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資訊:業主侵佔公共區域,要拆除還要支付拆除違建的費用

法律 裝修 張海濤 2019-05-25

某物業公司認為,小區業主馬某、張某在公共區域私搭亂建,破壞公共區域景觀,將兩人訴至法院,要求兩名被告支付拆除違法建築產生的費用、設計費、臨時綠化費等共計50餘萬元。日前,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物業公司訴稱,該公司是某小區的物業服務方,馬某與張某是該小區業主。2016年9月,馬某、張某在小區進行裝修備案,要求對其專屬區域裝修。

後在園區巡視中發現兩名業主裝修與備案不符,侵佔公共區域並對公共區域的原有設計進行改變,原告向二業主下達了書面整改通知書。

鑑於二人對公共區域的破壞程度嚴重,原告於2016年10月12日上報執法部門,執法部門將二業主的裝修定性為違建,要求恢復原狀,並當場拆除其搭建的圍牆。但兩名業主在執法部門下達整改通知書後並未恢復原狀。

因其侵佔區域為共同區域,拆除外牆後的區域裸露,對來往業主安全存在隱患,物業公司為了保障其他業主利益,對該區域進行了拆除和簡單平鋪,因此產生拆除費用。

被告兩名業主的行為嚴重破壞了公共區域原有功能,故上述拆除費、設計費等費用應由被告負擔,且應由被告賠償恢復該公共區域原狀的費用。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法律依據:

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小區業主私自佔用公共區域,既是一種違反管理規約的違約行為,同時也是一種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違法行為。在此情況下,物業公司有權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要求違法、違約業主停止對公共區域的侵佔,這既是物業公司的權利,同時也是義務。

二、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德等,本著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係。同時根據物權法第83條的規定,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具有相鄰關係或利害關係的業主,可以損害自己安全居住利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在處理類似小區業主私自侵佔公共區域的事件中,應當積極發揮物業公司或業主委員會的職責。部分業主私佔公共區域、私搭亂建,物業公司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可以代為提起訴訟。物業公司進行制止既是權利,同時也是義務,如果其怠於履行制止義務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公開公正透明,是溝通的最好良方

物業資訊:業主侵佔公共區域,要拆除還要支付拆除違建的費用

物業資訊:業主侵佔公共區域,要拆除還要支付拆除違建的費用

張海濤認為:

安居則樂業,關於社區的思考和實踐是多方面的,實踐經驗,制度建設必不可少,就身邊的宜昌長江瑞景小區,民悅家園小區,問題至今仍待解決,看似複雜其實簡單的問題,無不考驗職能部門及基層的智慧和決心。高效、廉潔的來服務於民、取信於民,造福於民。

基層治理是社會治理體系中最基礎的環節,與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嚐盡人生百味,方知人間冷暖。從街頭巷尾到百姓人家,從衣食住行到治安物業,生活中那些看似雞毛蒜皮的事情,卻是人民群眾最為關心的事。

正所謂群眾利益無小事,基層治理水平高低,直接關係人民群眾的物質和精神生活,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基層治理究竟存在哪些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呢?

民生“小事”必須“大辦”

民生是最大的政治,小區物業管理與每一位小區居民息息相關。要明確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和組織性質,將其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立居委會、業委會、物業企業三方聯動工作機制。對居民們比較關心的公共用房、公共收益等問題,要加強監督管理,建立公開信息平臺。

區區小事關民生、利在長遠,要以敬民之心,革煩苛之弊,施公平之策、守法規之底線,實事求是,溯本清源,小事管好、服務到位,也是功德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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