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民間借貸中10種涉嫌虛假訴訟的認定

法律 民法 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 2019-06-17


【注意】民間借貸中10種涉嫌虛假訴訟的認定


導讀

虛假民間借貸訴訟是指當事人為了獲取非法利益,通過採取惡意串通,捏造事實、偽造變造證據、虛構法律關係等方式提起民間借貸民事訴訟,意圖使人民法院作出錯誤裁判和執行,侵害第三人、集體或者國家利益的行為。實踐中,當事人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借貸關係真實存在,且借貸雙方之間存在關聯關係和人員混同等情形,人民法院能否認定當事人雙方構成惡意串通,意圖通過虛假訴訟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般認為,當事人一方主張另一方償還欠款,但其自述及提交的證據和其他在案證據之間存在無法消除的矛盾,且從借款合意形成過程、借款的時間、資金往來情況、所有關聯公司之間的轉款情況、借款的用途、案件當事人在訴訟和執行中的行為等方面來看,當事人的諸多行為違背常理,亦未作出合理解釋,在此情況下,法院可以認定當事人雙方構成惡意串通,意圖通過虛假訴訟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結合了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審判實踐的調研結果,吸收了實踐中的有益的經驗做法,採納了合理懷疑加綜合判斷的規範模式,總結出了可能是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十種行為方式。

1.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對於民間借貸出借人是否實際出借款項,進而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訴訟是否系虛假訴訟,應考察出借人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如果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應對其是否出借款項持有合理懷疑。當然,考慮到民間借貸的特殊性,也可能存在有些出借人從其親戚朋友那裡借款然後再行出借的事實,故在法院持有懷疑時,允許出借人進一步舉證證明其具備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就常理而言,其在民事審判中具有事實認定功能。司法實踐中的案件事實並非客觀事實的重現,而是法律人在已掌握的證據的基礎上,根據法律規定和生活常識等對案件事實的重構。在這個過程中,日常生活經驗等常理起到重要作用。不管是法官、律師還是偵查人員,他們在事實認定的時候,並非按照時間順序一點點地將案件事實鋪開,而是以證據為基礎,驗證某一事實假設能否站得住腳,前後是否會出現邏輯矛盾,能不能建構起前後一致的證據鏈。在上述事實驗證過程中,常理就起到極為重要的篩選作用,一個事實假設要想經得起檢驗,它首先必須遵循常理,符合大多數人的日常生活經驗。

當然,就當事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而言,人民法院基於常理來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究竟如何加以審查並判斷,還需要具體審判人員結合具體的案件情況進行綜合認定,以形成心證。

3.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對於民間借貸糾紛而言,出借人在起訴時應提供初步的證據來佐證其主張。債權憑證應該是其中比較重要的證據。債權憑證有多種,比如借款協議、收據、借據、匯款單、承諾函等。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往往會給審判人員帶來虛假訴訟的表面印象。另外,虛假訴訟的證據一般為書證,虛假訴訟者為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編制的書證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定條件,被告也都沒有異議;但即使這樣,虛構的事實仍然代替不了客觀的事實,如果審判人員通過對證據的審查,發現書證有偽造可能的,即便雙方當事人對證據並無異議,也應產生該訴訟系虛假訴訟的合理懷疑。

4.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虛假民間借貸訴訟案件程序的啟動,多發生在以虛假訴訟一方當事人為被告的另案已經進入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但是財產尚未處置完畢前。當然,實踐中也有部分虛假訴訟案件早於他案進入訴訟程序或執行程序,這種虛假訴訟就更加具有隱蔽性,更不易鑑別。所以,就民間借貸糾紛而言,當事人在一定期間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的,則審判人員可對當事人系虛假訴訟產生合理的懷疑。

5.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就民間借貸訴訟而言,當事人基於對其利益的關注,往往親自到庭參加訴訟。在虛假訴訟案件中,為了避免露出破綻,當事人到庭率較低,大多委託訴訟代理人單獨參加訴訟,給法院查清案件事實設置障礙。因此,如果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且當事人所委託的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矛盾,則審判人員應對借貸關係是否真實發生產生疑問。

6.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一般而言,虛假民間借貸訴訟過程具有合謀性和非對抗性。庭審中,雙方當事人之間一般不具有實質性對抗。被告要麼只讓代理人到庭應訴,從而不利於案件事實的查清;要麼選擇還款期限、利息、違約金等非關鍵細節進行辯解,並不否認原告訴稱的基本事實。在此情況下,審判人員就應警惕當事人的虛假訴訟性質。另外,虛假訴訟的雙方當事人一方面力圖規避法官對案件事實的審查,一方面希望儘快達到其訴訟目的,往往傾向於調解結案,通過訴訟調解的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因此,對於當事人之間訴訟的對抗不符合常理,且當事人樂於以調解方式結案的,審判人員也應加以警惕。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虛假訴訟往往是為了損害其他權利人的利益,因此對其他人的利益影響至為明顯,而其他人也最關心這種訴訟的結果。例如,對於夫妻一方在離婚過程中出於逃避夫妻共有財產分割的考慮,虛構同他人的債務,並通過讓債權人起訴的形式來達到其目的,在此情況下,夫妻另一方往往會提出異議。對於夫妻一方能夠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的,審判人員應考慮到此訴訟是否是虛假訴訟的問題。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中,當事人往往通過串通的形式意圖減少一方的責任財產,以達到損害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利益的目的。就此而言,如果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對此訴訟提出異議,則應引起審判人員的足夠重視。因此,只要是案外人的債權人對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提出異議,則審判人員應結合案件的其他事實加以綜合判斷。

8.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在市場經濟中,當事人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會採取相對公平的交易方式。因此,如果當事人在糾紛中出現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則往往不符合市場交易的規則,因此,該種情況應引起審判人員的注意。在審理中,審判人員可以採用完全客觀的認定方法,無需考慮當事人是否具有低價轉讓的合理理由。亦即,只要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就應該引起審判人員的足夠重視,並在此基礎上根據本條的規定綜合判斷是否構成虛假訴訟。至於何謂低價,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中對“明顯不合理低價”的規定來加以認定。因此,如果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當事人在其他案件中存在以地域市場價或者交易指導價70%進行交易的情形的,則可以考慮當事人有虛假訴訟的嫌疑。

9.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無論是放棄其實體權利,還是放棄其程序權利,均屬於其對自己權利的行使方式,法律往往允許。但需要注意的是,自近代社會以來,權利的行使往往負擔有限制條件。就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判斷而言,當事人不正當放棄其權利,可能對他人的權利造成損害,審判人員有懷疑其系虛假訴訟的正當理由。而對於不正當的判定,應以可能對他人的權利造成損害作為其實質的判斷要素,不應將當事人是否認識到這種放棄會對他人的權利造成損害作為考慮的要件。

10.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本條規定是一個兜底條款,對於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需要通過審判實踐進一步總結和補充完善。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發現有上述虛假訴訟可能情形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事實上,由於虛假訴訟是由當事人虛構的,或者是由當事人所偽造的證據提起的,所以其在表象上往往存在上述情形的多種。由於訴訟是虛假的,虛假訴訟所圍繞的證據不可能是客觀事實,故不能形成證據鏈,因此也達不到證據鏈條上的法律真實,經常在借貸發生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等方面存在一些矛盾之處。至於如何確證構成虛假訴訟則需要審判人員基於具體的個案情形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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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虛假訴訟,法律底線在哪裡?


毋庸諱言,虛假訴訟問題已成為諸多法律人和市場主體的心頭刺,民間借貸更是法律實踐中的“重災區”,近期該領域案件頻發。

今天撰寫此文章目的是給廣大非專業人士進行普法教育,讓大家瞭解什麼是虛假訴訟,不要再試圖逼迫自家法務人員和律師冒著風險做“假訴訟”,以免導致重大法律風險。

1

法律淵源

非法律人士可能不知道這個罪名,是的,我國刑法典確實有一個專門的罪名針對“民事訴訟”(俗稱打官司),具體法律淵源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虛假訴訟罪。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請注意,公司也可以成為本案的犯罪主體,依我國刑法中“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雙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本身,前者判刑,後者罰金。

實踐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等主要是公司的法務總監、法務主管和駐場律師,也就是颯姐的同行。在某些案件中,我們發現法律人深陷囹圄,本是出於職務行為,但如何證明自己並無“共謀”是一件難度很大的事情。嗚呼,請大家還是留取書面證據、電子數據等。

同時,對於司法人員(公檢法)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的行為,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從世界範圍內,對於偽造文書、虛假案件的打擊面很大,他們不以訴訟詐騙罪,而是直接使用詐騙罪進行處罰,在日本國對於類似行為就是按照詐騙罪進行定罪處罰。

2

哪些行為涉嫌犯罪?

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1)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2)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3)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4)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的;

(5)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6)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7)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

3

隱瞞債務已清償,還繼續起訴,構成犯罪嗎?

套路貸裡,有這樣一種情況:線下已還款,線上形成證據鏈,造成借款人的債務無端虛增,在尚未建立“個人破產製度”的現實中,這將造成借款人(即債務人)巨大的經濟壓力和心理壓力,甚至造成精神恍惚、抑鬱、自殘等情況,這不是我們想看到的。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1)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採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採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4

寫在最後

民間借貸糾紛是重災區,尤其是催收領域有“串案”(一案引發一串案件)的情況出現。

由於P2P等民間借貸催收難度增大,會外包給一些公司、律所起訴和處置不良資產,有些專業人士出“歪主意”把某些證據進行歪曲,甚至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我們建議加強對民商事律師、公司法務的培訓,一定要注意執業風險,切勿知法犯法,以身試法。

來源:金陵民商法苑、景來律師、微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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