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的罪與罰

法律 刑法 金融 財會 新風暴財經 2019-05-09

原創: 步日欣 科創板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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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的罪與罰

文 | 步日欣

一句話要點精讀:A股的亂象,癥結不僅僅在於“罰酒三杯”式的懲罰力度上。因為即便是如此隔靴搔癢式的懲罰,即便是“罰酒三杯”,被罰喝酒的也不多,不是麼?有幾個人被罰60萬、關監獄三年?這明顯與A股違規、造假橫行的現象不相符。監管機構既想掌控監管的權,又不願主動承擔責任,恐怕是問題的癥結所在吧。處罰的輕與重,關鍵在於執行。


A股的罪與罰


五一假期期間,A股負面消息蜂擁而來,有點兒負面消息”洗大澡“的感覺。

  • 在樂視賈會計優哉遊哉美國兩年以後,不知道多少個“下週回國”過去了,證監會終於要對樂視及賈躍亭立案調查。
  • 康美藥業300億貨幣資金乾坤大挪移,因為前期“會計差錯”,調整到存貨去了。官方表態這300以並不是一筆勾銷,那轉入存貨,是不是就可以方便一筆勾銷了?

……

針對上述問題,有網友義憤填膺,罰!狠狠地罰!頂格罰他60萬!

是的,目前中國證券市場的現狀即是如此,上市公司及實控人,就算在A股興風作浪攪翻天,頂格處罰就是60萬。

對於上市公司和大股東來說,簡直就是“罰酒三杯“。

很多人認為,“罰酒三杯“式的懲罰,非但不是懲罰,反而是變相鼓勵A股的亂象。

很多人主張,亂世用重典,是治理A股亂象的關鍵。

1

證券法中的法律責任

根據現行的《證券法》(2014年8月31日第四次修訂),涉及到上市公司和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主要有欺詐發行和虛假信息披露兩個方面:

第一百八十九條 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很遺憾,確實是頂格60萬處罰。

當然了,除了《證券法》裡的法律責任規定,欺詐發行、違規信批也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可以參考《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欺詐發行的責任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違規信批責任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條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一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擺攤賣玩具槍的大媽,都可以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法治社會裡,60萬的處罰,真的輕得難以想象。

終於我們迎來了《證券法》修訂的徵求意見。


A股的罪與罰


2

《證券法》修訂之“加強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最早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並與國際接軌,很多新問題不斷湧現,證券法也相應地做了四次修訂。

本次《證券法》修訂自2015年4月啟動至今,經歷四年時間,週期長當然與2015年股災、金融維穩有關,但也足可見證券法牽扯麵之廣、修訂之艱難。

終於,在2019年4月26日,我們迎來了《證券法》第五次修訂公開徵求意見。

對於普通投資者,關注更多的還是《證券法》如何應對目前A股監管機制不健全的問題。如何加強監管力度,增強對投資者的保護,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杜絕欺詐發行、虛假信批、造假等違法違規現象。

第一百九十三條 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註冊,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從事或者組織、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零九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A股的罪與罰


雖然每次《證券法》修訂,都強調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但很遺憾,根據此次徵求意見稿的情況來看,所謂的加強監管,主要還停留在罰款上。雖然罰款力度成倍增加,但真實的震懾效力有多少,我們不難預料。

對於動輒市值幾十億、身價幾十億的上市公司和控股股東來說,即便是一千萬的罰款,也並不足以形成足夠的威懾力。

3

《證券法》的懲戒不是孤立存在的

加強懲戒力度只是一個層面上的事情。即便是目前區區60萬的罰款、短短三年的刑事責任,在我們A股也不常見,更何況因為虛假髮行、違規披露造成的刑事責任。

執行效果,用一個詞來形容,就是寥寥無幾。與A股違規、造假橫行的現象根本不相符。

難道我們的大A股如此遵紀守法了?

比如前幾日的新聞,4月26日,大智慧(601519.SH)公告其實際控制人張長虹被公安機關拘留,起因是涉案2013年年報的虛假披露。

違規披露觸犯刑責是白紙黑字規定的,然而一個簡單的刑事立案,耗費了長達6年的時間……

這就不僅僅是《證券法》責罰輕重的問題了。畢竟,觸及刑事責任,就不在《證券法》的能力範圍之內了。

牽扯到證券相關的刑事責任,公安機關要立案,一般有兩個途徑,一是監管部門對審查確認的違規案件進行行政處罰,並提供違法犯罪證據、移送公安機關,二是法院在審理證券相關的責任糾紛案過程中發現犯罪線索,並移送有關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證券法》罰款懲戒之外的事情,如何加強監管部門的能動性,有效監管,更是一個急迫的問題。

4

改變在孕育中

筆者曾可喜地看到,在《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中有這樣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 (欺詐發行)已經發行上市的,中國證監會在作出行政處罰的同時,可以責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一定期間從投資者手中購回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請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購回義務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然而,很遺憾,最終的實施版本中,“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靜悄悄刪除。

既想發揮監管職能的權,又不願主動承擔責任,恐怕是問題癥結所在吧?

處罰的輕與重,關鍵在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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