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注意!偽造公司公章被判刑,但是公司所籤擔保合同仍有效!

法律 投資 經濟 財經 羅爺法律 羅爺法律 2017-10-10

羅爺法律提醒:公司治理除了管人還要管“公章”。

公章沒管好,可能產生千萬或億為單位的經濟損失。

有些公司股東可能天真地認為:他(公司高管或相關人員)自己要是“作死”去私刻假公章,與我何干?

但是!在很多情況下,真實的故事結局卻是:私刻假公章的“好漢”坐牢了,經濟責任卻由公司承擔。

企業家注意!偽造公司公章被判刑,但是公司所籤擔保合同仍有效!

圖片來自網絡

陳某為A公司董事長,但是非法定代表人。陳某因投資當地房地產開發向李某借錢融資。

李某分5次共向陳某投入資金300萬,陳某也分別向李某出具4張《借條》,A公司作為擔保人在該4張《借條》上蓋章表示擔保。

相關款項已按照借條約定,實際支付給翁炎金。

過了半年,兩人又在上述借條基礎上籤訂了一份《協議書》,該《協議書》對以上四筆借款計利息進行了結算,重新約定了還款期限。

同時,陳某承諾,如不能按期還款,“乙方(陳某)同意甲方(李某)選擇其開發的房地產中的店面折抵借款本息,店面轉讓的價格予以優惠,按相鄰店面成交價的5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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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簽訂後,陳某未及時按約還款付息,也未將店面提供給李某抵作借款本息。

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還本付息,A公司也要承擔擔保責任。

法院認為:陳某雖然不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他是該公司的董事長,法院據此認為已構成表見代理。

結合陳某在萬翔公司所任特殊職務以及股東身份等權利外觀,已經足以讓交易相對人李某產生合理信賴,讓其負有對公章真實性進行實質審查的義務,對於相對人要求過於嚴苛,不利於保護交易安全。

陳某的行為已構成表見代理,A公司應對陳某的涉案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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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

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公章就是企業的門面,千萬不能隨意使用,如果有人用心不良拿著公章去做壞事,企業也要受到連帶擔保責任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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