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要注意了,以下情況可能要被辭退!

法律 公務員考試 時政 黑龍江中公招警考試網 黑龍江中公招警考試網 2017-10-07

公務員要注意了,以下情況可能要被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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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辭職

公務員的辭職屬於個人行為;未滿五年服務年限的上級是不會給你辦理辭職手續,如果自行離職,給予開除處分,以後在參加公務員考試是會有影響的,建議堅持到服務年限;

根據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公務員“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辭去公職。按照有關規定,公務員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因此,公務員在試用期內不得提出辭職,但是新錄用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可以向單位提出申請放棄錄用。

第八十一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祕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公務員辭職流程:《公務員法》第八十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

辭退、撤職、開除均屬於組織行為。

公務員開除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被判刑併入獄服刑的;

(2)二次勞教被註銷城市戶口的;

(3)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

(4)嚴重犯有《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

辭職不一定有錯誤,辭退、撤職、開除均繫個人因某種原因組織採取的處理方式,其中:辭退不屬於處分;撤職和開除屬於組織處分。

開除處分的處理時限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公務員辭退

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

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係的制度。

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根據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餘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

例如按照《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就屬於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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