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晉寧8死18傷案被髮回重審

法律 刑法 法制 社會 人民網 2017-04-13

人民網昆明4月11日電 (李發興)備受社會關注的雲南晉寧8死18傷案件即被告人楊富等21人涉嫌故意殺人、聚眾鬥毆案件日前被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該案發回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14年10月14日,昆明市晉寧縣晉城泛亞工業品商貿物流中心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企業施工人員與富有村部分村民衝突事件,共造成8人死亡、18人受傷,多人財物不同程度受損的嚴重後果。

2015年12月29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該案。2016年2月5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分別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海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楊富、陳俊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張紅珍、楊汝明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李丹、楊貴明等16人以犯聚眾鬥毆罪,分別判處七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其中,對被告人張燕陽、楊寶明、張宜晉、李勇、楊許宣告緩刑。

據楊汝明的辯護人李春光律師提供的《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顯示: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楊富、李海英、張紅珍、楊汝明、陳俊孟犯故意殺人罪,原審被告人楊貴明、王興賢、李永祥、李永生、周雷、李丹、韋仕權、李正、張雲偉、戚偉、李鵬斌、張燕陽、張宜晉、楊寶明、李勇、楊許犯聚眾鬥毆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方培英、舒麗芬、舒麗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於2016年2月1日和2016年7月28日分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166號刑事判決和刑事附帶民事裁決。宣判後,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方培英、舒麗芬、舒麗萍對原判附帶民事賠償部分不服,原審被告人李海英、楊富、陳俊孟、張紅珍、楊汝明、張雲偉、韋仕權、戚偉、李鵬斌、楊貴明、王興賢、李永生、李永祥、周雷對原判刑事判決部分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經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對本案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裁定:撤銷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昆刑一初字第166號刑事判決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將本案發回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