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罰款2萬 蘭州一車主起訴城運處被駁回

法律 交通 轎車 法制 每日甘肅網 2017-04-29

法院認為,城運處處罰並無不當

每日甘肅網4月28日訊(西部商報記者焦太霞)車輛被扣,車主常某某兩次訴訟,狀告蘭州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欲為自己討個說法。4月27日,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常某某訴城運處交通行政處罰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常某某的訴訟請求。

一訴:因程序違法法院撤銷罰款

2015年11月28日17時45分左右,蘭州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蘭州市城運處)工作人員在蘭州市城關區亞歐商廈附近例行檢查時,發現常某某駕駛的轎車搭載乘客1人,服務路線從亞歐到野豬灣路程,協議收費10元。蘭州市城運處工作人員製作現場筆錄及《車輛暫扣憑證》,並向常某某送達《車輛暫扣憑證》,將轎車予以暫扣。2015年11月29日,經蘭州市城運處負責人審批,就常某某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立案調查,同日決定暫扣車輛。2015年12月3日,蘭州市城運處對常某某進行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且同日向常某某先後直接送達了《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決定給予常某某2萬元的行政處罰。常某某於2015年12月3日繳納罰款2萬元,並在文書送達回證上手寫體註明“本人自願不放棄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常某某”。

事後,常某某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向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於2016年8月18日作出行政判決,以蘭州市城運處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判決撤銷該處2015年12月3日對常某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蘭州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二訴:車主以處罰過重為由再次起訴

蘭州市城運處於2016年9月19日製作《違法行為通知書》,並於2016年9月23日向常某某直接送達,告知常某某擬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以及聽證的權利。常某某於2016年9月23日向蘭州市城運處提交了書面申辯書。

2016年9月26日,蘭州市城運處對常某某未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一案進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並形成記錄,結論性意見:常某某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常某某處2萬元的行政處罰;常某某提出的陳述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採納。2016年9月27日,蘭州市城運處對常某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決定罰款2萬元,並於次日郵寄送達常某某。常某某不服,以其沒有實施營運行為,蘭州市城運處處罰2萬元處罰過重為由提起行政訴訟。

判決:法院駁回車主訴訟請求

蘭鐵中院2017年3月8日開庭審理,於2017年4月27日作出行政判決。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蘭州市城運處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處罰並無明顯不當。原告非法營運的事實已經有生效判決予以確認,且處罰2萬元在法定幅度內,並無不當,故原告常某某的訴訟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據此,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常某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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