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死不救是因“傷不如死”?司機冷漠背後,法律問題待解'

法律 交通 車禍 貨車 刑法 長安觀察 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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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死不救是因“傷不如死”?司機冷漠背後,法律問題待解

這兩天,一段發生在南四環的車禍視頻刺痛人心。兩車相撞後,後車嚴重變形,前車司機卻沒有先救人,而是一直在路邊打電話。即便路人一直催喊著讓他挪車,這位司機也始終無動於衷,眼看著小客車從冒煙到被大火吞噬。最終,車內一名司機、一名乘客死亡。

視頻記錄的這一幕,迅速引爆輿論場。

大家想不通,人命關天,前車司機為什麼只顧著打電話報警,完全無視後車人員安危?是人心冷漠、法盲無知,還是有意為之、逃避責任?是否真如某些人所說,“傷不如死”,比起重傷救治,死者的後續賠償和處理更“省事”?

路上的車越來越多,規範駕駛、守法駕駛,幾乎關涉每一個人、每一個家庭的生命安全。

這起事故,恰恰集中觸動了幾個敏感點。許多大貨車、工程車等任性駕駛早被詬病,大車往往更不守規矩的問題如何解決?兩車追尾或相撞後,固然要報警,但是否可以無視其他車輛人員的安危,一味等待即可?重傷者和死者的民事刑事賠償,具體是如何界定的?

這裡頭涉及情理與法理,關乎公眾切身利益,直接影響著危急關頭的選擇。一旦規範不清或普遍誤讀,對於公眾行為取向的影響將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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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死不救是因“傷不如死”?司機冷漠背後,法律問題待解

這兩天,一段發生在南四環的車禍視頻刺痛人心。兩車相撞後,後車嚴重變形,前車司機卻沒有先救人,而是一直在路邊打電話。即便路人一直催喊著讓他挪車,這位司機也始終無動於衷,眼看著小客車從冒煙到被大火吞噬。最終,車內一名司機、一名乘客死亡。

視頻記錄的這一幕,迅速引爆輿論場。

大家想不通,人命關天,前車司機為什麼只顧著打電話報警,完全無視後車人員安危?是人心冷漠、法盲無知,還是有意為之、逃避責任?是否真如某些人所說,“傷不如死”,比起重傷救治,死者的後續賠償和處理更“省事”?

路上的車越來越多,規範駕駛、守法駕駛,幾乎關涉每一個人、每一個家庭的生命安全。

這起事故,恰恰集中觸動了幾個敏感點。許多大貨車、工程車等任性駕駛早被詬病,大車往往更不守規矩的問題如何解決?兩車追尾或相撞後,固然要報警,但是否可以無視其他車輛人員的安危,一味等待即可?重傷者和死者的民事刑事賠償,具體是如何界定的?

這裡頭涉及情理與法理,關乎公眾切身利益,直接影響著危急關頭的選擇。一旦規範不清或普遍誤讀,對於公眾行為取向的影響將是巨大的。

見死不救是因“傷不如死”?司機冷漠背後,法律問題待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剷車司機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還需等待進一步調查。但至少一個事實是清楚的,對交通事故當事人而言,搶救受傷人員是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而且是首要義務。有業內人士進一步分析,如果事故當事人沒有及時實施相應措施,處理方式具有重大過錯,導致人員傷亡,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那麼如何認定上述責任,讓其有足夠分量倒逼當事人及時搶救傷者,無疑是大家關注的重中之重。

生命可貴。這場悲劇不僅是一記警鐘,更應成為一個契機,清晰迴應公眾質疑,推動履行法定義務,才能更好守護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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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死不救是因“傷不如死”?司機冷漠背後,法律問題待解

這兩天,一段發生在南四環的車禍視頻刺痛人心。兩車相撞後,後車嚴重變形,前車司機卻沒有先救人,而是一直在路邊打電話。即便路人一直催喊著讓他挪車,這位司機也始終無動於衷,眼看著小客車從冒煙到被大火吞噬。最終,車內一名司機、一名乘客死亡。

視頻記錄的這一幕,迅速引爆輿論場。

大家想不通,人命關天,前車司機為什麼只顧著打電話報警,完全無視後車人員安危?是人心冷漠、法盲無知,還是有意為之、逃避責任?是否真如某些人所說,“傷不如死”,比起重傷救治,死者的後續賠償和處理更“省事”?

路上的車越來越多,規範駕駛、守法駕駛,幾乎關涉每一個人、每一個家庭的生命安全。

這起事故,恰恰集中觸動了幾個敏感點。許多大貨車、工程車等任性駕駛早被詬病,大車往往更不守規矩的問題如何解決?兩車追尾或相撞後,固然要報警,但是否可以無視其他車輛人員的安危,一味等待即可?重傷者和死者的民事刑事賠償,具體是如何界定的?

這裡頭涉及情理與法理,關乎公眾切身利益,直接影響著危急關頭的選擇。一旦規範不清或普遍誤讀,對於公眾行為取向的影響將是巨大的。

見死不救是因“傷不如死”?司機冷漠背後,法律問題待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剷車司機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還需等待進一步調查。但至少一個事實是清楚的,對交通事故當事人而言,搶救受傷人員是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而且是首要義務。有業內人士進一步分析,如果事故當事人沒有及時實施相應措施,處理方式具有重大過錯,導致人員傷亡,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那麼如何認定上述責任,讓其有足夠分量倒逼當事人及時搶救傷者,無疑是大家關注的重中之重。

生命可貴。這場悲劇不僅是一記警鐘,更應成為一個契機,清晰迴應公眾質疑,推動履行法定義務,才能更好守護生命安全。

見死不救是因“傷不如死”?司機冷漠背後,法律問題待解


*本文由樹木計劃支持,長安觀察出品,首發在今日頭條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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