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堪忍受丈夫家暴 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律 刑法 安源區人民法院 2019-06-14

近日,安源區法院發出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鄧某對妻子李某實施家庭暴力,裁定有效期為6個月。

申請人李某與被申請人鄧某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17年6月份登記結婚,婚後不久,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丈夫鄧某多次對妻子李某實施家庭暴力。2019年4月,鄧某對妻子李某拳打腳踢,並用手擊打李某頭部數次,造成李某身體多處淤青、頭暈頭痛、左手食指變形腫痛。為確保人身安全,李某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申請,並向法庭提交了醫院就診病歷、身體受傷照片,傷情鑑定報告以及派出所出具的接處警記錄等證據,請求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

安源區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李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故依據《反家暴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鄧某對李某實施家庭暴力。裁定有效期為6個月,且裁定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期間,如被申請人鄧某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依據《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定作出後,安源區法院依法向申請人李某、被申請人鄧某送達,並告知被申請人鄧某違反禁令的法律後果。同時為保證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切實履行,將裁定書送達鄧某、李某所在的社區居委會及所屬的派出所,相關單位均表示會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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