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將承擔7種風險

法律 經濟 職場 職有你 職有你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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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不知所措,卻不知道實際上很多權利反而更加受保護了。不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將承擔以下7種風險。

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將承擔7種風險

1、用人單位需賠付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係,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一般來說,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勞動者辭職根據所簽訂的合同規定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而如果未籤合勞動同,企業便喪失了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關係,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將承擔7種風險

3、符合條件將自動視為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旦成立,企業不能隨意辭退員工,這將增加企業的用工風險。

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將承擔7種風險

4、單位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員工不受法律保護。

《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企業與勞動者如果簽了合同約定試用期,那麼企業便可以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

而單位未與勞動者籤勞動合同,勞動者試用期問題無從談起,如果要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依舊有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

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即使是沒有籤勞動合同書,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係,單位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義務。若不履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

6、用人單位可能會被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就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若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並可給予用人單位罰款的處罰。

7、勞動者不受為用人單位保守商業祕密的約束。

用人單位或多或少有一些商業祕密,如果不籤勞動合同,那麼無法約束勞動者,很難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對企業的發展不利。

可見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難免有朝一日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自作自受。便宜沒撈著,還損失一筆不小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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