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新規:關於解決民事訴訟“送達難”若干問題的意見

法律 金融 攝影 法制 東明縣人民法院 東明縣人民法院 2017-10-08

(轉自律政法說)

來源:四川高院

為切實解決民事訴訟“送達難”問題,進一步提升民事送達工作質效,規範民事送達行為,有效應對拖延訴訟及逃避訴訟等不誠信行為,依法及時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以下簡稱 《民訴法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送達意見》)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省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準確把握民事送達工作的基本要求

1.【確保送達程序的正當性】 人民法院送達民事訴訟文書,應當堅持程序正當性,並注重提高效率,依法有效平衡當事人程序權利保障與遏制程序權利濫用之間的關係。要確保當事人充分了解送達地址確認制度的基本內容、運行程序以及相應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依法履行訴訟義務。

2.【確保送達效果的充分性】 人民法院送達民事訴訟文書,應當以保護當事人的訴訟庭審知悉權和參與權為基礎,以當事人確認作為認定送達地址和受送達人的首要方式,以推定送達地址作為認定送達地址和受送達人的補充方式,以依職權調查作為查明送達地址的重要手段。

3.【確保送達方式的合理性】 人民法院送達民事訴訟文書,原則上以電子送達、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為首要方式,以留置送達、委託送達、轉交送達為補充方式,以公告送達為最後手段。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利於受送達人實際收取訴訟文書、知悉訴訟情況,有利於提高送達效率的原則,結合當事人的程序處分權,確定合理的送達方式。

4.【積極推動送達方式創新】人民法院應當高度重視科學技術對改進送達工作的推動作用,大力推進送達工作的信息化建設,依託四川法院網上訴訟服務中心電子送達平臺,不斷完善送達事務管理系統、人民法院郵件管理系統和電子送達平臺,提高送達事務的流轉、管理便捷程度,通過信息技術平臺擴大受送達人送達地址、通訊信息及受送達人下落不明證明材料等信息的共享。

二、全面推進和完善送達地址確認制度

5.【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制度】 人民法院立案及當事人應訴答辯時,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填寫《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書》,填寫當事人本人、委託訴訟代理人以及指定訴訟文書收件人的送達地址、聯繫電話,並明確送達方式.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為填寫的《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書》,視為當事人本人填寫。《 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書》中所填寫的當事人本人、委託訴訟代理人以及指定的訴訟文書收件人的地址,均為合法有效的送達地址。前述地址發生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的,仍以前述地址作為有效送達地址。

6.【 當事人本人送達地址的效力延伸 】 當事人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在一審中確認的當事人本人送達地址,可以作為二審、執行及再審程序中的送達地址,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書面變更送達地址的除外。

當事人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在審理或執行程序中所確認的本人送達地址,可以作為其同時期參加的其他案件的送達地址,但當事人在其他案件中已另行確認送達地址的除外。

7.【送達地址推定之一】 經人民法院告知,當事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明確或不存在,或當事人躲避、規避送達導致人民法院無法告知其確認送達地址的,按照以下方式確定送達地址:

(一)訴訟所涉合同、文件中對訴訟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地址為送達地址;

(二)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上訴狀、答辯狀、申請書等材料的,以材料中載明的當事人地址為送達地址;

(三)沒有前兩項規定的地址的,以當事人一年內進行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四)無以上情形的,以當事人一年內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8 .【送達地址推定之二】按照本意見第 7 條仍不能確定送達地址的,按照以下方式確定送達地址:

(一)委託訴訟代理人為律師或基層法律工作者的,以委託訴訟代理人所供職的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所為送達地址;

(二)自然人以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居民身份證信息中載明的住址、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

(三)法人、其他組織以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四)當事人指定訴訟文書收件人的,以該收件人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以及工作單位為送達地址。存在多個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一個送達地址。

9 .【故意躲避、規避送達】 當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送達意見》第八條規定的“躲避、規避送達”:

(一)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明確,但能通過電話方式聯繫,在人民法院電話通知後,拒不到指定地點領取訴訟文書,也不提供準確送達地址的;

(二)在人民法院公告送達期間,被公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辯狀、管轄異議或要求迴避等書面申請,但又未明確提供送達地址的;

(三)當事人在一案中不出現或者故意躲避,但在人民法院同期審理的其他案件中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且不提供送達地址的。

(四)其他故意躲避、規避送達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故意躲避、規避送達的情況記錄在案並附卷備查。

10 .【人民法院告知義務】 人民法院應當製作《送達地址確認重要事項告知書》 ,明確告知當事人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應當如實填寫送達地址以及拒不提供送達地址或填寫送達地址不明確、不存在的法律後果;

(二)當事人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及時、如實告知送達地址變更的情況,以及不告知變更情況的法律後果;

(三)按照當事人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確認的送達地址送達文書後,訴訟文書被退回的法律後果;

(四)其他應當告知當事人的事項。

11 .【 送達地址訴前確認制度 】 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向行政主管部門、行業自治組織、仲裁機構、訴前調解機構以及特定行業從業者發送工作建議等方式,引導相關當事人事前對發生糾紛時訴訟文書的送達地址、法律後果及送達地址變更後的通知程序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當事人在訴前對訴訟送達地址的約定,原則上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明確表示糾紛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後,該地址作為訴訟送達地址;

(二)明確送達地址變更時當事人應當履行通知義務的程序;

(三)明確約定因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後未及時通知對方和人民法院、當事人或指定接收人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時的法律後果。

12 .【 送達地址的訴前確認效力 】 當事人在民商事活動中明確約定了訴訟文書送達地址,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訴訟文書送達地址。

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確認了仲裁文書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本意見的規定,按照當事人在仲裁階段確認的送達地址確定訴訟文書送達地址。

公安機關、交警部門、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政調解機構等機關和組織處理調解民事糾紛過程中,當事人向以上機關和組織確認的送達地址,或者在調解協議中約定的送達地址,符合本意見第11條之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確認或約定的送達地址確定訴訟文書送達地址。

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確認的送達地址與前三款規定的送達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人民法院確認的送達地址為準。

13.【受送達人 · 自然人】 當事人為自然人的,受送達人為:

(一)當事人本人或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二)在當事人確認或人民法院推定的送達地址內,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住的成年家屬;

(三)當事人的委託訴訟代理人;

(四)當事人或其委託訴訟代理人指定的訴訟文書收件人。

14 .【受送達人 ·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當事人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受送達人為:

(一)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組織的主要負責人;

(二)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以及其他履行該單位收發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

(三)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指定的訴訟文書收件人;

(四)法定代表人(法人)或主要負責人(非法人組織)的委託訴訟代理人;

(五)法定代表人(法人)或主要負責人(非法人組織)或其委託訴訟代理人指定的訴訟文書收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法人、非法人組織的辦公地點、營業場所簽收訴訟文書的,視為送達。但有證據表明其不宜簽收的除外。

三、嚴格掌握各類送達方式的程序和標準

15.【直接送達 · 留置送達】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意見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2條規定的送達地址向受送達人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或者在遇見受送達人的任何場所向其直接送達,但本意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 《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之規定適用留置送達,能夠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的,應當拍照、錄像,並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情況後簽名。現場不適合拍照、錄像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註明送達情況。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有關基層組織代表,可以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人民調解委員會、便民訴訟網絡、鄉鎮司法所以及社區綜治組織等基層組織的工作人員。上述組織或組織代表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當事人的,不得作為留置送達的見證人。

16.【留置送達 · 見證人拒絕見證】 見證人不願簽字證明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時間和地點以及被邀請人不願見證的情形,將訴訟文書留在送達場所,即視為送達。能夠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的,應當拍照錄像,並將照片或錄像資料存入卷宗.

17.【郵寄送達 · 送達效力】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意見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11 條、第 12 條規定的送達地址向受送達人郵寄送達訴訟文書.

文書籤收之日視為送達之日.因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或因查無此人等原因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為送達之日.因投遞部門的原因導致訴訟文書未實際投遞或受送達人能夠證明自己在訴訟文書送達的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18.【電子送達 · 自願選擇】 受送達人同意適用電子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引導受送達人確認電子送達方式,並填寫當事人基本信息、手機號碼、傳真、電子郵箱、 QQ 、微信等電子碼址。

以當事人本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電子碼址作為優先收件地址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的電子碼址是備選地址;以委託訴訟代理人的電子碼址作為優先收件地址的,當事人本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電子碼址是備選地址。

人民法院按當事人同意的方式和指定的碼址成功發出了相關訴訟文書的,發出之日為送達之日。但確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因客觀原因未實際接收到相關訴訟文書的除外。

19.【電子送達 · 主動適用】受送達人未同意以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 QQ 、微信號等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向受送達人進行電子送達,受送達人已收悉的,視為送達。

受送達人收悉的情形包括:

(一)當事人直接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回覆人民法院表明其已經收到訴訟文書的;

(二)受送達人已經按照所送達的訴訟文書內容履行的;

(三)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和其他場合提及了所送達文書的內容的;

(四)符合確認收悉的其他情形。

20.【電子送達 · 電話送達】採用電話方式送達的,送達人員應將主叫被叫電話號碼、撥打時間和通話主要內容等記錄並存檔。具備條件的,應對通話進行錄音或公證備查。採用電話公證送達的,按照本院關於電話公證送達的相關規定辦理。

21.【電子送達 · 送達憑證】 人民法院採取電子送達方式的,應在案卷中記明,並按照《送達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做好相關圖文材料的備份。

22.【電子送達 · 推行路徑】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託四川法院網上訴訟服務中心,建立、完善電子送達平臺.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本院關於搭建律師事務所電子送達平臺的相關規定,與律師事務所簽署合作協議,推行電子送達。各級人民法院可以與仲裁機構、人民調解組織、行政調解機關等主體以及金融機構等類型化當事人,簽署推行司法文書電子送達合作協議,推行訴前電子送達確認。各級人民法院可以與公證機構合作,積極探索公證電子送達方式.

23.【公告送達 · 適用條件 · 排除適用】公告送達應當符合 《 民事訴訟法 》 第九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即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按照本意見可以確定送達地址的,一般不適用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 · 公告方式】公告送達可以採用張貼公告的方式,也可以採用在報紙、四川法院司法公開網公告送達平臺等載體刊登公告的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分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

(一)受送達人住所地在受案人民法院行政轄區內的,原則上採用張貼方式公告或網絡公告,必要時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報》或省級以上報紙上刊登公告;

(二)受送達人住所地在受案人民法院行政轄區外但在本省轄區內的,可以採取網絡公告或委託受送達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張貼公告,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報》或省級以上報紙上刊登公告;

(三)受送達人住所地不在本省轄區內的,可以採取網絡公告或在《人民法院報》 或省級以上報紙上刊登公告。

25【公告送達 · 網絡公告送達】人民法院在四川法院司法公開網公告送達平臺進行網絡公告送達的,按照本院關於網絡公告送達的相關規定辦理。

26.【公告送達 · 張貼公告】人民法院採用張貼方式公告的,應當在人民法院公告欄張貼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27.【委託送達 · 送達期限】人民法院按照 《 民事訴訟法 》 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委託省內其他人民法院送達的,委託法院應制作書面委託送達函。受託法院應在收到委託送達函 5 日內,向當事人進行送達。

受託法院將相關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後,應在3日內將送達回證寄回委託法院。

受託法院未能將相關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的,應在 3 日內將送達情況通過四川法院內網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反饋委託法。

四、準確認定送達效力擴張的具體情形

28 .【對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送達效力的擴張】人民法院通過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向公司送達訴訟文書,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視為向公司送達:

(一)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系案件當事人,且為自然人的,本人、本人的法定代理人簽收,以及本人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或本人指定的接收人簽收的;

(二)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系案件當事人,且為法人的,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及其他履行收發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簽收,以及該法人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或指定的接收人簽收的。

28.【關聯公司送達效力的擴張】 一方當事人系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的數個關聯公司,人民法院向其中任一公司送達訴訟文書,並通過該公司向其他關聯公司送達訴訟文書的,視為向全部關聯公司的當事人送達。

前款規定的關聯公司的同案委託訴訟代理人及其指定的接收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該公司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及其他履行收發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簽收訴訟文書的,視為送達。

29.【公司送達效力向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逆向擴張 】公司與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系同一案件的一方當事人,且訴訟利益一致的,人民法院向公司送達訴訟文書,並通過該公司向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送達訴訟文書的,視為向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送達。

五、其他問題

30.【解釋權限】本意見由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31.【生效時間 · 效力競合】本意見自 2017 年 9 月 26 日起施行。法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對相關事項另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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