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後,婆婆拿出一張借條,要兒媳還錢

夫妻倆鬧分居,

不想婆婆也來"湊熱鬧"

把兩人告上法庭,

要求夫妻二人共同歸還欠款。


夫妻分居後,婆婆拿出一張借條,要兒媳還錢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這起上訴案件,對鄧女士請求張先生(兒子)、徐女士(兒媳)共同歸還借款 15 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婆婆持兒子借條讓媳婦還"養老錢"

張先生和徐女士婚後因感情不睦而分居,

可讓徐女士沒料到的是,

幾個月後,

婆婆鄧女士將自己和丈夫告上法庭,

稱兒子向其借了 15 萬元未還,

要求夫妻二人共同歸還欠款。


夫妻分居後,婆婆拿出一張借條,要兒媳還錢


夫妻分居後,婆婆拿出一張借條,要兒媳還錢


鄧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兩張借條。

原來,兒子張先生在和徐女士結婚後,

向鄧女士出具借條一張,

金額為 15 萬元。

在借條出具當日,

鄧女士向張先生轉賬 15 萬元,

這筆錢被張先生用以歸還信用卡。

一審法院認為,

張先生向鄧女士借款後理應履行還款義務。現有證據表明,張先生借款目的是信用卡還款及日常消費,且從消費項目及金額來看未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範圍,故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認定該筆借款屬夫妻共同債務,鄧女士要求徐女士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一審宣判後徐女士不服,

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

請求依法撤銷兩案的一審判決,

改判駁回鄧女士對徐女士的訴訟請求。


夫妻分居後,婆婆拿出一張借條,要兒媳還錢


徐女士認為,

涉訴兩筆錢並非借款,

丈夫和婆婆沒有就"借貸"達成合意,

且丈夫每月收入不低,

維持日常開支綽綽有餘,

沒有借貸的必要。

兒子婚前給母親轉賬 150 萬

二審期間,徐女士向法院申請調查張先生、鄧女士名下的銀行賬戶明細情況。調查顯示,在和徐女士結婚之前,張先生名下銀行賬戶共轉賬 150 萬元至鄧女士賬戶。結合這一事實,徐女士對張先生出具借條的真實性提出質疑。

鄧女士辯稱,兩筆借款是張先生因為舉辦婚禮資金不足向其的借款,有轉賬事實及借條證明,張先生對此予以確認。至於婚前的大額轉賬,張先生認為與本案無關。

上海二中院認為,

首先,涉案是張先生在與徐女士婚後出具,基於當事人間的身份關係,為明確錢款的性質,在出具借條時應當得到共同債務人徐女士的確認,但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這一事實,張先生個人出具借條的行為有悖常理;

其次,張先生所欠債務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可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認定,但由於係爭款項是否為"債務"存在爭議,因此,不能僅憑錢款的用途來確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三,張先生雖陳述其籌備婚事缺乏資金而借款,但賬目明細顯示其婚前有較多資產富餘,雖交付鄧女士,但不能認定其已將錢款贈與鄧女士。

綜上,兩案中主張借貸關係成立的一方雖有借條及錢款交付事實,但不能證明鄧女士與張先生、徐女士存在借款合意。

故上海二中院據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對鄧女士請求張先生、徐女士共同歸還借款 15 萬元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夫妻分居後,婆婆拿出一張借條,要兒媳還錢


法官,

不能僅憑藉條認定存有借貸合意

承辦法官指出,夫妻單方面向自己的父母出具借條,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情況會複雜得多。此時,債權人、名義舉債人、未舉債配偶三方的爭議焦點通常在於是否存有真實的借貸合意。由於特殊的身份關係,書面借條的形成具有相對便利性,同時也存在補寫借條、日期倒籤等可能,從而不能僅憑書面借條的存在直接認定存有借貸合意,而需要結合出借人的收入、經濟狀況與出借能力、子女及其配偶是否有借貸的合理需求、是否存有分居、離婚等將涉財產分割之利益衝突、借條有無日期倒籤等情況綜合認定。

因此,

一張借條不能代表全部。

在遇到相關法律糾紛時,

還應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而下面這個案例

就沒那麼簡單了。

夫妻鬧離婚,婆婆:還我兒子 40 萬鑽戒

秦女士(化姓)和丈夫 2016 年結婚。

因兩人工作性質,

長期兩地分居,

婚後兩人沒有置辦共同的房產,

經濟上基本也是各過各的,

雙方都覺得,

分開是更好的選擇。

可令人沒想到的是,

沒房車、存款等財產分割問題,

秦女士的首飾盒卻成了財產分割的焦點。


夫妻分居後,婆婆拿出一張借條,要兒媳還錢


原來,

秦女士非常喜歡收集首飾。

求婚時,

丈夫送了她一枚價值 40 萬的大鑽戒,

婚後每逢生日、戀愛紀念日等,

丈夫送的禮物基本都是價值不等的首飾。

秦女士自己坦言,

保守估計,

這些首飾也有 100 多萬元。


夫妻分居後,婆婆拿出一張借條,要兒媳還錢


丈夫對首飾的去留挺大度。

可是,

秦女士的婆婆卻意見很大。

覺得這一盒首飾價值 100 多萬,

都是兒子買的,

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兩個人一人一半,

不能便宜了她。

秦女士卻不同意:

"他心甘情願送給我的,

那就是禮物,是贈予。

哪有分開了,

還要把禮物要回去的。

兩年多的婚姻裡,

我也有付出啊!"

最終經調解,

秦女士帶走了鑽戒等整盒首飾,

給男方轉賬了 20 萬做補償。

來源: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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