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再就業,這些法律知識務必弄清楚

退休後,很多人都不會真的在家裡閒著,而是選擇一些相對輕鬆的崗位,或者在原單位再次就業,這部分人員就是我們常說的退休返聘人員。那麼,退休人員再就業,有哪些注意事項需要了解呢?

退休人員再就業,這些法律知識務必弄清楚

一、不可強制單位再買社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即雙方不再存在勞動關係,員工也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而法律規定,只有勞動者,單位才需要購買社保,並且,退休員工已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因此,已退休的人員再就業的,單位沒有義務為其購買社保。

二、簽訂的合同性質為勞務合同

根據《勞動法司法解釋(三)》,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所以一般單位會簽訂的合同為勞務合同或者退休返聘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三、勞務合同務必約定各項細節

在勞務關係中,退休人員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務,法律僅僅做了原則性規定,強調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內容主要由雙方協商確定。

退休人員如與用工方簽訂書面勞務合同,應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詳細約定,比如工作內容、報酬、醫療服務、勞動保護待遇等都要在合同中有明確的體現,以保障合法權益,作為日後維權的有效憑證。

四、不受法定的最低工資的影響

退休返聘人員和單位之間只能認定是僱傭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也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所以工資數額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

五、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雙方均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解除聘用關係,如果沒有約定,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六、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因為退休人員年齡較大,身體健康狀況與適齡勞動者存在一定區別,因此,在工作中發病或受傷的概率較大,但是這些人員發生工傷時,無權要求單位再按工傷等級的標準享受工傷待遇,受傷員工申請工傷認定的,社保部門不予受理。

七、不享受法定的休假待遇

職工的帶薪年休假主要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的規定,但退休人員已非勞動者,遂不受該法的調整,即退休返聘職工並不享受法定年休假待遇,但是,單位可以通過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退休職工也可以享受一定福利待遇。

八、發生爭議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應當按照聘用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進行處理。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合法的,任何一方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注意不能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退休人員再就業,這些法律知識務必弄清楚

法律法規解讀:

退休是指職業勞動者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情形下,退出職業勞動領域,依法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的一種法律行為以及該法律行為所導致的事實狀態。我國實行法定退休制度和強制性退休制度,即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就必須結束正在進行的勞動關係,辦理退休手續。

我國勞動立法上存在這樣一個假設: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不再從事有收入的社會工作。法定退休制度不僅影響到勞動者個人的權利,更有關社會的秩序和管理,如果不嚴格執行可能導致管理混亂、影響就業秩序、阻礙生產力的提高。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備下列特徵,即可確定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確立勞動關係的前提條件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主體資格符合法律、法律規定,屬於勞動者的適格主體,則享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體系所規定的權利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44條將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故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既然未規定任何附加條件,正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屬強行性、禁止性規定,退休年齡法定,不可作隨意調整,更不可作擴張解讀,必須予以適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當然終止。

勞動法律為社會法,其規範是強制性的。在社會法理論中,養老金具有工資替代的功能,在勞動者開始領取國家基本養老金的情況下,事實上已經不再具有經濟從屬性,也就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

根據《勞動法》第72條、《社會保險法》第4條和第10條之規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具有強制性。《社會保險法》第16條2款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繳費不足15年的,勞動者可選擇或繼續繳費,或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此時勞動者是否繳費已不再是強制的,而是可選擇的,證明勞動關係此時終止。

來源:銀髮無憂俱樂部,綜合自法務幫、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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