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人接到徵收補償決定是不是就必須交出房子了?

法律 房產 北京京尚律師事務所 北京京尚律師事務所 2017-09-26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和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是兩種不同的概念。

徵收補償決定是在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無法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中給出的期限內達成一致簽訂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的產權人不明確的情況下,為了保障房屋徵收工作能夠順利進行,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的規定,按照既定的補償方案作出的有關補償事項的行政決定。

簡而言之,就是如果被徵收人不明,或徵收雙方在規定期限內無法通過協商簽訂補償協議的,可以由政府直接按照法律規定作出補償決定給予補償完成徵收。

有很多被徵收人向京尚拆遷律師諮詢,《徵收補償決定書》算不算政府強徵強收?收到這份《決定書》是不是就只能接受對方單方面給出的補償條件,交出房子?

被徵收人接到徵收補償決定是不是就必須交出房子了?

京尚拆遷律師在這裡告訴大家,並不是政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書》之後被徵收人就只能被動接受了。

關於《徵收補償決定書》送達之後的法律效果,京尚拆遷律師接下來就來為大家做個講解。

自收到《徵收補償決定書》開始,被徵收人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也是被徵收人在被作出“徵收補償決定”之後進行權利救濟的合法途徑。

自徵收補償決定書送達被徵收人之後,徵收人開始享有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徵收決定的權利。其依據主要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所以補償徵收決定生效時,其所有權應當發生了轉移。

當然,關於徵收補償決定的生效方式在學界其實尚存爭議。對被徵收人來說,要首先關注的還是《徵收補償決定書》送達後通過啟動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等途徑避免房子被強制執行,只要房子還沒被拆,被徵收人就還掌握著談判的重要籌碼。

總而言之,如果房屋徵收雙方無法在徵收補償方案規定期限內就補償安置條件達成一致並簽訂搬遷協議,為了徵收進度能順利推進,政府會對被徵收人作出徵收補償決定,但如果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決定不合理的,也仍有救濟的辦法。

也許在徵收拆遷過程中,作為相對弱勢方的被徵收人常常會見到人性的黑暗面,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法律本身是黑暗的。只要被徵收人能夠堅定信心,信任並積極配合代理律師,成功維權並不是什麼不可實現的事情,京尚拆遷律師時刻準備著為您的維權之行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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