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家|公證處入駐法院 送達保全調解全參與

法律 婚姻 政法 社會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09-03

8月25日,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與贛州市贛南公證處舉行了訴訟與公證對接合作協議簽約儀式。

簽約後,雙方將強化訴訟與公正對接,全面推進民商事領域糾紛案件分流化解及訴訟程序前置對接工作。這也是該院首次引入公證機構參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

全市首家|公證處入駐法院 送達保全調解全參與

當公證碰到訴訟,

能碰撞出什麼

“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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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設置

雙方聯合在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內設立訴訟與公證協同服務中心,並設立服務窗口及工作室。

法院可因工作需要對公證處派駐人員進行相關知識培訓,並將具備一定法律基礎和專業素質的人員派駐到協同服務中心。公證處派駐法院訴訟服務中心的調解人員由法院進行任命,為法院特邀調解員。

合作範圍

確定範圍內案件的訴訟文書的送達

家事類(婚姻、繼承等)、債權債務糾紛類案件材料審查與訴前調解;

協助或獨立完成家事糾紛調查;

當事人需要通過公證加強證據效力的證據保全類案件;

法院根據工作需要就有關訴訟文書的送達和裁判文書的執行交由辦理保全證據、提存等公證;

當事人有公證需要或法院認為可以移交公證處處理的案件及其他事務。

合作方式

1

訴前引流與分流

公證機構派人員進駐,負責案件分類、引導工作。對於無實質糾紛的案件直接分流,由公證機構依公證程序辦理,並出具相關公證書。對於可能通過調解化解的民商事糾紛案件,移交中心特邀調解員進行訴前調解。

2

訴中引導與分流

法院對訴訟中可通過公證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或需要通過公證加強證據效力的案件,引導至中心,由公證處為當事人提供調解建議和公證服務。也可由公證處派駐特邀調解員接受法院委託進行案件調處工作。

3

司法確認與案件交接

調解後,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由公證處對該協議進行公證並出具公證書後書面通知法院,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可對案件進行司法確認。對當事人不申請進行司法確認的案件,作結案處理。對調解不成的案件,將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以及調解筆錄、調解工作記錄、在調解過程中形成的當事人簽署的材料等相關案件材料移交法院,進行立案裁判。

4

公證送達

公證處按照人民法院的規範要求,通過電話通知、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電子數據方式送達、公告送達的方式,將訴訟法律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根據案件需要,公證處另行就送達行為出具公證書。

法院應對公證處送達行為是否符合規範要求進行認定。對公證處出現的不符合送達規範要求的送達行為,法院可要求公證處按照規範重新送達。

信息共享

共享遺囑信息查詢平臺,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可向公證處查詢公證遺囑信息。

相互查閱信息資源,法院可因辦案需要向公證處查詢當事人婚姻家庭信息、醫學死亡證明檔案信息等,公證處可因辦證需要向法院查詢當事人婚姻家庭、有無民事行為能力等信息。開闢查檔綠色通道,優先、快速查閱,並建立風險信息通報機制。

全市首家|公證處入駐法院 送達保全調解全參與

公證作為預防性司法制度,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領域具有獨特的功能價值。訴訟與公證對接,是司法體制改革背景下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一項有益探索。通過引入公證機構,法院對糾紛進行訴前分流,可有效減少訴訟,減輕法院審判壓力,同時降低老百姓維權成本,暢通訴求表達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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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I 郭 健

校對 I 劉 欽 王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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