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將房產留給孫子,可公證遺囑竟然無效?|家理律所

法律 購房 保險 社會 家理律師事務所 家理律師事務所 2017-08-29

爺爺將房產留給孫子,可公證遺囑竟然無效?|家理律所

高老伯有一兒兩女,兩女已婚未育,獨子高小育有一子高小小。

作為高家唯一的第三代,高小小從小倍受家人疼愛,尤其是爺爺高老伯更是對其寵愛有加。

高老伯是一普通退休職工,名下無其他財產,僅在朝陽區有一套早年單位分配的房產。眼看自己年事已高,擔心自己百年之後孫子連結婚的婚房也沒有,遂決定把房子留給他。高老伯將這個想法告訴自己的兒女並得到他們的支持。為了保險起見,以免身後事兒麻煩,遂決定將該遺囑公證。

2011年6月,在兩兒一女的陪同下,高老伯來到公證處辦理了遺囑公證。

2014年3月,高老伯由於冠心病去世,家人沉浸在悲痛中,幾個月時間無暇顧及其他。2014年8月,高小整理父親的遺物時,翻到了高老伯房子的房產證,這才想起了父親高老伯留下的遺囑,將朝陽區的房子給了自己的兒子高小小做婚房,還沒有辦理過戶,於是高小拿著公證的遺囑、父親死亡證明等材料去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工作人員看了遺囑後告知此遺囑無效。高小覺得不可思議,遺囑也被公證了,怎麼會無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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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高小小不是高老伯的法定繼承人,高老伯訂立的遺囑在性質上屬於遺囑贈與協議,受遺贈人如想擁有遺產,應該在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高小作為高小小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高小小從事民事行為,代理高小小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高老伯於2014年3月去世,受遺贈人的代理人高小,在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被遺贈開始兩個月內,沒有作出任何表示,在法律上則視為放棄受遺贈,則該遺囑失效,該房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即由高小小的父親和他的兩位姑姑共同繼承。

由於不熟悉遺贈的法律規定,高小未在法定的兩個月期限內代理高小小作出接受受遺贈的表示,導致遺囑失效。本來高老伯的遺願是為了避免麻煩,沒想到卻事與願違。高小將遺囑失效的情況告知給兩位姐姐,兩位姐姐比較通情達理,知道老爺子的意思,均表示放棄繼承權。高小一人繼承該遺產後,將房產又過戶給自己的兒子高小小,事情也終於得到圓滿解決,高小也鬆了一口氣。

我們在辦理案件時,受遺贈人未在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最終喪失繼承權的案例比比皆是。那麼有些朋友可能會問,作為受遺贈人,應該向誰作出,怎麼樣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呢?

對此,我國法律法規均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可以採用以下兩種方法:其一是撰寫一份表明接受遺贈意思的書面材料,並在公證處進行公證;其二是聘請專業的家事律師,向全體法定繼承人發送律師函,表明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

最後,再次提醒大家,一定要重視遺囑贈與有效期的問題。在一些遺囑贈與案例中,受遺贈人未能在有效期內妥善處理,導致繼承人之間相互爭奪,將親情都拋置腦後,令人唏噓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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