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公司註冊地址和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會帶來如此大的災難

法律 跳槽那些事兒 鄭州順利辦 2019-06-28
原來公司註冊地址和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會帶來如此大的災難

各位大老闆!各位大老闆!!各位大老闆!!!敢問你現在的所有員工是在你公司的註冊地址上班麼!?

如果不是,你就要注意了!

我們都知道,公司老闆對於公司註冊地址和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的這種安排是有自己理由的。

可能有一大部分的公司是出於經營成本或者稅收政策考慮的。

因為開發區管委會可以為公司提供公司註冊、年檢、稅務申報繳納等全套服務,所以還有一部分公司註冊在開發區或者工業園區內,但是很多時候其實是公司的業務並不適合在園區內經營,所以又不得不選擇在其他地方從事經營活動。

所以,出於這樣那樣的原因,就會導致公司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地不一致的情況。

但是殊不知,這種安排雖然解決了企業經營與政府管理上的問題,但還是隱藏著很大的法律風險。

讀了這篇文章,我希望各位老闆們能仔細評估!

原來公司註冊地址和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會帶來如此大的災難

法條依據

我國《公司法》有明確規定:公司應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還有明文兒規定,要求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綜上所述,公司必須在其登記註冊的住所地址從事經營活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企業在住所外設點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答覆》(工商企字〔2000〕第203號)第一條:

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增設經營場所是否要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答覆》(工商企字〔2000〕第103號)等企業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個,企業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場所設點從事經營活動,應當根據其企業類型,辦理相關的登記註冊。

第二條: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場所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向該場所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設立分公司登記。

對未經核准登記註冊,擅自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按《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號)第三十二條進行查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增設經營場所是否要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答覆》也明確,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無論是依據《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還是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的公司,住所均只能有一個。

依據《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設立或變更經營場所均應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經營場所沒有數量限制;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未規定“經營場所”為登記事項,公司在住所之外設立的經營場所應按分公司進行登記。

原來公司註冊地址和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會帶來如此大的災難

上邊說的是法律法條的相關規定,也許太多字你也懶得看,那麼下邊我就簡單總結一下公司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地不一致存在的法律風險到底有什麼!

存在的法律風險有?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出,可能被處以1w元以上10w元以下的罰款。

② 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w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w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

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③ 如果企業涉及訴訟事項,對企業法人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而法院的文書也將送達住所地址。

如果因為企業經營地址變更而未收到法院文書失去出庭辯護機會,經由法庭缺席判決可能要承擔敗訴風險。

④ 在債務履行上,如果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債務,給付貨幣的,在接受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上述所在地即為公司住所,即註冊登記地,如果註冊登記地和經營地不一致,可能導致債務履行困難。

原來公司註冊地址和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會帶來如此大的災難

避免風險的應對方法有哪些?

變更工商登記,將公司註冊地址變更為經營所在地。

設立分公司,說白了就是將經營所在地業務設立成分公司。

若涉及稅收優惠,流轉稅可以在經營地繳納,也可以由總公司彙算清繳,所得稅由總公司彙算清繳。

註冊地址應有文書信函收發聯絡人,簽收的文書信函能及時轉發至公司經營所在地。

寫在最後!

上述說了這麼多,希望存在公司註冊地址和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的公司儘快按照應對方法去解決,不要等到被查處後才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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