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中的無實物價格認定問題'

法律 刑法 臺式電腦 電腦 Gucci iPhone 奢侈品 法律與生活 2019-07-28
""盜竊罪中的無實物價格認定問題

財產犯罪中,價格認定結論對於認定犯罪數額或者入罪標準而言,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證據,尤其是像盜竊罪這種高發犯罪。盜竊分五種:普通盜竊、扒竊、入戶盜竊、多次盜竊、攜帶凶器盜竊。其中普通盜竊以數額較大為入罪標準,其他四類以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為量刑升檔的標準。

刑事案件中,對於涉案財物價格的確定,不是僅依據被害人所述,或者被告人的供述,在有條件、符合程序的情況下,通常是以第三方(具體指價格認證中心)提供一箇中立、客觀的價格為準。(姑且不討論價格認定到底屬於書證還是鑑定意見)其能夠作出,依賴的基礎本應是存在具體的實物。

但是對於盜竊後銷贓、無實物的案件,實踐當中是如何作出價格認定的?又存在哪些問題呢?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一)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估價機構估價; ……”從該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價格認定並不是辦理盜竊案件的首選,而是在沒有確切證據的證明物品價格時才進行估價。但司法解釋似乎忘了,被盜物品已經被銷贓了的情況。

因此便有了在國家發改委出臺的《被盜財物價格認定規則(試行)》的第五條中規定:“被盜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滅失狀況進行價格認定:(一)被銷贓、揮霍、丟棄、毀壞,無法追繳的;……”,以及第四條:“價格認定機構應要求辦案機關根據盜竊案件具體情況提供必要、完整、準確的價格認定委託書、協助書和相關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而這裡的相關材料具體指第六條的:“必要時可要求辦案機關提供《詢問筆錄》、《訊問筆錄》、有效憑證、證人證言等相關材料,並加蓋公章。”意思是,這幾種材料任意提供一種,都可以作為認定的依據。

那麼,就會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01

在沒有實物的情況下,

能不能僅依據被害人陳述做價格認定呢?

案例一:(2014)贛中刑二終字第45號

在本案中,被告人與他人共同盜竊七起,所盜物品包括手機、數碼相機、雞、兔子、家畜、現金等等,其中包括1臺液晶顯示屏臺式電腦。但是該電腦未經過價格認定,法院的理由是:“被害人無法提供該液晶顯示屏臺式電腦的型號等資料,物價部門無法對該物品進行鑑定。原審判決認定液晶顯示屏臺式電腦價值為1500元,僅憑被害人陳述,沒有其他有效憑證印證。被告人供述,他們將偷到的該液晶顯示屏臺式電腦以600元的價格賣給了他人。根據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在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該電腦的價格的情況下,以被告人銷贓的價格認定該電腦價值為600元,較為妥當。”

雖然從判決書記載中,無法得知是否有實物,但從法院的認定來看,被害人無法提供憑證的,是不能進行價格認定的。

在另一個案例(案例號:(2017)浙03刑終1021號)中,同樣是因為被害人未能提供被盜手機的憑證,且未繳獲贓物,因此不具備價格認定條件,不予認定該筆數額。而在該案例證據列表中,有一份《中止價格認定通知》,但未列明具體內容,在確定其他涉案財物均被認定價格的情況下,根據推測,也許就是針對該手機作出的。

但作者通過調研,發現一些價格認證中心對材料的要求並不是很嚴格,有些價格認定結論書載明的認定依據僅有價格認定協助書,也能做出結論。但單就針對手機而言,例如蘋果手機,港版的和國行的價格相差幾百塊錢左右,而且內存、外觀顏色、型號對價格的認定都會產生影響,如果沒有客觀的材料,僅有被害人的詢問筆錄,即使公安將陳述的內容詳細載明於價格認定協助書,也不能改變其是來源於言辭證據的性質,更遑論基於此間接證據所做的價格認定是準確、客觀的。在《實務乾貨:淺談涉案滅失物的價格鑑定(審查要點)》(來源於刑事實務)一文中,也明確提到了當犯罪嫌疑人的訊問筆錄與受害人的詢問筆錄或者證人證言對涉案物品不一致時,僅按被害人(文中用失主)提供的情況認定的,很有可能違背公正的原則。

02

需要提供什麼樣的憑證才可以做價格認定?

案例二:(2017)川08刑終9號

本案中被告人夥同他人入室盜竊五起,所盜物品小到手鐲、戒指、現金,大到平板手機、電腦、包包等等。其中包括一個Gucci(古馳)名牌包,價值人民幣10500元,後被告人以2200元銷贓。辯護人提出:“無法證明紅色古馳女士包的價值和金額,報案人沒有相應的發票,沒有實物如何鑑定,對價格認定有異議。”但法院未予採信,理由是:“對古馳女士包的價值和金額,有受害人報案價格,並提供有古馳女士包吊牌,另參考趙小偉將古馳女士包銷贓的價格達到2200元,足以確信該古馳女士包屬於正品的奢侈品。經物價部門以原價70%的價值鑑定並無不當。”

注意,這裡的價格認定是依據被害人的報案材料以及包包的吊牌兩樣,均屬於客觀證據,足以作為價格認定的依據。

根據規定,價格認定協助書內要求詳細載明價格認定目的、被盜財物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價格類型、基準日、案發地、價格區域、真偽認定情況、提供材料名稱和份數等內容,被盜財物滅失的,還需要載明被盜財物購置時間(啟用時間)、購置價格;在基準日的狀況、新舊程度、使用情況(使用強度、使用環境、是否正常使用)、鮮活程度;成分、含量、保質期限、質量等級、是否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等影響價格的因素,並註明根據辦案機關確認的情況進行價格認定。

實踐中,被害人往往沒有保留或遺失了購買時的發票,則可以提供其他替代性的憑據,如收據、保修卡、書面單據、產品的吊牌、包裝盒、運送單據等等,能與被害人所述印證一致的,才可以做出鑑定。

03

如果公安未將被害人提供的憑證材料附卷,

該價格認定結論是否符合證據的三性?

根據規定,一份完整的價格認定結論書除了正文以外,但是公安通常都不會把價格認定協助書附卷,我們無法得知公安是基於哪些材料進行委託,有無被害人提供的憑證,是否對實物進行了勘驗,對哪些材料進行了勘驗。

舉個例子,某價格認定結論書中的價格認定過程及方法載明:“我單位受理價格認定協助後,成立了價格認定小組,指派兩名幾個認定人員對資料進行了查驗,查驗情況……”,且在該份認定結論書中僅附了價格認定明細表,並無其他材料憑證,這樣的附卷方式,在證據的三性上證明力無異於會大打折扣,法院又該如何採信呢?

在(2017)桂0103刑初283號案例中,被告人黃某扒竊了一部粉紅色vivo牌手機,經鑑定,被盜手機案發時價值1209元。法院在判決理由中寫道:“因涉案被盜手機價格認定為無實物無票據認定,故對該手機的價格認定不作為本案證據採用。”可見,法院在採信價格認定上,還是會嚴格的以證據三性為標準,無實物無票據(或其他憑證)的價格認定,即使做出,也不能作為證據採信。(當然,因為本案是扒竊,數額不是定罪標準,故被告人最後還是被判處了有期徒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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