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羅董禧與潘美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法律 法制 社會 新華網 2017-06-18

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

(2017)粵0115執1837號之一

潘美娟:

關於羅董禧與潘美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粵0115民初3398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本院無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執行人潘美娟送達。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現向被執行人潘美娟公告送達本案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潘美娟在收到本通知書後立即履行向申請執行人羅董禧歸還借款本金28.8萬元和支付利息(從2015年4月21日起以月利率2%計算至本金清還止)的義務,本案執行費4220元由被執行人潘美娟承擔。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經辦法官:卓劍鋒 電話:020-83007140 送達人:李楚澤 電話:020-8300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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