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法律真的拿你沒辦法嗎?'

法律 刑法 民法 深圳 濟南 上海 法律讀庫 2019-07-23
""高空拋物,法律真的拿你沒辦法嗎?

作者:風谷 來源公號:崇明檢察

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廣義的高空拋物包括建築物以及其上附著物自行脫落致害的情況和人為拋擲墜落物品致害的情況。在“上海陋習排行榜”中,它與“亂扔垃圾”齊名,排名第二。

目前,各地發生的案件中,從高樓拋下或墜落的物品五花八門,小到螺絲、鐵釘、蘋果、瓷磚,大到菸灰缸、菜刀、切菜板等,甚至有扔狗貓和糞便的。這些物品在重力的加持下,從高層呼嘯而至,“從天而降”,不僅威脅市民生命安全,還汙染生態環境、危害公共秩序。高空拋物雖屢遭詬病,屢被處理,但此類事件仍層出不窮。

6月13日

深圳市福田區京基御景華城,一名五歲男童被高空墜落的玻璃窗砸中。6月16日,男童搶救無效遺憾離世。

6月22日

深圳市南山地鐵站D出口附近,光彩新世紀家園樓下人行道上一塊健身用槓鈴片墜落,致路人李某(女,36歲)頭部受傷。

7月6日

在深圳市龍華區一位6歲女童被樓上掉下的瓶子砸中頭部,血流不止。隨後女童被父母送往附近社康醫治,但因傷口太深社康無法治療,遂被送往龍華人民醫院救治。

7月12日

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分局匡山派出所接到報警稱,7月11日中午12時許,有人在樓上扔下一把菜刀,兩把尖刀。讓人揪心的是菜刀掉落的同時,正有一位老人帶著孫子剛進單元門。

在上海,5月份以來,12345熱線所有含“高空拋物”關鍵詞的投訴總量呈明顯上升態勢。如今7月剛過半,當月投訴量已達200餘條,和6月的總量相差無幾。

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如何承擔呢

近期,濟南“三把刀案”與深圳“高空墜狗案”使得“高空拋物”再次引發網友熱議,高空拋物屢禁不止的背後存在行為人道德修養不高的因素,也有行為人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大多數高空拋物者圖一時之便,心存僥倖。殊不知造成一定損害之後,小則受到道德譴責、輿論壓力,大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是被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針對高空拋物的法律規制手段主要集中在私法領域,其法律依據在於《侵權責任法》第85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87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在87條所規定的高空拋物或者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案件中,在高層建築物中作出拋物行為的人或發生墜物的建築物使用人是侵權人。如果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就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就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受害人進行補償。

這是基於高空拋物查證困難的現實考慮,在無法證明侵權人的時候,以民法公平原則為前提對被害人予補償,不能讓受害人“流血又流淚”。《民法通則》第126條也以過錯推定的原則規定了物件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並遵循相同的解釋路徑。

當然如果認為高空拋物的行為人僅僅承擔民事責任是狹隘的,除了民事侵權之外,也有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

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2016年9月的一份判決顯示,劉某及僱員向某在安裝窗戶時,由於劉某不按規範操作致使正在安裝的一扇窗戶從高空墜落,砸中行人王某,致其當場死亡。法院認為,劉某在施工操作時因疏忽大意,導致高空墜物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2017年8月的一份判決顯示,陳某在幫人清運雜物中,將拆好的木板從三樓陽臺扔下,砸中路經此處的被害人伍某。法院認為,陳某應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卻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其實,“高空拋物”可以入刑本是“常識”。如果行為人故意從高空拋物砸人並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顯然屬於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且不說故意砸人造成輕傷以上後果,或者故意造成財產損害五千元以上者,構成故意犯罪,就算不是故意砸人砸物,從人流量大的高空拋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亦或已經造成嚴重後果),仍然可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的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是對自己危害行為的放任屬於間接故意,同樣構成故意犯罪。濟南“三把刀”案便是以涉嫌該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高空拋物,法律真的拿你沒辦法嗎?

作者:風谷 來源公號:崇明檢察

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廣義的高空拋物包括建築物以及其上附著物自行脫落致害的情況和人為拋擲墜落物品致害的情況。在“上海陋習排行榜”中,它與“亂扔垃圾”齊名,排名第二。

目前,各地發生的案件中,從高樓拋下或墜落的物品五花八門,小到螺絲、鐵釘、蘋果、瓷磚,大到菸灰缸、菜刀、切菜板等,甚至有扔狗貓和糞便的。這些物品在重力的加持下,從高層呼嘯而至,“從天而降”,不僅威脅市民生命安全,還汙染生態環境、危害公共秩序。高空拋物雖屢遭詬病,屢被處理,但此類事件仍層出不窮。

6月13日

深圳市福田區京基御景華城,一名五歲男童被高空墜落的玻璃窗砸中。6月16日,男童搶救無效遺憾離世。

6月22日

深圳市南山地鐵站D出口附近,光彩新世紀家園樓下人行道上一塊健身用槓鈴片墜落,致路人李某(女,36歲)頭部受傷。

7月6日

在深圳市龍華區一位6歲女童被樓上掉下的瓶子砸中頭部,血流不止。隨後女童被父母送往附近社康醫治,但因傷口太深社康無法治療,遂被送往龍華人民醫院救治。

7月12日

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分局匡山派出所接到報警稱,7月11日中午12時許,有人在樓上扔下一把菜刀,兩把尖刀。讓人揪心的是菜刀掉落的同時,正有一位老人帶著孫子剛進單元門。

在上海,5月份以來,12345熱線所有含“高空拋物”關鍵詞的投訴總量呈明顯上升態勢。如今7月剛過半,當月投訴量已達200餘條,和6月的總量相差無幾。

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如何承擔呢

近期,濟南“三把刀案”與深圳“高空墜狗案”使得“高空拋物”再次引發網友熱議,高空拋物屢禁不止的背後存在行為人道德修養不高的因素,也有行為人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大多數高空拋物者圖一時之便,心存僥倖。殊不知造成一定損害之後,小則受到道德譴責、輿論壓力,大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是被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針對高空拋物的法律規制手段主要集中在私法領域,其法律依據在於《侵權責任法》第85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87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在87條所規定的高空拋物或者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案件中,在高層建築物中作出拋物行為的人或發生墜物的建築物使用人是侵權人。如果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就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就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受害人進行補償。

這是基於高空拋物查證困難的現實考慮,在無法證明侵權人的時候,以民法公平原則為前提對被害人予補償,不能讓受害人“流血又流淚”。《民法通則》第126條也以過錯推定的原則規定了物件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並遵循相同的解釋路徑。

當然如果認為高空拋物的行為人僅僅承擔民事責任是狹隘的,除了民事侵權之外,也有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

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2016年9月的一份判決顯示,劉某及僱員向某在安裝窗戶時,由於劉某不按規範操作致使正在安裝的一扇窗戶從高空墜落,砸中行人王某,致其當場死亡。法院認為,劉某在施工操作時因疏忽大意,導致高空墜物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2017年8月的一份判決顯示,陳某在幫人清運雜物中,將拆好的木板從三樓陽臺扔下,砸中路經此處的被害人伍某。法院認為,陳某應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卻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其實,“高空拋物”可以入刑本是“常識”。如果行為人故意從高空拋物砸人並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顯然屬於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且不說故意砸人造成輕傷以上後果,或者故意造成財產損害五千元以上者,構成故意犯罪,就算不是故意砸人砸物,從人流量大的高空拋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亦或已經造成嚴重後果),仍然可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的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是對自己危害行為的放任屬於間接故意,同樣構成故意犯罪。濟南“三把刀”案便是以涉嫌該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高空拋物,法律真的拿你沒辦法嗎?

如何區分行為人是故意還是過失呢

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的高空拋物案件中行為人的主觀是不存在故意的。如所周知,故意和過失的核心區別就在於對於結果發生所持有態度的不同,對危害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是故意;反之,對結果持否定態度的是過失。在大多數情況下,即使高空拋物者在拋擲物品時是故意為之,但是對此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也是不願看到的。

因而當高空拋物造成路人受傷或者死亡,這種結果往往是由於拋物者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嚴重結果的發生,應當追究拋物者的刑事責任。肇事者可能被判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所以,高空拋物在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以及高空拋物者的主觀惡意程度,可能涉及的犯罪和承擔的刑事責任有: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重傷、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而高空拋物承擔的責任多為民事責任,即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5條、第87條的規定,以及《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高空拋物,法律真的拿你沒辦法嗎?

作者:風谷 來源公號:崇明檢察

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廣義的高空拋物包括建築物以及其上附著物自行脫落致害的情況和人為拋擲墜落物品致害的情況。在“上海陋習排行榜”中,它與“亂扔垃圾”齊名,排名第二。

目前,各地發生的案件中,從高樓拋下或墜落的物品五花八門,小到螺絲、鐵釘、蘋果、瓷磚,大到菸灰缸、菜刀、切菜板等,甚至有扔狗貓和糞便的。這些物品在重力的加持下,從高層呼嘯而至,“從天而降”,不僅威脅市民生命安全,還汙染生態環境、危害公共秩序。高空拋物雖屢遭詬病,屢被處理,但此類事件仍層出不窮。

6月13日

深圳市福田區京基御景華城,一名五歲男童被高空墜落的玻璃窗砸中。6月16日,男童搶救無效遺憾離世。

6月22日

深圳市南山地鐵站D出口附近,光彩新世紀家園樓下人行道上一塊健身用槓鈴片墜落,致路人李某(女,36歲)頭部受傷。

7月6日

在深圳市龍華區一位6歲女童被樓上掉下的瓶子砸中頭部,血流不止。隨後女童被父母送往附近社康醫治,但因傷口太深社康無法治療,遂被送往龍華人民醫院救治。

7月12日

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分局匡山派出所接到報警稱,7月11日中午12時許,有人在樓上扔下一把菜刀,兩把尖刀。讓人揪心的是菜刀掉落的同時,正有一位老人帶著孫子剛進單元門。

在上海,5月份以來,12345熱線所有含“高空拋物”關鍵詞的投訴總量呈明顯上升態勢。如今7月剛過半,當月投訴量已達200餘條,和6月的總量相差無幾。

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如何承擔呢

近期,濟南“三把刀案”與深圳“高空墜狗案”使得“高空拋物”再次引發網友熱議,高空拋物屢禁不止的背後存在行為人道德修養不高的因素,也有行為人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大多數高空拋物者圖一時之便,心存僥倖。殊不知造成一定損害之後,小則受到道德譴責、輿論壓力,大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是被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針對高空拋物的法律規制手段主要集中在私法領域,其法律依據在於《侵權責任法》第85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87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在87條所規定的高空拋物或者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案件中,在高層建築物中作出拋物行為的人或發生墜物的建築物使用人是侵權人。如果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就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就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受害人進行補償。

這是基於高空拋物查證困難的現實考慮,在無法證明侵權人的時候,以民法公平原則為前提對被害人予補償,不能讓受害人“流血又流淚”。《民法通則》第126條也以過錯推定的原則規定了物件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並遵循相同的解釋路徑。

當然如果認為高空拋物的行為人僅僅承擔民事責任是狹隘的,除了民事侵權之外,也有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

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2016年9月的一份判決顯示,劉某及僱員向某在安裝窗戶時,由於劉某不按規範操作致使正在安裝的一扇窗戶從高空墜落,砸中行人王某,致其當場死亡。法院認為,劉某在施工操作時因疏忽大意,導致高空墜物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2017年8月的一份判決顯示,陳某在幫人清運雜物中,將拆好的木板從三樓陽臺扔下,砸中路經此處的被害人伍某。法院認為,陳某應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卻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其實,“高空拋物”可以入刑本是“常識”。如果行為人故意從高空拋物砸人並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顯然屬於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且不說故意砸人造成輕傷以上後果,或者故意造成財產損害五千元以上者,構成故意犯罪,就算不是故意砸人砸物,從人流量大的高空拋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亦或已經造成嚴重後果),仍然可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的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是對自己危害行為的放任屬於間接故意,同樣構成故意犯罪。濟南“三把刀”案便是以涉嫌該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高空拋物,法律真的拿你沒辦法嗎?

如何區分行為人是故意還是過失呢

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的高空拋物案件中行為人的主觀是不存在故意的。如所周知,故意和過失的核心區別就在於對於結果發生所持有態度的不同,對危害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是故意;反之,對結果持否定態度的是過失。在大多數情況下,即使高空拋物者在拋擲物品時是故意為之,但是對此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也是不願看到的。

因而當高空拋物造成路人受傷或者死亡,這種結果往往是由於拋物者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嚴重結果的發生,應當追究拋物者的刑事責任。肇事者可能被判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所以,高空拋物在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以及高空拋物者的主觀惡意程度,可能涉及的犯罪和承擔的刑事責任有: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重傷、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而高空拋物承擔的責任多為民事責任,即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5條、第87條的規定,以及《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高空拋物,法律真的拿你沒辦法嗎?

那如何預防高空拋物呢

法律是社會的底線,刑法更是最後一道防線。作為法律人,我們不願看到血淋淋的案件發生,也不想用嚴酷的刑罰來懲罰犯罪者,因為再多的懲罰也不能彌補受害者的痛。面對高空拋物,所以我們可以借鑑一些城市的做法開展預防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點:

第一,機防。例如,浙江杭州餘杭區昌運裡小區安裝了47個仰拍攝像頭,其目的就是為了監控高空拋物。這些廣角攝像頭設置在每幢樓南北兩側的地面立杆上,呈60至80度角仰拍,正好可以將整幢樓的窗戶和陽臺納入拍攝範圍,而特定角度拍攝不會侵犯住戶隱私。

第二,人防。例如西安某小區近日成立了一支“媽媽防空隊”,對相關事件進行拍照錄像、留取證據等。據報道,這支“防空隊”已形成一定震懾力。

第三,己防。個人要增強安全意識,出門要注意人身安全,提防高空墜物,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高空拋物,法律真的拿你沒辦法嗎?

作者:風谷 來源公號:崇明檢察

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廣義的高空拋物包括建築物以及其上附著物自行脫落致害的情況和人為拋擲墜落物品致害的情況。在“上海陋習排行榜”中,它與“亂扔垃圾”齊名,排名第二。

目前,各地發生的案件中,從高樓拋下或墜落的物品五花八門,小到螺絲、鐵釘、蘋果、瓷磚,大到菸灰缸、菜刀、切菜板等,甚至有扔狗貓和糞便的。這些物品在重力的加持下,從高層呼嘯而至,“從天而降”,不僅威脅市民生命安全,還汙染生態環境、危害公共秩序。高空拋物雖屢遭詬病,屢被處理,但此類事件仍層出不窮。

6月13日

深圳市福田區京基御景華城,一名五歲男童被高空墜落的玻璃窗砸中。6月16日,男童搶救無效遺憾離世。

6月22日

深圳市南山地鐵站D出口附近,光彩新世紀家園樓下人行道上一塊健身用槓鈴片墜落,致路人李某(女,36歲)頭部受傷。

7月6日

在深圳市龍華區一位6歲女童被樓上掉下的瓶子砸中頭部,血流不止。隨後女童被父母送往附近社康醫治,但因傷口太深社康無法治療,遂被送往龍華人民醫院救治。

7月12日

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分局匡山派出所接到報警稱,7月11日中午12時許,有人在樓上扔下一把菜刀,兩把尖刀。讓人揪心的是菜刀掉落的同時,正有一位老人帶著孫子剛進單元門。

在上海,5月份以來,12345熱線所有含“高空拋物”關鍵詞的投訴總量呈明顯上升態勢。如今7月剛過半,當月投訴量已達200餘條,和6月的總量相差無幾。

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如何承擔呢

近期,濟南“三把刀案”與深圳“高空墜狗案”使得“高空拋物”再次引發網友熱議,高空拋物屢禁不止的背後存在行為人道德修養不高的因素,也有行為人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大多數高空拋物者圖一時之便,心存僥倖。殊不知造成一定損害之後,小則受到道德譴責、輿論壓力,大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是被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針對高空拋物的法律規制手段主要集中在私法領域,其法律依據在於《侵權責任法》第85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87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在87條所規定的高空拋物或者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案件中,在高層建築物中作出拋物行為的人或發生墜物的建築物使用人是侵權人。如果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就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就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受害人進行補償。

這是基於高空拋物查證困難的現實考慮,在無法證明侵權人的時候,以民法公平原則為前提對被害人予補償,不能讓受害人“流血又流淚”。《民法通則》第126條也以過錯推定的原則規定了物件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並遵循相同的解釋路徑。

當然如果認為高空拋物的行為人僅僅承擔民事責任是狹隘的,除了民事侵權之外,也有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

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2016年9月的一份判決顯示,劉某及僱員向某在安裝窗戶時,由於劉某不按規範操作致使正在安裝的一扇窗戶從高空墜落,砸中行人王某,致其當場死亡。法院認為,劉某在施工操作時因疏忽大意,導致高空墜物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2017年8月的一份判決顯示,陳某在幫人清運雜物中,將拆好的木板從三樓陽臺扔下,砸中路經此處的被害人伍某。法院認為,陳某應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卻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其實,“高空拋物”可以入刑本是“常識”。如果行為人故意從高空拋物砸人並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顯然屬於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且不說故意砸人造成輕傷以上後果,或者故意造成財產損害五千元以上者,構成故意犯罪,就算不是故意砸人砸物,從人流量大的高空拋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亦或已經造成嚴重後果),仍然可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的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是對自己危害行為的放任屬於間接故意,同樣構成故意犯罪。濟南“三把刀”案便是以涉嫌該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高空拋物,法律真的拿你沒辦法嗎?

如何區分行為人是故意還是過失呢

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的高空拋物案件中行為人的主觀是不存在故意的。如所周知,故意和過失的核心區別就在於對於結果發生所持有態度的不同,對危害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是故意;反之,對結果持否定態度的是過失。在大多數情況下,即使高空拋物者在拋擲物品時是故意為之,但是對此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也是不願看到的。

因而當高空拋物造成路人受傷或者死亡,這種結果往往是由於拋物者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嚴重結果的發生,應當追究拋物者的刑事責任。肇事者可能被判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所以,高空拋物在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以及高空拋物者的主觀惡意程度,可能涉及的犯罪和承擔的刑事責任有: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重傷、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而高空拋物承擔的責任多為民事責任,即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5條、第87條的規定,以及《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高空拋物,法律真的拿你沒辦法嗎?

那如何預防高空拋物呢

法律是社會的底線,刑法更是最後一道防線。作為法律人,我們不願看到血淋淋的案件發生,也不想用嚴酷的刑罰來懲罰犯罪者,因為再多的懲罰也不能彌補受害者的痛。面對高空拋物,所以我們可以借鑑一些城市的做法開展預防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點:

第一,機防。例如,浙江杭州餘杭區昌運裡小區安裝了47個仰拍攝像頭,其目的就是為了監控高空拋物。這些廣角攝像頭設置在每幢樓南北兩側的地面立杆上,呈60至80度角仰拍,正好可以將整幢樓的窗戶和陽臺納入拍攝範圍,而特定角度拍攝不會侵犯住戶隱私。

第二,人防。例如西安某小區近日成立了一支“媽媽防空隊”,對相關事件進行拍照錄像、留取證據等。據報道,這支“防空隊”已形成一定震懾力。

第三,己防。個人要增強安全意識,出門要注意人身安全,提防高空墜物,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高空拋物,法律真的拿你沒辦法嗎?

我們希望抬頭看到的是藍天,而不是飛來的橫禍。

"高空拋物,法律真的拿你沒辦法嗎?

作者:風谷 來源公號:崇明檢察

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廣義的高空拋物包括建築物以及其上附著物自行脫落致害的情況和人為拋擲墜落物品致害的情況。在“上海陋習排行榜”中,它與“亂扔垃圾”齊名,排名第二。

目前,各地發生的案件中,從高樓拋下或墜落的物品五花八門,小到螺絲、鐵釘、蘋果、瓷磚,大到菸灰缸、菜刀、切菜板等,甚至有扔狗貓和糞便的。這些物品在重力的加持下,從高層呼嘯而至,“從天而降”,不僅威脅市民生命安全,還汙染生態環境、危害公共秩序。高空拋物雖屢遭詬病,屢被處理,但此類事件仍層出不窮。

6月13日

深圳市福田區京基御景華城,一名五歲男童被高空墜落的玻璃窗砸中。6月16日,男童搶救無效遺憾離世。

6月22日

深圳市南山地鐵站D出口附近,光彩新世紀家園樓下人行道上一塊健身用槓鈴片墜落,致路人李某(女,36歲)頭部受傷。

7月6日

在深圳市龍華區一位6歲女童被樓上掉下的瓶子砸中頭部,血流不止。隨後女童被父母送往附近社康醫治,但因傷口太深社康無法治療,遂被送往龍華人民醫院救治。

7月12日

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分局匡山派出所接到報警稱,7月11日中午12時許,有人在樓上扔下一把菜刀,兩把尖刀。讓人揪心的是菜刀掉落的同時,正有一位老人帶著孫子剛進單元門。

在上海,5月份以來,12345熱線所有含“高空拋物”關鍵詞的投訴總量呈明顯上升態勢。如今7月剛過半,當月投訴量已達200餘條,和6月的總量相差無幾。

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如何承擔呢

近期,濟南“三把刀案”與深圳“高空墜狗案”使得“高空拋物”再次引發網友熱議,高空拋物屢禁不止的背後存在行為人道德修養不高的因素,也有行為人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大多數高空拋物者圖一時之便,心存僥倖。殊不知造成一定損害之後,小則受到道德譴責、輿論壓力,大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是被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針對高空拋物的法律規制手段主要集中在私法領域,其法律依據在於《侵權責任法》第85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87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在87條所規定的高空拋物或者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案件中,在高層建築物中作出拋物行為的人或發生墜物的建築物使用人是侵權人。如果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就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就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受害人進行補償。

這是基於高空拋物查證困難的現實考慮,在無法證明侵權人的時候,以民法公平原則為前提對被害人予補償,不能讓受害人“流血又流淚”。《民法通則》第126條也以過錯推定的原則規定了物件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並遵循相同的解釋路徑。

當然如果認為高空拋物的行為人僅僅承擔民事責任是狹隘的,除了民事侵權之外,也有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

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2016年9月的一份判決顯示,劉某及僱員向某在安裝窗戶時,由於劉某不按規範操作致使正在安裝的一扇窗戶從高空墜落,砸中行人王某,致其當場死亡。法院認為,劉某在施工操作時因疏忽大意,導致高空墜物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2017年8月的一份判決顯示,陳某在幫人清運雜物中,將拆好的木板從三樓陽臺扔下,砸中路經此處的被害人伍某。法院認為,陳某應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卻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其實,“高空拋物”可以入刑本是“常識”。如果行為人故意從高空拋物砸人並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顯然屬於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且不說故意砸人造成輕傷以上後果,或者故意造成財產損害五千元以上者,構成故意犯罪,就算不是故意砸人砸物,從人流量大的高空拋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亦或已經造成嚴重後果),仍然可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的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是對自己危害行為的放任屬於間接故意,同樣構成故意犯罪。濟南“三把刀”案便是以涉嫌該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高空拋物,法律真的拿你沒辦法嗎?

如何區分行為人是故意還是過失呢

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的高空拋物案件中行為人的主觀是不存在故意的。如所周知,故意和過失的核心區別就在於對於結果發生所持有態度的不同,對危害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是故意;反之,對結果持否定態度的是過失。在大多數情況下,即使高空拋物者在拋擲物品時是故意為之,但是對此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也是不願看到的。

因而當高空拋物造成路人受傷或者死亡,這種結果往往是由於拋物者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嚴重結果的發生,應當追究拋物者的刑事責任。肇事者可能被判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所以,高空拋物在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以及高空拋物者的主觀惡意程度,可能涉及的犯罪和承擔的刑事責任有: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重傷、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而高空拋物承擔的責任多為民事責任,即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5條、第87條的規定,以及《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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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何預防高空拋物呢

法律是社會的底線,刑法更是最後一道防線。作為法律人,我們不願看到血淋淋的案件發生,也不想用嚴酷的刑罰來懲罰犯罪者,因為再多的懲罰也不能彌補受害者的痛。面對高空拋物,所以我們可以借鑑一些城市的做法開展預防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點:

第一,機防。例如,浙江杭州餘杭區昌運裡小區安裝了47個仰拍攝像頭,其目的就是為了監控高空拋物。這些廣角攝像頭設置在每幢樓南北兩側的地面立杆上,呈60至80度角仰拍,正好可以將整幢樓的窗戶和陽臺納入拍攝範圍,而特定角度拍攝不會侵犯住戶隱私。

第二,人防。例如西安某小區近日成立了一支“媽媽防空隊”,對相關事件進行拍照錄像、留取證據等。據報道,這支“防空隊”已形成一定震懾力。

第三,己防。個人要增強安全意識,出門要注意人身安全,提防高空墜物,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高空拋物,法律真的拿你沒辦法嗎?

我們希望抬頭看到的是藍天,而不是飛來的橫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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