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怎麼也想不到,時隔八年,在自己退休時,居然被檢察院查了出來

法律 政法 時政 江蘇檢察在線 江蘇檢察在線 2017-09-12

他怎麼也想不到,時隔八年,在自己退休時,居然被檢察院查了出來

案件過去了8年時間,棉麻廠經歷了重組、搬遷、人員調整等系列變動,又是共同犯罪,

案件如何查下去?

景瑞清怎麼也想不到,時隔八年,在自己已經退休安度晚年時,當年的犯罪事實居然被鹽城市大豐區檢察院查了出來。

一失足成千古恨,這句話形容景瑞清再合適不過。

五零後的景瑞清歷任文化站站長、副鄉長、農業局副局長、大豐供銷總社書記等職務。1998年,景瑞清被調到了大豐棉麻廠擔任法人代表。

大豐棉麻廠是老企業,1958年由大豐供銷總社出資成立,主要經營棉花收購等業務。幾輪改制後,成為了一家股份制公司,大豐供銷總社是最大股東,其餘股份則歸職工所有。

剛到棉麻廠的時候,景瑞清想著要帶職工幹出一番大事業。

然而,隨著國家棉花市場不斷放開,棉麻廠的經營日益困難,幾十名職工走的走、調的調,最後僅剩下了8人。

公司經營越來越慘淡,工資都發不下來,最後,只能依靠出租公司的固定資產勉強度日。

2005年4月,因城市建設需要,棉麻廠所屬的西倉庫納入拆遷範圍之內。拆遷公告發布後,景瑞清看到了"希望",與8名職工商量,"不如我們出錢把倉庫買下來,拿到拆遷款後再給大家平分?"所有人都同意了這個主意,並提議由倉庫主任肖玉亮作為買方來簽訂合同。

西倉庫屬於不動產,棉麻廠沒有處置的權利,除非得到最大股東縣供銷總社的批准。景瑞清為此向供銷總社申請,以"西倉庫破舊不堪,盤活資產"為名,想把西倉庫賣出去。

萬事俱備,只欠東風。然而,供銷總社否決了。

景瑞清和8名職工越想越不甘心。

此後不久,供銷總社的領導退休,新調過來的領導並不知情。

"乾脆一不做二不休,咱們偷偷把西倉庫賣了吧。"一名職工的提議讓景瑞清動了心思。

景瑞清讓人重新修改了董事會決議,由"提請批准賣西倉庫"變為"依據供銷總社批准,依法買賣西倉庫"。改好之後,景瑞清和8名職工都在上面簽了名。

之後,景瑞清以棉麻廠法人代表的身份和肖玉亮簽訂了買賣合同,肖玉亮出價30萬,買到了西倉庫。

半年後,西倉庫拆遷,根據當時的政策,應得拆遷款170多萬。

西倉庫土地屬於國有劃撥,根據法律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產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西倉庫的出售本就是偷偷進行的,自然沒有履行這個程序,所以沒有辦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西倉庫無法過戶給肖玉亮,肖玉亮自然也拿不到拆遷款。

景瑞清拿著購房合同、評估報告,以及修改後的董事會決議去找供銷總社的新任領導彙報情況。跟他說前任領導已經批准賣西倉庫,只是由於匆忙遺漏了些手續,錢無法入賬,希望能給予幫忙。

最終拆遷款打進了與棉麻廠有業務往來的另一家公司的賬戶。刨除28萬的土地補償款,30萬購買西倉庫的錢,景瑞清和8名職工私分了其中的99萬元,每人分得11萬,剩下的十幾萬則掛到了棉麻廠的賬上。

這件事情過去沒多久,景瑞清就從棉麻廠退休了,其他8名職工也有的退休、有的離職。景瑞清想著,這件事情就這樣過去了。

直到八年之後,2013年初,鹽城市大豐區檢察院在開展打擊土地徵用領域職務犯罪專項行動中發現了蹊蹺。"這裡面會不會存在侵吞國有資產的行為?"

檢察官介入後,景瑞清進入偵查視線。

然而,調查並不順利。鹽城市大豐區檢察院的辦案檢察官介紹,案件過去了8年時間,涉案人員有的已退休,有的已調出原單位,還有的早已辭職下海經商;此案又是共同犯罪,牽連9人,9個人之間形成了牢固又統一的口徑。

更令檢察官為難的是,在這八年間,棉麻廠經歷了重組、搬遷、人員調整等系列變動,並沒有專人負責財務資料的保管。案件如何查下去?

檢察官們走訪、調查了很長一段時間,最終鎖定,以肖玉亮為突破口。"以他為突破口可掌握案件全局。我們調查過肖玉亮的家庭情況,妻子在超市上班,兒子正在上學,作為家庭的頂樑柱,他的後顧之憂較重,心理防線更易於突破。"

反貪局決定兵分兩路,一路突破肖玉亮,另一邊則是帶隊去查與西倉庫拆遷有關的材料。

最終,肖玉亮承認了自己和景瑞清等人私下買賣大豐棉麻廠西倉庫的事實。

坐實了景瑞清等人的犯罪事實,又一個難題擺在了檢察官的面前。景瑞清與8名職工私賣西倉庫的行為如何定性?是貪汙,還是職務侵佔,抑或是私分國有資產?其他8名員工是否涉罪?如果涉罪,又該如何定罪?

辦案檢察官介紹,本案定性上存有貪汙、私分國有資產、職務侵佔三個罪名不同程度的競合情況。

景瑞清是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由此排除了職務侵佔罪定性;而採取隱瞞倉庫交易被中止的事實,虛構倉庫買賣交易完成,欺騙新任領導,進而騙取屬於企業的拆遷補償款的行為,也不是公開處分國有資產的客觀反映,私分國有資產的罪名不成立。

在確定了景瑞清涉嫌犯貪汙罪,又系主犯後,依照相關司法解釋,不具有特定主體身份的人員參與共同犯罪的,應依主犯所犯罪名定罪,8名員工以貪汙罪共犯被提起公訴。

2016年5月,二審下達,景瑞清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8名員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3年3個月不等,並都處罰金30萬元。

(責編 盧穎)

來源:清風苑雜誌(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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