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限期改正後就能直接強制拆除?街道辦事處有權力這樣幹嗎?

法律 建築 拆遷律師週刊 20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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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殷浩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廣大被徵收人可能一直都弄不清街道辦事處的性質,有的可能還和社區的大爺大媽混為一談。根據我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街道辦事處屬於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其主體資格大致相當於鄉鎮一級人民政府。然而街道辦事處到底有沒有實施強制拆除違建的主體資格呢?進入2019年,其主體資格又是否發生了變化呢?本文,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馬麗芬律師團隊就通過一個案例來具體說一說。

責令限期改正後就能直接強制拆除?街道辦事處有權力這樣幹嗎?

【基本案情:責令改正通知後的直接拆除】

北京市朝陽區的劉某於1994年承包了北京市某工廠位於朝陽區的一個車棚,並在車棚東側的房屋內居住。1995年6月,經某工廠和當地街道辦事處同意,劉某在車棚西側建設房屋一間,此後劉某及其家人一直在此居住生活,此處是劉某的唯一住所。因當地某村土地一級開發工程項目建設,上述房屋被列入拆遷範圍,尚未簽訂補償協議。

2017年8月16日,朝陽區城管局給劉某下發了《責令改正通知書》稱上述車棚附屬房屋系違法建築,要求劉某於2017年8月21日前自行改正。

2017年8月23日上午,雙井街道辦事處聯合朝陽區城管局,在明知原告已針對此前的“通知書”起訴的情況下仍舊將其車棚西側房屋強制拆除,致使劉某及其家人無處居住。

期間,劉某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馬麗芬、閆會東、畢文芳律師。律師在仔細研究案情之後,認為朝陽區城管局下發的《責令改正通知書》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應當撤銷。其強制拆除劉某房屋的行為更是違法。

因此,律師指導劉某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朝陽區城管局作出的《責令改正通知書》。人民法院一審支持了劉某的訴訟請求,撤銷了上述《責令改正通知書》。據此,街道辦事處和城管部門的強拆依據已不存在。緊接著,律師又指導劉某起訴街道辦事處強拆劉某房屋的行為違法。人民法院在審理後支持了劉某的訴訟請求。劉某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障。


責令限期改正後就能直接強制拆除?街道辦事處有權力這樣幹嗎?

【律師分析:職權依據、法定程序是主要審查點】

以拆違促拆遷,是徵地拆遷類案件中一種比較普遍的手段。徵收方為了達到以最低的成本拆除被拆遷人房屋的目的,往往會利用各種手段施壓。通常,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徵收決定前,應當對未登記的房屋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定,而不應一刀切的不予補償。但是這裡所指的認定不是說違法建築也可以得到補償。如果真的屬於違法建築,是很難按照周邊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獲得補償的。

回到本案中,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應當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的規定,在其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權力。當時,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二十七條、《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對未經批准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進行查處、拆除。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准。街道辦事處並非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亦未經過區人民政府批准,故其在本案中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屬於超越法定職權的違法行為,應當被判決確認違法。


責令限期改正後就能直接強制拆除?街道辦事處有權力這樣幹嗎?

最後,馬麗芬律師團隊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這個案子發生在現在,可能維權思路就不是這樣了。2019年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了《關於加強新時代街道工作的意見》,賦予了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權。4月28日,新修訂的《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施行,其中明確規定了“街道辦事處查處違法建設,可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展綜合執法工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所以,目前北京市的街道辦事處也享有行政執法權了。各位被徵收人應當對此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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