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無故被開除,千萬不能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 經濟 職場 勞動者法律諮詢中心 2018-11-30

趙女士是一家電子廠的員工,兢兢業業在這家電子廠工作了二十零九個月年,可是一年前卻無故被開除,公司給出的理由是,工廠內部人員需要調整。廠裡的領導找到了趙女士,給的條件是,補償趙女士48000元的補償,然後雙方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關係,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趙女士一念之差,接受了這個條件。便開始漫漫的官司之路。

依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工作了多少年,就要補償員工多少個月的工資。趙女士平均一個月工資為4000元,公司補償48000其實只是十二個月的工資。趙女士由於不瞭解勞動法,接受了條件,後來瞭解到,電子廠應該再補償差額36,000元及其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18,000元。於是找到電子廠,請求補償,電子廠就以已經解除勞動合同為由,不給補償。

於是趙女士申請仲裁,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趙女士以為自己肯定會贏,誰知道不到一個月下來,趙女士就輸掉了官司,趙女士不服,連著起訴,經過一審二審,都輸掉了官司,理由很簡單,電子廠屬於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在電子廠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電子廠已經支付給了趙女士1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48,000元,再次要求電子廠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趙女士不服,申請再審,一直到省高院,才重新改判,省高院給的理由是,本案中勞動者提起仲裁,請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差額及額外經濟補償金,表明其與用人單位就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未達成一致,故本案不能視為由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省高院沒有機械的使用法條,最後維護了趙女士的合法權益。趙女士雖然贏得了官司,但也耗費了巨大的精力和時間。但人活一口氣,總歸結局是好的。不過這也告訴我們,學一點法律知識多麼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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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無故被開除,千萬不能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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