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虛假訴訟 被罰10萬元

法律 北京晨報 2018-12-01

北京市三中院結合案例詳解司法制裁案

一些案件當事人,企圖通過偽造委託代理手續、虛假陳述、惡意串通、隱瞞信息等惡劣手段妨害訴訟,以滿足自身目的。鑑於不誠信訴訟行為嚴重破壞司法公正,我國《民事訴訟法》雖然明確法院可以制裁此類行為,但仍有一些人鋌而走險,想要矇混過關。昨天,北京市三中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對該院近三年來在再審程序中適用司法制裁案件的相關情況進行介紹。

特點:制裁對象擴大 案件類型廣泛

據不完全統計,三年來北京市三中院在再審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對案件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予以司法制裁的案件共計13件,其中對6人(包括公司)處以共計100餘萬元罰款,對8人予以警告或訓誡。

在調研中法院發現,此類案件呈現出如下特點:一是司法制裁對象的範圍有擴大趨勢。除案件當事人外,在委託訴訟代理人中包括當事人親屬在內的公民代理以及律師、案外人、證人、旁聽人員等中均存在;二是案件類型分佈廣,民間借貸、金融貸款、房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類型案件中多發;三是不誠信行為識別難度大,有大量隱瞞信息導致案件再審的情況,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法院表示,司法制裁是打擊不誠信訴訟行為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法院對“妨礙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可決定做出訓誡、罰款、拘留等制裁。相關司法解釋也在近年來的修訂中對妨害訴訟行為的司法制裁程序進一步規範和細化,包括制裁的對象、幅度、程序等,呈現出強化制裁力度、規範制裁程序的整體趨勢。

案例:律師虛假訴訟 法院罰款十萬

在一起律師崔某與某公司借款的合同糾紛案中,某公司在原審法院審理期間與本案當事人且身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崔某達成調解協議,並在原審法院申請執行期間故意擾亂法院秩序,造成不良嚴重後果。經原審法院再審後認為該案為虛假訴訟,判決撤銷原調解書,駁回了崔某的訴訟請求。

經三中院再審查明,崔某主張的1386.5萬元債權並不真實存在,且公司與崔某之間存在惡意串通的故意,侵害了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法院認定公司與崔某之間構成虛假訴訟,嚴重妨害了民事訴訟的正常秩序,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因崔某和某公司的行為妨害了民事訴訟的正常秩序,三中院決定分別對崔某處以10萬元罰款,對某公司處以50萬元的罰款。同時,鑑於崔某的律師身份,法院還向北京市司法局發送了司法建議,建議對崔某的行為調查處理,後律協決定給予崔某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

另一起案件,上訴人重慶某公司與被上訴人北京某公司租賃的合同糾紛案中,一審期間,北京某公司曾提交40張發貨單,重慶某公司對部分發貨單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中14張發貨單不予認可,並稱發貨單上的簽字人劉某、餘某不是其公司員工。一審法院對該14張發貨單未予採信。一審宣判後,北京某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公安機關調查,餘某確係重慶某公司的員工,發貨單上的餘某簽名也系其本人所籤。二審中,重慶某公司也認可了餘某系其公司員工。三中院據此認定,重慶某公司在訴訟中作虛假陳述,影響裁判結果,屬於偽造證據,處以2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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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誠信訴訟行為主要類型

1.偽造委託代理手續及證據

當事人或代理人以代簽、冒籤等手段偽造委託代理手續,導致被偽造的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被剝奪,帶來不良的訴訟後果;偽造證據材料、鑑定意見等,為實現訴訟目的阻止案件事實的查清,嚴重妨害司法。

2.虛假陳述混淆事實

為逃避責任或基於其他不當目的,自身在訴訟中虛假陳述並收買、脅迫證人作偽證等來虛構事實。

3.當事人惡意串通

意圖通過虛假訴訟規避法律及行政規定,或者損害他人利益。例如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為了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虛構債權債務,製造虛假訴訟以達到不法目的。

4.故意隱瞞訴訟信息

故意隱瞞必要共同訴訟人身份、當事人送達地址、聯繫方式以及特殊身份,給法院製造送達障礙,致對方當事人無法到庭應訴,從而變相剝奪他人訴訟權利,以達到其不法目的。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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