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確權不管用,大慶一經營人收不回市場的背後

法律 經濟 法制 社會 法律與生活 2017-06-13

來源:法律與生活

日前,《法律與生活》雜誌社收到黑龍江省大慶市個體工商戶王豔菊的情況反映,稱她擁有經營權的惠眾便民市場長期遭人侵佔,後經司法訴訟途徑確權後,判決王豔菊為該市場的實際經營權人。2016年7月,讓胡路區市場監督局依據此判決為其重新頒發了營業執照。然而,王豔菊至今無法接管該市場,她認為原因是“大慶市龍南公安分局不作為、傾向性執法造成的”,給其帶來巨大的經濟和精神損失。

針對投訴人所反映的情況,為核查事實真相,《法律與生活》雜誌社特派記者前往實地調查採訪。

法院確權不管用,大慶一經營人收不回市場的背後

(惠眾便民市場一角)

事件起因:偽造簽名偷換法人,報案公安機關不立案

王豔菊所稱的惠眾便民市場(以下簡稱“惠眾市場”)位於讓大慶市胡路區江蘇路,屬陽光商都商圈,地理位置極佳。自2014年7月成立以來,著實方便了附近百姓的日常生活。

“惠眾市場是經讓胡路區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在大慶讓胡路區工商分局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法人市場。”王豔菊向記者出示了註冊號為230604600468422的工商營業執照。

法院確權不管用,大慶一經營人收不回市場的背後

(註冊號為230604600468422的惠眾便民市場工商營業執照)

據王豔菊介紹,該市場成立伊始,經營的非常順暢,不曾想2015年4月,王豔菊突然生病,遂將市場交與下面的工作人員趙同昌打理,自己在家養病。

這期間讓人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王豔菊告訴《法律與生活》記者,“因為市場生意良好,趙同昌在經濟利益面前,竟然夥同我們轄區街道的工作人員邵某某偽造我的簽名,將我原屬經營者的營業執照非法註銷掉,並於同月辦理了經營者是趙同昌的新新北方便民市場個體營業執照,開始非法收費並據為己有。”

據悉,王豔菊發現市場被趙同昌奪走後,便與之理論,但是無濟於事。2015年10月,被逼無奈的王豔菊將讓胡路區市場監督局訴訟到大慶市龍鳳區法院,要求讓胡路區市場監督局撤銷“註銷惠眾市場執照的決定”並恢復原執照。

2015年11月19日,大慶市龍鳳區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因趙同昌與被訴具體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所以法庭將其作為第三人蔘與了該次訴訟。庭上,第三人方出示了署名為王豔菊的《授權委託書》,邵某某出庭作證,稱,“註銷手續是他受趙某某(王豔菊的親屬,大慶市某機關幹部)委託,帶領趙同昌辦的,簽名是王豔菊本人。”

法院確權不管用,大慶一經營人收不回市場的背後

(王豔菊出示趙同昌等人偽造自己署名的《授權委託書》)

隨後,王豔菊一方申請了司法鑑定,經法院指定的司法鑑定機構鑑定,確認《授權委託書》簽名是偽造的。“我本人沒有委託任何人辦理註銷手續,也沒有任何相關的簽名,經過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完全證明了我的簽名是邵某某等人偽造的。”王豔菊介紹道。

2016年5月,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決,撤銷讓胡路區市場監督局做出的“註銷王豔菊經營主體資格的行政行為”。

法院確權不管用,大慶一經營人收不回市場的背後

(圖為《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2015)龍行初字第178號行政判決書》)

王豔菊告訴《法律與生活》記者;“2016年5月,我手拿《司法鑑定意見書》、《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2015)龍行初字第178號行政判決書》,兩次到大慶龍南公安分局以‘邵某某偽造我的簽名和趙同昌共同實施詐騙斂財的犯罪行為’報案,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他們卻不予立案。”

法院確權不管用,大慶一經營人收不回市場的背後

(大慶市龍南公安分局出具的南公(刑)不立字(2016)2號不予立案通知書)

王豔菊對於大慶龍南公安分局做出的《不予立案通知書》非常不解。

官司打贏了,市場難收回

據王豔菊介紹,2016年5月,其拿著大慶市龍鳳區法院判決書去接管惠眾市場時,趙同昌報警,出警民警的處置方式讓其非常意外,警察現場對王豔菊說:“你們只有判決書,沒有營業執照,人家趙同昌有營業執照你們應立刻離開,不要影響趙同昌的正常經營。”

然而,接下來的事情更讓王豔菊備感沮喪。

2016年7月29日,讓胡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法院判決,恢復了註冊號為230604600468422,經營者是王豔菊的惠眾便民市場工商營業執照。王豔菊手拿營業執照去接管該市場時,趙同昌再次報警,現場處置民警對王豔菊一方說,“你們雙方都有營業執照,哪個是真的我們鑑別不了,你們馬上離開不要影響趙同昌經營。”

王豔菊只能再次被迫離開。2016年9月12日,讓胡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註銷了趙同昌的營業執照,並於第二天在《大慶日報》做出公示。隨後,王豔菊第三次手拿讓胡路區市場監督局登報撤銷趙同昌非法取得的營業執照公告去接管市場,趙同昌再一次報警,處置的警察對王豔菊說,“這事應通過法院解決,你們離開。”

對此情況王豔菊質疑道:“經過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2015)龍行初字第178號行政判決,我已經勝訴,是這個市場的經營權擁有者,現在依法接管市場是遵照讓胡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出的行政行為,公安局有什麼權利做出物權歸屬呢?他們又有什麼權利凌駕於市場工商管理部門,叫我再次通過法院程序確認趙同昌等人撤出市場呢?”

據王豔菊介紹,幾次無法收回市場,其原始原因也是因為讓胡路區市場管理局的工作疏忽,經申請,讓胡路區市場監督局局長親自帶領工作人員於2016年9月28日到市場粘貼告知書和公告,告知王豔菊是市場的合法經營者,趙同昌應立即撤出市場。不曾想趙同昌竟對區市場監督局的人進行謾罵、驅趕。隨後,區市場監督局的工作人員報警,公安機關卻沒有出警。

2016年10月,萬般無奈的王豔菊將趙同昌起訴至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趙同昌停止侵權行為,並搬出原告所屬的惠眾便民市場。王豔菊告訴《法律與生活》記者:“誰家的企業經營場所被侵佔了,公安機關都有義務保護被侵害者,而不是告訴被侵佔人,只能通過訴訟途徑拿回經營場所,這場民事訴訟是被逼無奈才發生的!”

2017年3月,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作出《大慶市讓胡路區法院(2016)黑0604民初5537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趙同昌搬離市場。

法院確權不管用,大慶一經營人收不回市場的背後

(《大慶市讓胡路區法院(2016)黑0604民初5537號民事判決書》)

2017年4月14日,王豔菊拿著《大慶市讓胡路區法院(2016)黑0604民初5537號民事判決書》再次去接管市場時,趙同昌再一次報警。王豔菊告訴《法律與生活》記者,“面對法院的判決,龍南公安分局依然繼續包庇趙同昌的違法行為,這一次,出警警察現場請示段局長後,該局王副局長又親自出馬,再一次把我們趕出市場。”

王豔菊認為,面對諸多的鐵證和法院的判決,明知道趙同昌非法斂財,龍南公安分局不去處理,反而對市場的合法所有者進行打壓,“其間我去接管市場多次,每次趙同昌報警後警察都及時趕到,並讓我方離開。有一次,我們去接管市場,趙同昌當時並不在市場,可是後來卻和警察一前一後來到市場。”

據悉,一審結束後趙同昌上訴至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截至發稿,王豔菊依然沒能收回屬於她的市場。

市場之爭升級,禍及王豔菊家人

據王豔菊介紹,“在整個維權過程中,我的家人給了我極大的支持,為我提供了巨大的幫助。而趙同昌、邵某某為長期佔據惠眾市場,居然牽連我在大慶市某機關工作的家人,舉報我親屬有經濟問題,聲稱該市場是我親屬的。”

對此王豔菊分析道:“他們一邊舉報說市場是我親屬的,一邊法庭上又說市場是他們的,顯然自相矛盾。很可惜,龍南公安分局就是視而不見!”

王豔菊還透露:“儘管上級組織最後確認我親屬是清白的,但是這件事給我家人帶來了巨大的傷害,他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了嚴重干擾。這裡最讓人不能理解的,在紀檢部門調查我家人的過程中,龍南公安分局竟然配合誣告者向紀檢部門提供惠眾便民市場是趙某某所有的《證明》,這完全沒有程序,沒有邏輯。”

涉案另方當事人趙同昌:情況比較複雜,不方便透露

圍繞王豔菊所反映的情況,記者電話諮詢了涉事另一方當事人趙同昌,趙同昌向記者介紹道:“這個市場不是王豔菊的,她只是掛名。”

記者問:“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王豔菊是市場的法定經營權人,您為什麼在這個市場裡經營呢?”

趙同昌答道:“經營權是她的,但這個市場不歸屬她,她只是負責經營,兩回事。這個市場原來屬於市某領導的,該領導因為被舉報所以不要這個市場了,你可以去紀檢部門看看,那裡有我們送去的舉報材料,現在這個領導把事平了,又回來要這個市場了。”

記者問:“那麼這個市場歸屬誰呢,既然不是你的,你在這裡經營的依據是什麼呢?你說的這些又有什麼證據呢?”

隨後趙同昌以“情況比較複雜,不方便透露”為由掛斷了電話。

大慶龍南公安分局面對疑問無迴應

投訴人分別兩次拿著《司法鑑定意見書》及《龍鳳區法院(2015)龍興初字第178號行政判決書》到大慶龍南公安分局,龍南公安分局未予立案的理由是什麼呢?投訴人先後五次去接管惠眾市場時,趙同昌一方報警,處置的警察將王豔菊帶離市場,而讓胡路市場監督局執法被阻,面對報警,龍南公安分局究竟出於何故未出警呢?面對該市場的糾紛,執法部門應該依據何種規定作出物權歸屬的呢?

圍繞該案的種種疑問,《法律與生活》記者走進了大慶市龍南公安分局,該局法制科工作人員對記者講,基層單位接受採訪需經市局公共關係處批准。隨後記者聯繫了大慶市公安局公共關係處,並附上採訪提綱,請龍南分局以文字的形式回覆相關問題。

5天后,龍南分局邵政委給記者打來電話,表示接到採訪通知,並希望面談,記者表示還是以文字的形式溝通,邵政委迴應:文字回覆須再跟一把手局長請示。

截至發稿,本社一直未接到任何來自大慶市龍南公安分局的回覆。關於這場確權案的最終結果,《法律與生活》將保持關注。(《法律與生活》深度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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