購房當時形成的真實借貸行為,那麼應當作為借款處理。但是如果沒有上述證據,僅有一方父母的當庭表示,借條不能證明其書寫形成的時間,就不能排除贈與的推定。

法律是如何規定彩禮的?

☀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通過媒人要對方索要房、車等,也違反了這一條,因為婚姻是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的,而不是金錢。

彩禮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隨著互聯網的發展,還指互贈彩票。

哪些情況需要歸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正如律師所說

婚姻是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的

而不是金錢

所以決定婚姻質量的從來都不是物質基礎

而是兩個人的相親相愛、共同付出


關於彩禮和嫁妝

你怎麼看?

歡迎留言給春姐姐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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