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寶典:特殊情形勞動人事仲裁期限如何計算?

法律 民法 跳槽那些事兒 南方工報 2019-06-20

問:重新計算仲裁期限及不計入仲裁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仲裁庭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從決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計算;

(二)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請求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併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五)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計算;

(六)中止審理期間、公告送達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

維權寶典:特殊情形勞動人事仲裁期限如何計算?

條文釋義——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重新計算仲裁期限及不計入仲裁期限的情形,共計七種,是特殊的仲裁期限,有其特殊計算規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仲裁期限有著嚴格規定。但在仲裁案件辦理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一些法定情形導致仲裁庭難以在法定期限內審結案件,而這些法定情形並非仲裁庭自身工作因素所造成,而是基於當事人的原因或者其他客觀原因所致,故應該自出現該法定情形時重新計算仲裁期限或者將某段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

一、重新計算仲裁期限的情形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了仲裁庭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裁決爭議案件的最長審理期限為六十日,實踐中由於雙方當事人原因導致的一些情形出現後,仲裁期限應當重新計算。本條即規定了五種仲裁期限重新計算的情形,有利於仲裁庭更為從容地調處爭議案件。

(一)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情形

1.追加共同申請人

在必要共同當事人的情況下,如果部分當事人沒有申請仲裁,為了查明案件,徹底解決糾紛,仲裁庭可以依法追加共同申請人。此時案件的審理期限從仲裁庭決定追加共同申請人之日起重新計算。

2.追加共同被申請人

為方便查明案件,快速解決相關案件,保護勞動者權益,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律中規定了若干共同當事人的情況。這些共同當事人都是必要的共同當事人,如果申請人在申請仲裁時沒有列明必要的共同被申請人,則仲裁庭有權依法追加共同被申請人。例如在涉及勞務派遣爭議的案件中,如果勞動者申請仲裁時未將勞動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列為共同被申請人,則仲裁庭應當進行追加。

3.追加第三人

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關規定,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仲裁庭根據案件情況可以依法追加第三人。

4.共同當事人與第三人的異同

共同當事人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標的是共同的,仲裁庭必須合併審理的情況。關於標的是共同的,例如,特殊的身份關係、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共同的侵權等都可以被認為是標的是共同的。較為常見的仲裁案件共同當事人包括: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可以將該招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列為共同當事人。

第三人是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相當於原告,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已處於輔助人的地位,權利受到很大限制。前者不會被判承擔責任,但後者可能會被判承擔責任。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存在與原告訴訟標的共同的問題,它是對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對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仲裁實踐中應參照適用民事訴訟相關規定,因此,對於第三人的把握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有關理論掌握。

(二)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情形

申請人在提交仲裁申請的同時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勞動者作為申請人時應當提交有效身份證明,用人單位作為申請人時應提交相應的營業執照或者法人登記證書,申請人需提交與其仲裁請求相關的證明材料,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仲裁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和權限,並提交委託人和受託人的關係證明和身份證明等。如果申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不齊備導致仲裁委員會無法受理的,則申請人需要補正相關材料。此時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申請人材料補正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申請人變更、增加仲裁請求的情形

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後,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變更、增加仲裁請求。仲裁庭經審查後認為申請人變更、增加的仲裁請求符合受理範圍的,應當予以受理。此時案件的審理期限從仲裁庭受理增加、變更仲裁請求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仲裁申請與反申請合併處理的情形

根據《辦案規則》有關規定,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反申請請求應當是與本申請請求有關聯的獨立的請求,如勞動者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提出反申請要求勞動者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仲裁委員會經審查後決定受理的,可以將反申請和本申請合併處理,此時案件的審理期限從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反申請之日起算。

(五)案件移送管轄的情形

根據《辦案規則》有關規定,仲裁委員會如果發現已受理的案件不屬於其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此時案件的審理期限從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計算。由共同的上一級仲裁委員會主管部門指定管轄的,案件的審理期限應當自被指定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收到指定管轄決定之日起起重新計算。

(六)其他情形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屬於兜底性規定,即除前述明確列舉的五種情形以外,不排除在其他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仲裁期限應當另行計算的情形。此處的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二、不計入仲裁期限的情形

(一)中止審理期間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出現《辦案規則》中規定的中止情形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託的仲裁院負責人批准,仲裁庭可以中止審理。自仲裁庭決定中止審理之日起至中止審理的情形消除之日止,期間經過的時間均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二)公告送達期間

仲裁委員會對下落不明的當事人、用人單位備案登記地或者經營地有明顯標識但無辦公人員的,在採用直接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均無法將仲裁文書送達受送達人的情形下,可以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仲裁文書。自仲裁委員會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自仲裁委員會發出公告之日起至第六十日公告期滿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法條鏈接——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三條。(來源:中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 作者:調仲軒)

南方工報-“工人在線”責編:劉靚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