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關於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法律 毒品 刑法 交通 烏蘭察布新聞網 2017-05-19

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關於

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為迎接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和慶祝自治區成立70週年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確保全市社會治安大局持續穩定,全面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和《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在全市範圍內開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依法重點打擊下列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權利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

(一)嚴厲打擊非法持有、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出租、出借、儲存、私藏、攜帶、違規銷售、使用槍支彈藥和爆炸物品的行為以及通過互聯網非法買賣槍支彈藥和爆炸物品、發佈有關槍支彈藥和爆炸物品的製造、買賣信息的行為;

(二)嚴厲打擊單位或個人從事、參與“黃賭毒”違法犯罪活動,特別是對組織、強迫、容留婦女賣淫,聚眾賭博、設賭抽頭、經營地下賭場、色情場所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違法犯罪將從嚴懲處;

(三)嚴厲打擊發生在群眾身邊的搶劫、搶奪、盜竊公私財物的違法犯罪行為;

(四)嚴厲打擊冒充公檢法、熟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形式的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行為;

(五)嚴厲打擊涉嫌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欺行霸市、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涉黑涉惡的行為;

二、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三、凡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拒不停止違法犯罪活動,繼續頂風作案,或者拒不投案自首,毀滅罪證,轉移贓款贓物,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畏罪潛逃,拒不歸案的,公安機關將堅決緝捕歸案,並依法從嚴懲處。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親友要積極規勸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對包庇、窩藏犯罪嫌疑人,幫助其隱匿、轉移作案工具或者贓款、贓物,偽造證據或者為犯罪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包庇、縱容犯罪的,依法從嚴懲處。

五、全市各界和廣大公民要堅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積極向公安機關揭發檢舉違法犯罪人員,支持和協助公安機關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共同維護社會秩序。公安機關將依法保護揭發檢舉人,對揭發檢舉有功的人員將按照“凡舉必獎,有效重獎”的原則,依據《烏蘭察布市群眾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辦法》和《烏蘭察布市公安局群眾舉報違法犯罪線索獎勵辦法》給予表彰、獎勵。對打擊報復舉報人及其親屬的,依法從嚴懲處。

舉報電話:11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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