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結婚一年,就因爭吵不斷而協議離婚。婚是離了,可麻煩事還是不少,男方張鵬是殘疾人,沒有正式工作,家境也很困難,當初為了結婚,張家不僅花光積蓄還借了不少錢,給了女方家拿了4萬元彩禮,還有2萬多鑽戒等費用。離婚了,負債的張家想要回彩禮錢,這事能行麼?
張鵬和鄭梅經人介紹相識,相識之初,張鵬的父母就如實將兒子身體有殘疾的情況告知了鄭梅。鄭梅及其家人同意後,兩人很快就登記結婚了。
談婚論嫁時,鄭家要求張家給付彩禮4萬,旅遊、買鑽戒等費用2萬元。雖然家境貧困,為了兒子結婚,張家還是拿出了家裡的積蓄,又跟親戚借了點錢,湊齊這6萬元。
然而婚後,小夫妻的生活卻並不平靜,
經常因瑣事爭吵,
鄭梅還曾因此離家不回,
後經人調和後才回家繼續過日子。
但雙方的矛盾仍在不斷激化,
最終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
婚離了,但債務可不會消失。沒有正式工作的張鵬,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小時候做過手術,直到現在也得年年複查,並需要二次手術。他的母親也體弱多病,常年需要住院治療。
為了維持生活,張家找到鄭家,
希望能夠歸還彩禮錢,但被拒絕。
無奈之下,張家人找到道里區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法援中心指派律師代理此案。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張鵬與鄭梅達成和解,鄭家將2萬元彩禮金退還給了張家。
律師說法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確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小夫妻結婚一年,就因爭吵不斷而協議離婚。婚是離了,可麻煩事還是不少,男方張鵬是殘疾人,沒有正式工作,家境也很困難,當初為了結婚,張家不僅花光積蓄還借了不少錢,給了女方家拿了4萬元彩禮,還有2萬多鑽戒等費用。離婚了,負債的張家想要回彩禮錢,這事能行麼?
張鵬和鄭梅經人介紹相識,相識之初,張鵬的父母就如實將兒子身體有殘疾的情況告知了鄭梅。鄭梅及其家人同意後,兩人很快就登記結婚了。
談婚論嫁時,鄭家要求張家給付彩禮4萬,旅遊、買鑽戒等費用2萬元。雖然家境貧困,為了兒子結婚,張家還是拿出了家裡的積蓄,又跟親戚借了點錢,湊齊這6萬元。
然而婚後,小夫妻的生活卻並不平靜,
經常因瑣事爭吵,
鄭梅還曾因此離家不回,
後經人調和後才回家繼續過日子。
但雙方的矛盾仍在不斷激化,
最終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
婚離了,但債務可不會消失。沒有正式工作的張鵬,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小時候做過手術,直到現在也得年年複查,並需要二次手術。他的母親也體弱多病,常年需要住院治療。
為了維持生活,張家找到鄭家,
希望能夠歸還彩禮錢,但被拒絕。
無奈之下,張家人找到道里區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法援中心指派律師代理此案。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張鵬與鄭梅達成和解,鄭家將2萬元彩禮金退還給了張家。
律師說法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確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來源:哈爾濱新聞網
馬思聰 記者:劉茜艾
編輯:馬雲鵬
"小夫妻結婚一年,就因爭吵不斷而協議離婚。婚是離了,可麻煩事還是不少,男方張鵬是殘疾人,沒有正式工作,家境也很困難,當初為了結婚,張家不僅花光積蓄還借了不少錢,給了女方家拿了4萬元彩禮,還有2萬多鑽戒等費用。離婚了,負債的張家想要回彩禮錢,這事能行麼?
張鵬和鄭梅經人介紹相識,相識之初,張鵬的父母就如實將兒子身體有殘疾的情況告知了鄭梅。鄭梅及其家人同意後,兩人很快就登記結婚了。
談婚論嫁時,鄭家要求張家給付彩禮4萬,旅遊、買鑽戒等費用2萬元。雖然家境貧困,為了兒子結婚,張家還是拿出了家裡的積蓄,又跟親戚借了點錢,湊齊這6萬元。
然而婚後,小夫妻的生活卻並不平靜,
經常因瑣事爭吵,
鄭梅還曾因此離家不回,
後經人調和後才回家繼續過日子。
但雙方的矛盾仍在不斷激化,
最終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
婚離了,但債務可不會消失。沒有正式工作的張鵬,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小時候做過手術,直到現在也得年年複查,並需要二次手術。他的母親也體弱多病,常年需要住院治療。
為了維持生活,張家找到鄭家,
希望能夠歸還彩禮錢,但被拒絕。
無奈之下,張家人找到道里區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法援中心指派律師代理此案。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張鵬與鄭梅達成和解,鄭家將2萬元彩禮金退還給了張家。
律師說法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確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來源:哈爾濱新聞網
馬思聰 記者:劉茜艾
編輯:馬雲鵬
"小夫妻結婚一年,就因爭吵不斷而協議離婚。婚是離了,可麻煩事還是不少,男方張鵬是殘疾人,沒有正式工作,家境也很困難,當初為了結婚,張家不僅花光積蓄還借了不少錢,給了女方家拿了4萬元彩禮,還有2萬多鑽戒等費用。離婚了,負債的張家想要回彩禮錢,這事能行麼?
張鵬和鄭梅經人介紹相識,相識之初,張鵬的父母就如實將兒子身體有殘疾的情況告知了鄭梅。鄭梅及其家人同意後,兩人很快就登記結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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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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