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議機關超過法定期間作出複議決定屬行政不作為

法律 軍事 盛廷徵地拆遷律師 盛廷徵地拆遷律師 2017-09-07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於城鎮化大規模推進,我國進入了徵地拆遷高峰期,也進入了各種矛盾的爆發期。在這場聲勢浩大的利益對決、博弈中,法的啟蒙,如春風細雨,播撒在每一個維權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衛著大多數維權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這個風雨兼程的時代,四處征戰,只為被拆遷人維權。歷經十年,盛廷律所這艘航母軍團,依然時刻護航。十年,作為徵地拆遷行業內的黃埔軍校,我們不吝於培養精英,積累了深厚經驗,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給最需要的人,帶來庇護。也希望,能與各界大拿進行誠懇、廣泛的經驗交流。

為此,我們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庫精選案例之十四,以下進入正文部分。

複議機關超過法定期間作出複議決定屬行政不作為

複議機關超過法定期間作出複議決定屬行政不作為

——複議機關超過六十日的複議期限(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未作出複議決定屬於行政不作為行為。

標籤:行政複議機關|法定期間|行政不作為|確認違法

案情簡介:李某等7人向餘干縣政府申請公開對某地塊進行徵收的補償費用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使用情況。

餘干縣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內予以公開,2015年7月3日李某等7人就餘干縣未予公開的行為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上饒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2015年7月7日上饒市政府簽收並於同年9月22日受理該行政複議申請。

但上饒市政府於2015年12月18日作出饒府復字[2015]33號行政複議決定書,因此,李某等7人起訴上饒市政府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其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行為違法。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上饒市人民政府於2015年12月18日才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遠遠超過九十日的最遲法定期限,屬於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實務要點: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受理之日起六十日(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內行政複議機關未作出複議決定屬於不履行法定職責的違法行為。

案例索引: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饒中行初字第42號“李某等7人訴上饒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糾紛案”,見《李雪文、李從進等與上饒市人民政府一審行政判決書》(審判長董有生,代理審判員於洛,代理審判員孫劼)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7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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