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哪裡想到他會摔我”,上海警方公佈對涉事雙方處罰結果

法律 政法 社會 花山檢察 花山檢察 2017-09-03

來源/綜合自“深讀”、法制網

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9月2日晚發佈事件處罰結果如下: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民警粗暴執法事件發生後,上海市公安局黨委和松江分局黨委高度重視。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松江分局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對涉事民警朱某作出行政記大過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涉事女子張某作出警告的處罰決定。

“我哪裡想到他會摔我”,上海警方公佈對涉事雙方處罰結果

什麼是記大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八條: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什麼是警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第五十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涉事女子陳述:(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李陽煜 朱健勇)

今天,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聯繫到視頻中的被警察摔倒的當事人張女士,她向記者講述了當天的事發經過。

張女士告訴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9月1日上午,她準備和兒媳婦一起帶著孫子到親戚處參加聚會。10點左右,她抱著孫子先出家門來到小區樓下,碰到警察在小區西門口由西向東貼罰單,此時正好貼到其自家車的位置,張女士看到後立即抱著孩子跑過去。“我邊跑邊跟警察說,你別貼單,我就停了一下,馬上就開走。警察回答我,‘你沒拿車鑰匙怎麼開走?’”

張女士告訴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我跟警察說,我剛停不久,兒媳婦在鎖門,馬上拿鑰匙過來開車”。據她介紹,孫子1歲零3個月,當時一直在哭。

“我跟他說,你這不合理。小區門口一共停著3輛車,你就貼我一輛,你這不合理啊!”張女士告訴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他(警察)辯解說,‘我都貼了,我怎麼沒貼?’”

張女士說,“這時我開始伸手拉警察。我跟警察說,你說貼了,咱們就拿證據,去看看”。“他(警察)一看我拉他,他就推我,就這樣我抱著孩子跟他推搡起來,幾次之後就把我摔了。”張女士在電話裡告訴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他一下子就把我摔倒了,我哪裡想到他會摔我,小孩子還在手裡嘛!”張女士說。“這時候,旁邊的協警也跪下來將我制服,一個膝蓋跪在我胸口上、一個膝蓋跪在我脖子上。”

由於被壓著脖子,張女士覺得自己馬上要窒息了,便邊抓警察的胳膊邊大聲喊:“我要死了,我要死了!”

張女士告訴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孩子已經去醫院檢查過,沒有受傷。目前,張女士的家屬正在與當地警方溝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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