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紀檢幹部如何適應監察委成立後的新常態:這三個方面真的很重要

法律 刑法 大數據 時政 包頭市紀委 包頭市紀委 2017-09-08
實務|紀檢幹部如何適應監察委成立後的新常態:這三個方面真的很重要

編者按:

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步伐的日益臨近,為了適應形勢的變化,提升紀檢監察人員執紀審查的能力,小編就如何適應新常態提出幾點想法,供廣大紀檢監察幹部交流探討。

一、打破思維定勢,樹立紀律思維與法律思維並重的理念

2016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將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等部門的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賦予了監察委員會職務犯罪刑事偵查職能。隨著試點工作的開展,國家監察法草案的送審,監察委的成立時間已是指日可待。

監察委成立後,意味著我們的執紀審查關口前移,從“後方”變“前線”,不僅要查清違紀事實,還得查清犯罪事實,直接面對訴訟。這就倒逼著我們要轉變觀念,要以審判為中心,著力解決過去重實體輕程序,重結果輕時效,重結論輕證據、重口供輕物證等突出問題,讓法律思維成為慣性思維,與紀律思維並重,貫穿執紀審查全過程。

二、學習永遠在路上,要做好法律知識儲備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試點地區的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十二項措施,據稱國家監察法草案也沿用了這十二項措施。除留置外,其他十一項措施在刑事訴訟法中都可以發現其身影,據此可以推測,國家監察法的修改主要還是為了方便與當前的刑事訴訟法進行銜接,不會對其作大的調整和變動。監察委成立後,在職務犯罪的刑事偵查中,必須嚴格以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為依歸。這就要求我們系統學習刑法總則中關於刑法的基本原則、適用範圍、刑事責任的認定、刑罰的種類及具體應用和分則中關於職務犯罪的具體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學習刑事訴訟法關於程序方面的規定。

三、與時俱進,適應信息化帶來的數據便利

隨著信息化時代的來臨,大數據已滲入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許多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都建立了各種信息平臺和資源庫,詳細記錄我們生活中的各種信息。如何整合這些平臺資源,通過定量分析、定性分析、預測分析等方式將散落的碎片化數據轉化為可供決策的完整信息,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數據鐵籠”,服務於監督執紀問責,這對紀檢幹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紀檢監察幹部不僅要通業務,還要懂技術,並善於利用技術,要積極響應紀檢監察信息化建設的創新和挑戰,以煥然一新的姿態迎接紀檢改革不斷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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