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男子訴稱無罪被戴手銬 警方:當事人有嫌疑不配合傳喚

法律 法制 社會 南方都市報 2017-06-12

南都訊 記者邵楓 前晚(6月9日),深圳龍崗一男子向南都記者反映,自己夜裡在家休息時遭到民警傳喚,還被戴上了手銬。警方對此表示,正在調查一起尋釁滋事案,因當事人被人舉報涉案,且不配合調查,遂採取強制傳喚,動用了警械。經查,初步排除當事人參與作案。律師建議,市民遇到類似情況時,配合執法是最優選擇。

男子:

被戴手銬,孩子嚇得直哭

王先生是龍崗區橫崗街道的居民。他告訴南都記者,前天自己下班回家後,約晚上11點時,家裡來了幾名民警,確認了自己姓名後,要求自己去派出所配合調查。據王先生回憶,當時民警曾問他“最近有沒有喝酒打架”,自己否認,但民警表示王先生受到舉報,仍需到派出所“走一趟”。僵持過後,王先生最終被帶往荷坳派出所。

王先生說,經過調查,派出所將自己放回,自己後半夜才回到家。對此王先生表示,他最近聽說過橫崗一帶有團伙打架鬥毆,似乎這些人與自己同省,但王先生並不清楚,更沒有參與。

在傳喚中,民警曾對王先生使用手銬。對此王先生表示異議:又沒有犯事,戴手銬是否合理?他告訴記者,自己小孩(8歲)恰好看到自己被戴手銬的一幕,嚇得直哭。雖然民警不久後取下了手銬,但王先生仍怕給孩子留下心理陰影。

警方:

不配合傳喚才動用手銬

南都記者從龍崗警方獲悉,此事涉及上個月的一樁案件。5月17日晚,橫崗街道窩肚村發生一起尋釁滋事案件,一夥醉酒人員騷擾路過一女孩,還毆打了女孩的同行者,現在逃。據瞭解,該團伙都是一省老鄉,長期在窩肚村一帶活動,多有作奸犯科之舉。

因此,6月9日22時許,荷坳派出所根據前期摸排情況,在窩肚村多間出租屋對王某華等多人進行傳喚。但在傳喚過程中,王某華稱走後孩子無人照顧,民警遂通知其妻子回家後,才繼續傳喚。由於王某華仍不配合,而其又確實被人舉報與案件相關,存有嫌疑,民警遂將王某華強制傳喚回公安機關。

警方表示,經辨認,初步排除王某華參與作案,傳喚於零點左右結束,民警還駕車將其送回家。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關於動用手銬一點,警方解釋,這是因當事人不配合傳喚,警方採用強制傳喚而使用的方式之一,手銬也是符合強制傳喚規定的措施,希望廣大市民遇到類似情況時,能夠積極配合警方調查。

律師:

建議市民配合調查 勿對抗執法

南都記者查閱相關法律發現,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凶、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以此看來,警方實施強制傳喚不為無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似乎表示,警察只有面對“違法犯罪分子”才能夠使用警械,而王先生顯然並未定罪。這又是怎麼一回事呢?

廣東盛唐律師事務所丁龍律師對此認為,“這一條例因為是96年制定的,有些術語我認為是過時了的,比如這個“違法犯罪分子”一詞。”他指出,從第(二)點即可看出,逮捕、拘留、審訊等顯然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而當時的立法或許沒有把兩者加以區分。

丁律師表示,“我們現在把未經生效判決認定的人都叫犯罪嫌疑人,只有經生效判決判決有罪的人才叫犯罪分子或者罪犯”。因此,認為對“違法犯罪分子”才可以動用警械顯然是不對的。

本案件中,丁律師認為,警方使用警械是正當的。為了避免警察使用警械,嫌疑人應該在收到傳喚通知後主動到辦案機關配合調查。如果拒不配合,警察傳喚時,和嫌疑人說明理由,可以使用警械強制傳喚。丁律師表示,即便是被冤枉,配合警察查明真相才是正確選擇,對抗執法並不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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