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取得產權證,能確認所有權嗎?

法律 購房 裝修 房產 新浪樂居 新浪樂居 2017-09-25

在房屋沒有辦理產權證情形下,當事人是否可以請求法院對房屋權屬進行確認呢?審判實務中對此存在著不同的意見,並導致了諸多不同的司法判決。

2010年,劉先生因裝修急需現金,李先生建議他將有關房屋臨時過戶至李先生名下,以李先生名義辦理貸款,待劉先生還清貸款後再變更回他名下。隨後,雙方就上述約定簽訂了書面的《協議書》,約定該房屋歸劉先生所有,劉先生2012年還清貸款後,李先生配合他進行產權過戶變更。但後來,該房屋被拆遷,回遷的房屋尚未辦理產權登記,且李先生認為其為合法有效的房屋權利人。為此,劉先生將李先生訴至法院,並向法院提交水電物業繳費票據、銀行按揭貸款存摺原件、房屋鑰匙等,請求確認該房屋的回遷房歸劉先生所有。李先生辯稱,因該房屋已登記在其名下,且回遷房無產權登記,法院無權確認該房屋的歸屬。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未辦理產權的房屋是否可以進行物權確認。本案系因未辦理產權手續引發的所有權確認糾紛。首先,根據我國《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但產權證在訴訟中只是認定事實的優勢證據之一,不是認定房屋權屬的證據。對於房產屬權的認定,應通過產權登記背後的原因行為等來綜合認定,若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房產證上載明的所有權人並非實際所有權人的話,則法院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綜合各種證據情況來進行最終司法認定與裁判。

其次,未取得產權登記的房屋與違章違法建築有本質的區分,根據《民法通則》等規定,未取得產權登記並不影響對其所有權的確認。最後,房屋登記行為本身不賦予權利或者免除義務,也不創設權利或者剝奪權利。房屋所有權證只是行政機關審查申請人提供的登記材料的結果,給予申請人作為產權的證明。

結合本案,經審理查明,劉先生向法院提供了當初雙方簽署的《協議書》、水電物業繳費票據、銀行按揭貸款存摺原件、房屋鑰匙等證據,以證明其實際繳納該房貸款並實際居住使用,儘管該房屋回遷後的房屋尚未辦理產權登記,但從原因行為等綜合考量,法院認定劉先生是該房屋回遷後房屋的真正權利人,最終,法院支持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我建議,首先,權利人應儘快啟動房屋產權確權或變更登記手續,以在法律上將房屋確認給權利人;其次,對購房者而言,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房屋往往存在規劃不全、超建或一房多賣等情形,因此,購房者務必要謹慎,即使出賣人作出承諾或聲明等,仍無法有效保障購房者權利的確定,故此類交易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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